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地方体制与官僚制度(修订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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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代县制

宋代之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赤县和畿县为四京所属,其馀则按重要程度和户口多少定等。

宋代县之长官初名“判县事”,后改为为县令或知县。以选人领县为县令,以京朝官领县为知县,称知县者居多。如果该县有兵,则知县例兼兵马都监或兵马监押。升朝官为都监,京官以下为监押。

县令总理一县之政。

“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98]

知县下设有丞、主簿、尉。县丞始置于仁宗时,以选人或京朝官权知,县丞为知县之辅,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等事。主簿主管官物出纳、簿书销注。县尉低于主簿,主管士卒训练、捕治盗贼。

县一级的正式官吏较少,事务全靠吏员差役主办,为数不少。差役无俸禄,靠非法贪占掠夺。

宋代官职,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兼领为主,州县三年一轮。宋代官僚队伍的特点是官员与胥吏的差别越来越分明。官员多无具体办事的训练,而具体办事的胥吏又多作奸犯科,官常换而吏久任。这些胥吏把持政务,架空官员。从宋代以后,官清吏贪,渐成风气。随着宋代科举制的完善,大量科举出身的官员,临民治政,往往短期内无法适应,特别是对法令案例和故事常规的不熟悉,会严重影响其职能。伴随这一问题,熟悉钱粮刑名的吏员,则越来越重要,他们协助主官处理文牍兼之以出谋划策,操持政务。和吏类似而又有区别的是衙役。衙役属当地人员服役性质,其文化知识极为有限。在推行免役法后,逐渐成为街痞游民的职业。吏员操持官署事务,师爷运筹策划,衙役狐假虎威,沆瀣一气,对于宋以后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