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改革的完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完成
进行土地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这项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内已经实行,新中国成立后,这项任务需要继续完成。完成土地改革,一方面是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条件之一。
在近代中国,虽然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所发展,但是农村中仍然普遍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国被侵略、被压迫、贫困落后的根源。不改变这种土地制度,农村生产力就无从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行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就是要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
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改革从1927年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就开始了。但是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土地政策在具体做法上有某些不同。
1948年中国共产党对于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作了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在这条正确路线指导下,各解放区在1947年以后,普遍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已在1.45亿人口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改革任务仍然继续进行。
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会上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全会还将土地改革法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并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土地改革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指导了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也明确指出,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法中还对土地的没收、征收以及分配等方面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贯彻了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和坚决团结中农这两条基本原则。土地改革法中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以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于地主也分配一份土地(与农民同样)。对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兼营的工商业在内,则不予没收。土地改革法中,还规定了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对待富农的问题,土地改革法中和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的规定不同,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即: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征收其出租土地。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是因为革命形势发生了变化。由于革命战争已经基本结束,民主革命已在全国取得胜利,这时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已经从支援解放战争以取得革命的胜利,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同时,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形成了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大团结,富农的政治态度也有所改变。因此,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人民政权在政治上的稳定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实行这个政策,还有可能争取富农在土改中采取中立的立场,使土地改革的打击面由农村人口的8%左右,减少为3%~4%,这样,就使地主阶级更加陷于孤立。另外,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也可以更好地贯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消除农民(主要是中农)在发展生产中的某些顾虑,因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此外,土地改革法中还规定了保护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以及在原耕者基础上用抽补调整的方法来分配土地,并适当地照顾原耕农民等政策。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共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90%以上。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以外,全国3亿农业人口地区只有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完成,使几千年处在封建制度剥削压迫下的农民群众翻了身,他们由土地的奴隶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同时,土地改革的结果,也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一)农民获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后,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因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占农业人口的60%~70%。全国受益农民连老解放区在内,约有3亿人。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这样,2000年来统治和压迫中国人民的封建剥削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被彻底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势力被彻底打垮了。在农村中被封建生产关系束缚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农民成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而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1951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加了28.8%,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粮食产量,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4.8%, 1950—1952年,粮食每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2.9%。粮食产量,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为2774亿斤,1949年是2263.6亿斤,1951年增长到2873.7亿斤,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1952年更达3278.2亿斤,超过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18.1%。
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许多地区,中农比重大大增加,贫雇农比例大大下降。
(二)土地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人民政权的支柱,因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和工农联盟。
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政治觉悟大大提高,农民在农村中已树立起真正的优势,农民协会威信很高,农民真正掌握了农村政权,农民成了农村真正的主人。
(三)土地改革也促进了农村文化的发展。土地改革后,农村普遍成立了识字班、读报组等,成年男女参加冬学。1951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已有冬学25万处,常年民校有15万处。农民业余学校入学人数,1951年已达1400万人。小学校数和小学生人数也有显著增加。从1952年冬季开始,在农村广泛开展了识字活动和扫除文盲工作,在土改后的农村中掀起了新的文化高潮。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对待农民(小农)的问题上,一直认为,应该把他们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集体化道路。认为只有这样,才是提高农业生产、避免分化,从而使农民富裕起来的唯一正确道路。所以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分得了土地,就不失时机地把他们组织到互助合作组织中来。
在土地改革完成的地区,农民分得土地后,大多数贫雇农上升为中农,从而中农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阶层。在许多地区,中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由过去的20%上升为80%左右,贫雇农则由70%左右,减少到10%左右,而且在逐年减少中。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小生产的个体经济。
中国共产党要把刚刚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的农民立即引导到互助合作组织中来,还有理论依据。这种理论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认为,土地改革后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这种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必须积极地正确地进行领导。
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很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决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的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所以共产党在这方面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
但是,农民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生产的商品经济,这种经济的自发发展,会产生分化现象;同时农民进行分散经营,也会发生许多困难。因此,要避免过大的分化现象出现,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克服困难,迅速地增加生产,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22年革命战争中,在老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土地改革完成后,共产党就及时地领导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如江西的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陕北的变工队;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的互助组。当时半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个别地产生了,不过没有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积极地领导农民更广泛地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1951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1953年2月中央通过为正式决议)。决议肯定了土地改革后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决议指出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到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决议也指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在《决议》的指导下,农村中农民的个体经济有了发展,而互助合作运动也有了一定的发展。1950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10.7%,到1951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已达19.2%,其中互助组430余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400多个。1952年,由于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和农村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增产节约运动,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互助合作组织也迅速发展起来。这时,全国各地普遍组织了互助组。1952年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万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在老解放区,组织起来的农户一般占农户总数的65%以上;在新解放区,一般占25%左右。全国各地成立的农生产合作社近4000个)。每个互助组平均5.7%户,比1951年平均4.5户增加了1.2户。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了三种形式:
(一)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特点是,规模小,一般为三五户,也有七八户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农忙就集体耕作,农闲就分散。这种互助形式,以劳力、牲畜或生产工具为中心,互相帮助,共同劳动,没有正式的计工制度,只是大体上等价交换。
这种形式在老解放区从开始就是最大量的形式,在新解放区也适合于农民固有的习惯,所以发展较快,数量也较大。
简单的劳动互助组,适合于农民原有的互助习惯,这种形式对于恢复农业生产,克服土地改革后农村劳动力、畜力和农具的困难等起了很大作用。
(二)常年的互助组。这是比第一种形式较高的形式。这种互助组规模较大,实行劳力、畜力、农具全面互助,除农业外并结合副业实行常年互助。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并逐步地把劳动互助和提高生产技术相结合,有了某些技术上的分工;有的互助组还逐步地添置了一部分公有的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少量的公有财产。另外,有比较完全的计工、清工制度。土地改革后,在一些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织已有基础的地区,在生产和生活都得到某些提高之后,这种常年的互助组织为许多农民所要求,因而,参加这种常年互助组的农户逐年增加,除老解放区外,1950年约占组织互助组农户数的3%左右;1951年达10%;1952年达25%。在老解放区,一般则达25%以上。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通常是在较好的互助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合作社一般有10户~20户,也有的达40户~50户,最多的有80户~90户。这种形式,一般是由于常年互助组,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作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于是就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打破地界,组织了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这种合作社,同样是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高级形式。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它的数量并不多,只是在若干县区存在。1952年全国共有3600多个,入社农户为59000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05%。这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平均每社为16.2户,在3600个合作社中高级社只有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