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脉络
一、西方民主的起源及民主形式
从发生学角度研究,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时代。英文的民主概念democracy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平民)和kratia(统治)两个词组合而成。民主一词按希腊文直译,即平民统治(rule by people)或人民的政权。在雅典城邦,公民处于这样一种政治生活状态: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处理城邦公共事务,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定期选举城邦领导人;同时,每个公民都是城邦国家统治和管理的对象,都要接受城邦的统治和管理,公民是城邦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统一体。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制即多数人执政的政体,这种政府治理形式和政治权力的制度安排,既有别于一人执政的君主制,又有别于少数人执政的贵族制。今天所说的“人民当家做主”“主权在民”,与希腊民主政治的字面含义相近。然而,这种制度由于城邦的扩大、隐含着不尊重法律和权威危险、外族入侵等复杂的历史原因,仅仅在某些城邦中存在了两三百年,就在内外压力的双重作用下,消失在古代文明的时空隧道中。继之而来的是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这时人类政治的主导形式是君主制即皇权专制、寡头统治或军事独裁。直到文艺复兴、大工业兴起和思想启蒙运动时期,通过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休谟、密尔等思想家的理论阐释,通过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及美国的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政治家的实践演绎,民主如凤凰涅槃般浴火重生。
在西方政治理论中,国家是特定领土范围内公民唯一的和最终的政治权威,民主首先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来源。一般认为,民主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一种自治政府体制,来源于古代雅典的统治形态,它通过公民大会决定政务,公民直接且持续参与政府事务,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因此拉近。直接民主能使公民自己操控自己的命运,使公民更加关心公共事务,也强化了公民对政治的控制力,强化了统治的正当性。
第二,间接民主,也称代议民主。直接民主通常只在“小国寡民”中运用,当人口众多、社会分工专业化时,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范围就变得有限,时间就变得短暂,于是他们只能通过选出代表来行使权力。间接民主拉大了一般公民与政治间的距离,但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主运作方式。
第三,宪政民主。宪政内含着法治和民主两个方面,其意义是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有效地保障人权、人的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正;实质是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有效限制政治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西方宪政民主的特点是:用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建立宪法审查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实行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政府民选。西方的宪政民主体现了宪政、民主与法治三要素的职能分工和结合,即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而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
第四,社会民主和自由民主。社会民主和自由民主是根据民主制度的目标而划分的。自由民主的基本信念是个人主义、契约精神、财产神圣及自由竞争,是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主。社会民主一方面承认个人自由,推崇民主政治,主张用选举的方法来确定执掌政府权力的政党;另一方面,政府通常通过福利措施和税收调节来缩小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以维持合理的财产分配,增进社会成员的生活幸福。
在实践中,这四种民主形式是有交集的、是交错的。进入20世纪,西方各国在先后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血与火的洗礼后,现代民主制战胜了纳粹法西斯主义,渡过了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在不断克服和改进制度自身缺陷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
二、西方民主理论范式的协商民主转向
民主是一个动态、开放、无边界的主题,它从来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人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其本质。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源自国外学者对现有西方民主体制所面临的多元文化挑战的思考和对美国现存宪政设计的剖析。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Bessette)在1980年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在论文中,毕塞特针对20世纪中期以来有人把美国宪法的性质归结为“贵族的”或“精英的”指责和质疑进行辩护。他认为美国宪法是民主,是在协商基础上达到了的更高的民主,因为美国立宪者同时考虑了两方面内容,一是需要限制大众的多数,二是使多数原则有效;美国宪法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同时对多数进行制衡;美国立宪者拒绝直接的、原始的民主,这不仅仅是由于美国的人口众多和政府规模使这种体制在现实中变得不可能,还由于在直接民主中,公民常常在情绪化的状态中丧失独立的判断和思考能力,使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美国选择通过代议制,在花费较长时间全面深入思考、提炼和扩展公众观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使回应和限制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这就包含着协商民主的萌芽。
虽然毕塞特最先提出协商民主概念,但对协商民主进行更深入研究、做出更多贡献的却是伯纳德·曼宁(Bemard Mannin)和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这两位学者从公民参与、权力合法性、决策科学性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的内涵,给协商民主赋予了动力。曼宁认为,每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延续都需要一种确定的原则与稳定的制度,都必然面对着什么样的制度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原则是合理的、怎样正确行使权利可以解决冲突、依靠什么样的路径可以做出科学决策等问题。曼宁的协商民主思想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协商是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助于使个人偏好更加清楚,使各类信息更加明晰,使共同意愿更易于达成。其次,协商过程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就个人而言,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发表论点,都在为自己寻找理由和论据;就集体而言,参与各方都试图说服他人、维护自我,促使冲突双方达到平衡。再次,虽然参与者的知识、地位、职业不同,但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各方的辩论是以听众和发言者的相对理性为前提,协商过程就是公众自己教育自己和培训自己的过程。最后,政治协商既不能只为多数派的权利提供辩护,也不排斥其他人参与协商、投票和有效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自由。鉴于公众建议方案的多样性,少数派的权利和观点得到了尊重。总之,协商民主不过是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且能让人接受的决策方法,而不是绝对完善的方式。
科恩的观点与曼宁有所不同,他指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共同体。我认为,这种共同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一个运作顺利的民主政治就应该是关注共同话题的公共协商、公共观念和公共利益认同。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有五个特征:第一,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受人关注的、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存在的共同体,人们都希望它不断得到发展,并延伸到不确定的未来。第二,共同体内的公民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前提应来源于公民之间的自由平等协商,共同体要创造条件为公民的协商提供框架和制度,并根据公民借助协商而实现的规范来协调自身的行为。第三,可以把协商民主看成一个多元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生活的公民各自有着不同的信念、偏好,对问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想法,但他们共同承诺依靠协商的方法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人存在着诸多差异,但这些目标不会被强制性地要求放弃,而是会得到认可。第四,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将协商程序看成合法性的来源,重视体现着协商程序与协商结果之间联系的制度,对于共同体的成员来说,协商结果是十分重要的,而协商程序同样十分重要。第五,共同体中的成员承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彼此都有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权力,都能公开相互交换意见和看法,都能理性地把协商结果付诸实际行动。
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多种形式大量呈现在读者面前。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于1996年出版《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一书,认为在普遍的不平等、多元的文化现象和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协商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主权和自治的民主理想;詹姆斯·博曼与威廉·雷吉(William Rehg)于1997年合编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一书,较集中地体现了根据协商理想思考民主的丰富成果,较完整地收集了哈贝马斯、科恩、罗尔斯等学者论述人民主权、政治理性和协商民主的文章,既充分阐述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过程和意义,又说明了协商民主的缺陷和不足;约·埃尔斯特(Jon Elster)于1998年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将协商民主作为决策机制进行了研究;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教授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出版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集中探讨了全球化背景下协商政治的发展,以及超越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的协商民主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掀起了协商民主研究热潮。
三、西方协商民主产生的历史逻辑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和被关注具有复杂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阶级、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差异导致的日益激烈的利益冲突,使西方社会陷入了多元主义文化困境,公民社会出现分裂,思想理论界迫切需要在社会政治层面回应众人关心的现实问题,加强与公民和团体的合作与对话,以增进政治共识。
1.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平衡各种理念以增进政治共识
王堃、张扩振探讨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认为“协商民主意涵和特征可以在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法团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思潮中找到身影,只是协商民主理论对其做了进一步的综合和深化”。
第一,自由主义是以个人为基点的,个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由主义认为,人类制度应该以培养每个人本真的自我和独特个性为出发点。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中普遍存在的少数群体的意见常常被忽视、个体成员的个性常常被抹杀、平民百姓的声音常常难表达、提供给人们的选择范围常常太狭窄等缺陷做出的相应的修正;协商民主具有交互参与性,可以让每个人把民主当作政治生活的必要内容;协商民主过程中的辩论和讨论,可以让每个人表达自己真实的看法,展现自己独立的思想,在积极的协商参与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展现自己的才能、禀赋和素养,从中体会到生命的意义和生活的价值。
第二,与自由主义以利益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不同,社群主义以德性和爱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社群主义者推崇社群社团,主张人与人之间要有博爱精神,通过爱的精神传递,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主张通过社群和集体的教育作用来达到共同体的善,培养公民的美德。协商民主最为重要的形式就是社区性、地方性的协商,“协商民主的对话交流因此就超越了单纯解决问题的意义,成为培养人与人之间感情并与之和谐相处的摇篮,成为培养公民美德的基地。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人们可以形成完全由真心交流、关爱和尊重差异所创造的生活方式,塑造反映调和、谅解的偏好和克服排斥、报复和强制情感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第三,共和主义致力于一种积极的公民生活,提倡公开的价值信念与协商正义,服务于公共的、共同的目标。因此其提出的宪政制度的理想是建立在协商民主制度之上的。表面上,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是基于人民意志,实质上是基于政府行为的可辩论性及辩论式民主,它必须是包容的、协商的、回应的,致力于平衡社会中各个阶层的利益,平衡上层官僚、社会精英、普通民众之间的情感和诉求。
第四,法团主义与其说是关于行动的学说,不如说是关于制度结构的学说、是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模式。法团主义认为,国家是影响团体作用发挥和社会利益构成的决定性力量,为了消除各种团体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应把代表性的团体纳入体制中,应当在利益团体和国家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联系与沟通渠道,既发挥它们利益表达的功能,又保证它们受到国家的统一管理,从而形成有序的利益代表系统。在法团主义的影响下,协商民主可以是一种比选举民主(以激烈竞争为特点)更为有序的民主模式,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使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地方,这种有序化的协商民主更能真正发挥民主的作用,更符合这些地方的文化传统。
第五,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国家通过推行福利制度、税收制度、慈善制度、救助制度等消除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社会民主主义者强调民主的多元性,主张协商民主的参与必须是多方位的;协商民主不能仅停留在政治领域,在家庭生活、社会管理和经济领域中其都有用武之地,协商民主的重点是使日常工作中对决策的参与成为常态。
2.扭转代议制或“平庸化”或“精英化”的相悖倾向
密尔在其所著《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政府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平庸化与精英化两种相悖的倾向。
其一,代议制的平庸化趋向。密尔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密尔的担心与当时英国的实际情况相关。当时的英国,知识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者占总人口的多数,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代议制民主下选举出的议会和政府,其总体知识水平不是太高,管理国家的能力有待加强,代议制民主的大众性和治理国家的专门性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矛盾,这个矛盾只能通过一些补充方法加以缓解,却无法根除。并且,社会越是发展,社会事务管理就越是专业和复杂,管理国家和社会就越需要专门的知识、高超的智慧和高尚的品质,而过去的少数服从多数式的民主原则和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少数派的发言权,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的意见恰恰可能是正确的。为了消除代议制民主带来的平庸化弊端,许多国家在政治实践中采取了诸如法官非选举而是任命产生,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主要行使者的事务类公务员经由考试加以选拔而非选举产生等种种方式加以弥补,只是即便如此也依然无法根治代议制的平庸问题。
其二,代议制的精英化趋向。代议制的主要精神是公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同时公民保留着撤销不合格代理人的权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多数人事实上难以真正参与决策,而是逐渐由少数的所谓政治精英进行统治。在历经数百年的普选中,竞选越来越成为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一些团体和专家专门对此进行精心研究,找出其中的技巧和规律,并服务于致力于竞选的政党,从而导致在竞选中最终胜出的可能并非最有能力治理国家的人,而是深谙竞选之道的人。有统计数据表明,当今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中,在竞选中成功当选的政府高官,很大一部分出自权贵家族、社会名门和政治世家。越来越低的投票率,清楚地表明了选民对这一体制的失望,这种现象即便是在托克维尔曾经为其代议制叫好的美国也不能幸免,结果是“冷淡的大众逐步与精英相异化,而这些精英们则成为对默默无声的公民们进行家长主义式照管的独立的寡头集团”。
平庸化与精英化这两种相悖的倾向却同时存在于代议制实践之中,无法在体制内消除,但可以通过协商民主对决策程序进行一些改进。如通过决策前的意见沟通和信息交流,可以弥补人们在信息和知识储备方面的不足;让与决策事项、决策目标相关的人都参与讨论和协商,提供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代议民主的缺陷;通过在决策中增加公开协商、理性思考、公共责任等要素,减少轻率投票或情感投票的比例。
3.促进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向当代社会自我管理模式转轨
在西方传统治理模式下,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是两两分裂的,政治国家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公共权力通过对资源的强力配置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和控制。传统治理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其深层原因在于统治者主要依靠暴力而不是依靠公共的选择来实现对稀缺性的资源(如土地、资本等)的垄断性占有。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社会成员被静态地、固定地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自上而下地、无须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参与地、单向地运用权力,二者的角色和身份还不能互换。而在当代社会,以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正深刻而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原先由于地理、文化和距离而相互隔绝、互不相通的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随着科技的每一次进步,社会治理模式都会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型,人们逐渐习惯于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对涉及自身的事务进行相互协调和自我治理,公民的自治意识和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在公民社会中,各种自治性社会组织也成为国家之外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共权力因此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存的双向交流。在许多领域,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可以比政府或者市场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起到改善政府管理、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协商民主理论得到了更多人的支持,协商民主的实践也被更多共同体引进和尝试。“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协商民主正是因为适应了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需要,能够更好地促进信息沟通和理性立法,而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