中国家庭金融租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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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融资风险程度划分

按风险程度,金融租赁可划分为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三种。

(一)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经营的租赁方式。通常是由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出面与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所需资金(租赁融资)则是由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提供。合作公司按各自提供的资金比例承担风险及获取收益(见图1-5)。

图1-5 联合租赁

(二)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除了自筹融资资金,还要由其他银行或者财团以贷款形式提供资金的租赁,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形成的租赁形式。使用杠杆租赁方式时,出租人自筹租赁物购置成本的20%~40%,其余60%~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等以贷款方式提供,但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在很多发达国家,出租人可享受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减税优惠。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以此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见图1-6)。

图1-6 杠杆租赁

(三)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提供租赁的方式。在委托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或设备。委托租赁不是融资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其本质是一种信托行为(见图1-7)。

图1-7 委托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