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小企业的定义
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一般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也因行业、时代、发展水平不同而随时变化,不断调整。一般而言,企业规模以雇员人数、销售额、资产规模、生产能力等为划分依据。有些采用单一标准,如法国、意大利,以雇佣员工人数为标准划分,美国也是以雇工人数为划分标准的。2001年美国颁布的《中小企业法》中规定,传统制造企业以500人为标准,服务业如批发业以100人为标准,而像建筑业、金融业这些比较特殊的行业,除员工人数外,还引入了营业额、资产总额等作为划分标准。更多的做法是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数据的混合标准,如2003年欧盟委员会重新定义的标准为: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不超过4300万欧元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的为小型企业。欧盟还颁布了特小型企业的标准,称之为微型企业,其标准为: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为微型企业。英国是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的。小制造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小建筑业、矿业: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下;小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在18.5万英镑以下;小批发业:年销售收入在73万英镑以下。日本也是分行业确定的。制造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服务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确定,经历过几个不同的阶段。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制造业、农牧渔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对于不同行业性质的从业人员规模的划分标准差别很大,信息传输业为3000人,最低的仓储业200人,工业企业1000人,与西方国家差距很大,这与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产业形态有关。
新标准第一次把微型企业作为一个类别提出来。因此,在中小企业之中又产生出小微企业的概念。虽然小微企业已经是一个单独类别,但中小企业的概念中仍然包括小微企业。
无论是采用员工标准还是销售额标准或者资产标准,都只是统计或管理的需要,没有改变它们本质上的差别。中小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类别被特别强调,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主要在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从宏观经济学视角来看,集约化能够节约资源,因而企业偏向于做大做强;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更专注于厂商的投入收益比和实际效益。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小企业更专业化、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有优势。大企业生产成本更低,而管理成本更高。小企业由于公司层级少,管理简单,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这些降低下来的管理成本弥补了直接生产成本。更主要的是,在宏观经济学分析架构下,企业也能够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产出之目的。因为小微企业进入门槛低、限制小,较少资金就可以开办,有利于社会投资的有效利用。尤其是在服务业,人的需求千差万别,需要有个性化、特色化、针对性的专门服务,大中型企业在这个领域反而会失去优势。比如大型连锁超市与便利店能够同时存在,是因为它们各有市场,并没有形成压迫性的竞争关系。
更典型的是银行。在美国,几家大银行在市场规模上占主要份额,而在数量上仍然是中小银行占绝对多数。因为大银行服务的市场区域与小银行服务的市场区域虽然有竞争,但更多时候是互补的关系。大银行专注于大中型客户与高端产品开发,小银行则扎根社区,服务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