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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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目标

一、企业目标的二重性

企业具有二重性,因此,企业的基本目标也具有二重性。

首先,从企业的自然属性来看,企业的目标即企业的效率。所谓效率,即以最少的资源利用达到最大的产出。按价值工程的原理,该效率即体现为价值。在这里,企业的目标也就表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来说)。企业的创立、生存、发展,都在于追求企业的效率(作为生产组织的效率),在于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作为组合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支配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和所有经济活动的最高准则,成为企业计划、控制、决策的评判标准,也应是企业的基本目标。

企业的效率体现为无所不在的过程的价值链。该价值链从消费市场的开发而进行的CRM(即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力求提供全面、满意的服务以降低顾客成本和开发消费者新的需求等),到生产管理的JIT(适时生产方式)、LP(精益制造)、TQM(全面质量管理),以及企业整体的ERP(企业资源计划)、BPR(业务流程重组)实现组织的效率,加上技术的创新,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核心能力,使企业价值持续增加。

其次,从企业的社会属性来看,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是市场合约的一个“联结点”,因此,企业的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契约各方目标,应是所有参与集团共同作用和妥协的结果,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任一“参与者”的个别目标。构成企业的利益集团通常是指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员工、客户、债权人、消费者、政府及社会公众。这些利益集团构成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利益主体,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成为企业的参与者。企业的目标就是各类参与者个别目标的综合,成为企业的目标体系。或者也可以说,企业的目标是在各类参与者个别目标相互作用(博弈)下的折中表现(均衡)。要使企业目标得到实现,就必须使各类参与者个别目标得到实现,只有如此,企业的利益才得以平衡,企业才得以维系,并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同模式下的企业目标

正如企业的效率其实为其适应性效率,企业的目标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企业的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的目标。按照现代学者(杨瑞龙、周业安)的归纳,到目前为止,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传统的“股东至上”模式、传统的“劳动控制”模式、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社会责任”模式及“共同治理”模式。在这些不同的模式下,企业的目标是不同的。

(1)英美传统的股东至上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1所示。

图2.1 股东至上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于股东是企业经营的终极控制者,因此企业的利益也就是股东的利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即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效率的衡量取决于股东权益,在这里,企业的所有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

(2)传统的“劳动控制”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2所示。

图2.2 “劳动控制”型治理结构

该模式曾经在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制度中实施过一段时间。在该模式下,企业的重大决策权都由工人自己掌握,工人组成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类似于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同时委员会再聘任职业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工人既是企业的决策者,又是自己所选出的经理的服从者,可以提高劳动效率。企业的所有权不是资本所有者可转让的产权,而是不可转让的剩余权益,其目标即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

(3)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3所示。

图2.3 “共同决定”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工人参与决策,即全体工人选出若干代表依法进入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与所有者代表一起决定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工人代表可以由代表工人的行业工会推荐,也可以不通过工会推荐。工人代表可在监事会中占到三分之一至一半的比例。在德国,该监事会的权力要大于董事会,董事会由经理阶层组成,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在监事会。其企业的目标就在于最大化股东与工人的权益。

(4)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4所示。

图2.4 “经理协调”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由于日本企业广泛的相互持股以及较深的银企关系,造成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和股东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企业的经营不可能只考虑单方面的股东利益。另外,由于员工的相对稳定状态及经理产生的年功序列制,员工的权益也能相应得到保障。在这种模式中的企业目标应是股东、债权人、经理及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5)“社会责任”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5所示。

图2.5 “社会责任”模式

该模式主要针对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一方面,由各方利益主体组成社会集团直接对企业的经营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对企业经营进行管制(国有化),以协调企业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的结果都会导致企业的目标为实现其社会责任。

(6)“利益相关者”模式。其模式结构如图2.6所示。

图2.6 “利益相关者”模式

在该模式下,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不是通过政府的直接管制,而是一方面通过政府立法间接规范竞争秩序,为公司的良好运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一部分利益相关者通过直接介入公司的决策机构,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利益相关者模式不同于股东至上模式,它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多方决策权;不同于劳动控制模式,它还包括员工以外的相关者的利益;不同于共同决定模式,它强调在企业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发言权是相对的,因而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具有相机治理和“状态依存性”;不同于经理协调模式,它的经理人员是利益相关者代表中选举出来的,而且协调的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同于社会责任模式,它回避了政府直接干预的不利影响,强调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内部协调矛盾,进而减少企业的外部性。因此,利益相关者模式正日益在各国企业的治理中受到重视,自然在此模式下的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也将成为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