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概述
(一)应收票据的性质与分类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流动资产。在我国,应收票据仅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票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按票据是否带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据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二)应收票据的计价
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即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面值入账。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到期日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可向承兑人收取票据款。商业汇票自承兑日起生效,其到期日是由票据有效期限的长短来决定的。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例如,3月20日签发的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6月20日。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习惯上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算其中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3月1日出票的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为6月1日,如果期限为90天,则到期日为5月30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面金额、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经济业务,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应收票据的面值以及计提的票据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票面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面值和计提的利息。
该账户还应按对方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企业对于收到的商业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
(一)不带息商业汇票
不带息商业汇票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收账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按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则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3-1】远洋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江南公司,货款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当即收到南方公司开出的6个月期、面值为117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
(1)2017年6月20日,远洋公司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2)若2017年12月20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远洋公司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3)若2017年12月20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南方公司无力偿还票款。远洋公司将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
(二)带息商业汇票
企业收到的带息应收票据,应于会计期末计提票据利息,应收票据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财务费用”。
票据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面值×票面利率×期限
其中,票面利率一般指年利率;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例3-2】2017年9月1日,远洋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同时,收到华天公司一张面值为11700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1)2017年9月1日,康达公司收到华天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时:
(2)年度终了(2017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117000×5%÷12×4=1950(元)。
(3)若票据到期收回款项,则收款金额=117000×(1+5%÷12×6)=119925(元)。
(4)若票据到期收不回款项,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转入应收账款,尚未计提的利息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应收票据的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在应收票据贴现中,贴现银行扣除的利息成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到期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贴现所得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票据”(不附追索权)或“短期借款”(附追索权)科目。
【例3-3】2017年5月2日康达公司将持有的出票日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银行办理贴现(不附追索权)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12%。
贴现利息=110000×12%÷360×144=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有关分录如下:
若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即附追索权,则有关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