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既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又是行为的法律结果,通过识别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人们找到指导自己行为的适当的法律规范和原则,而且有助于执法和司法人员确定特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说,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具有生命并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此外还有一种介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人工商户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享受权利的资格通常被称为“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自然人的身份而异。在民主国家里,自然人从出生开始至死亡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则是由法律、法人的章程、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等决定的。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资格,通常被称为“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因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而异,我国将其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法人的行为能力则与其权利能力相同。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客体是联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中介。常见的法律关系客体形态有:
①物。它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自然之物或人造之物。
②行为。它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智力成果。它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主要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①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②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国家所确认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人们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会受到国家的干涉,国家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人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
3.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仅有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还不足以产生法律关系,而只是为其产生创造了前提,提供了可能性。要想使抽象的权利、义务转为具体的、实然的权利义务,则必须有法律事实出现。因此,法律关系只有在法律规范、权利主体和法律事实俱全的条件下才能产生。所谓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各种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1)事件。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主要是指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
(2)行为。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志支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人们有目的的活动,这种活动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密切相连,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可以单方的或双方的,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