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伦理、道德、道德哲学
人类的精神活动和精神现象是人区别于物的根本属性,人类在认识自身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时也正是从自身的精神特征出发的,而伦理道德则是关注人类精神活动和精神现象的集中体现。
到底何为“精神”?虽然中西方精神哲学都承认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和精神活动,但在关于“精神”之“是”问题上却展现了不同的文化路向,西方立足理性主义的文化传统,更多的是从逻辑的角度探讨“精神”的本质和外在呈现,如黑格尔通过建构庞大而精微的精神哲学体系,对“精神”进行了现象学还原,就“精神”本身探讨“精神”之所“是”,“《精神现象学》基于精神的意识方面,对人的精神发展进行了‘伦理世界—教化世界—道德世界’的现象学还原;《法哲学原理》基于精神的意志方面,描述‘抽象法—道德—伦理’的自由意志的辩证运动”[1]。而中国精神哲学不仅探讨精神之所“是”,用一系列哲学问题如心性之辨、性情之辨、形神之辨、心物之辨等对精神现象进行解释和说明,其更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把精神问题与人性问题紧密相关,以人性言说精神,与西方精神哲学把人性问题和人的精神问题分开来说形成了鲜明的文化差异[2]。“性”在中国文字中是“心”与“生”相合所成之字,而“心”通常指人的精神生命和精神生活。在“性”中,“心”与“生”处于有机的辩证关系中,“依普遍义究极义之心与生,而说其关系,则生必依心,而其生之‘有’乃灵;心必依生,而其‘感’乃不息”[3]。中国精神哲学正是从这种思维模式出发,在探讨人性问题时,既立足于现实,承认“食色性也”,是人的精神生命的物质承载,同时又认为人性之根本为人之向善的追求,并且从形上学的角度探讨精神的本原。中国精神哲学认为,精神的本原就是“天道”或“天理”,《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所谓“精神”就是“天道”在人性中的“下贯”,而精神修养和精神超越就是人以主体的姿态“体天道”“存天理”,最终达到“上下与天地合流”的“天人合一”的境界,从而获得精神生命的安适、满足与愉悦,即中国精神哲学所追求的“天地境界”。中国精神哲学从天道的角度探讨精神的本原问题,从而为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生命提供了形上学根据,由此,中国精神哲学构建了自身的精神形上学,与西方精神现象学还原的思维方式形成了极为不同的理论结构。但是,中西方对“精神”的定义无论如何不同,但是都在探索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真理,即伦理道德的文明使命都是在建构和追求“精神同一性”,即个体以主体的姿态追求和实现个别性与伦理普遍性的统一。
一 “伦理”
“伦理体现的是人的实体意识,是个体与实体之间透过精神所建构和表达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因而是人的精神深处根深蒂固的家园感。”[4]从“精神”的角度看,这里所谓的家园感实际上就是个体与伦理实体的“精神同一性”。所以“伦理”的本性是追求和实现“精神同一性”。从“伦理”的本性看,其对“精神同一性”的追求体现在两方面。
“伦”是对“精神同一性”的能动建构。中国文化从“天道”的角度言说“精神”,赋予人类精神活动以神圣性的根据,但是“精神”要发挥对现实人的指导意义,还要追寻形而下的现实表现。那么人如何从现实层面实现自身的精神本性呢?关于此,中西方精神哲学设定了相同的超越路径,即对“伦”的能动建构。在西方,“伦理”(ethics)一词源于古希腊文“ethos”,这一词语最初的含义是一群人长期所共居的地方,体现着人类群居的本性,但是这种本性与动物的群居本性又有着根本不同,即人的群居性是以风俗习惯的方式呈现的,而风俗习惯本身展现着人的主体能动性,是意志自由参与其中的。因此,人类精神文明即起源于人类最初的伦理实体性,同时又发展于人类对伦理实体的能动建构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就是“精神”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当精神所具有的这个理性最后作为一种理性而为精神所直观时,当它是存在着的理性时,或者说,当它在精神中是一现实并且是精神世界时,精神就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它即是精神,它即是现实的、伦理的本质。”[5]并认为“伦理性的东西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6]。黑格尔把“伦理”作为“精神”的呈现,一方面揭示出了“伦”的客观性,是个体生命的“家园”;另一方面又认识到“伦”的客观性不是外在于人的生命的,而是与人的生命、人的精神生命同一的,即“伦”的客观性不会自动地呈现于人的生命中,而是人类需要以“精神”的力量去主动地呈现“伦”。关于这一点,中国文化给予了更为明确而深刻的回答。如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所言:“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这里,孟子除了提出“五伦”说之外,其更深刻的精神意义就是“教”,也即是说,“伦”的呈现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人以主体的姿态去能动地建构和维系。在中西方文化中,“伦”都展现了与个体生命处于张力中的客观性力量,这种力量不仅是个体实现内在生命和谐的客观依据,而且也是实现外在人伦和谐的秩序建构,但是其更深刻的精神哲学意义就是人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应该从“伦”所追求的“精神同一性”出发,在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世界”中获得伦理普遍性。
“理”是对“精神同一性”的主体认同。如前所述,“伦”虽然展现为一种客观性力量,但是仍需要人以主体性的姿态去能动地建构,也就是孟子所说的“教以人伦”。因此,“伦”要从外在的人伦秩序的预设内化于人的精神生命中,还必须诉诸“理”,即需要个体对“伦”的主体认同。西方文化发挥“理”的认知能力,即通过对“伦”的对象性认识达到对“伦”的主体认同,这种主体认同不仅是对“伦”的认知,而且还是维护“伦”的意愿和行动。如苏格拉底提出的“知识即美德”深刻揭示了“伦”之“理”的主体认同本性。按照苏格拉底的理解,一个人要达到对“伦”的认同,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城邦公民,首先就要认识和懂得反映城邦这一伦理实体的原则和规范,但是仅仅认识到还不够,还必须把这种认识落实到个体的行为中,以达到个体与实体的统一,并且当个体与实体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实体的意志。正是基于此,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苏格拉底之死”成为一个伦理事件,苏格拉底通过理性的自觉和反思唤醒沉睡于神的伦理实体中的个体意志自由,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他被雅典民主派政权以“教唆青年罪”和“不敬神”的罪名判以死刑。苏格拉底对自己的罪名进行了有力的申辩,但是未能挽救自身生命,他在能逃命的条件下仍慷慨赴死,他的理由就是作为城邦公民,应当坚守自己与城邦的伦理关系。苏格拉底之死展现出了个体意志自由与伦理实体之间内在张力、冲突的伦理悲壮,但是也正是这种伦理悲壮验证着人之所以为人的高贵之处。也正因为如此,柏拉图和黑格尔都对苏格拉底进行了很高的道德评价。中国文化对“理”进行阐释的首要特征是赋予“理”以人性预设。从字源上看,中国的“理”源于“玉”的治理,《说文解字》曰:“理,从玉,里声,治玉也。”“玉”在中国文化中不仅仅只是一种“美石”,其更深刻的文化意义是伦理精神的象征,“玉,石之美者。有五德,润泽以温,仁之方也。思理自外,可知其中,义之方也。其声舒,专以远闻,智之方也。不挠而折,勇之方也。锐廉而不枝,治之方也”。(《说文解字》)基于“玉”的文化渊源,中国文化中的“伦”之“理”首先是人性本善的理论预设。但是人性虽然本善,却又不会自动的呈现出来,因此需要“治”,这种“治”不是来自于外在力量的“治”,而是来自于基于人的主体性觉醒的“自治”。在中国以“伦”为优先的文化中,“理”的全部意义就是对“伦”的认同和维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因此,“理”一方面体现着“伦”之客观的不可动摇性,另一方面又实现于个体对“伦”的坚守中。
从“伦”和“理”各自的内涵以及二者的联系来看,人作为“类”的存在,“伦”展现的是一种与个体处于一定张力中的客观关系,而“理”作为人的主体性的觉醒,表征着个体对“伦”的领悟与主动维系。“伦”与“理”的辩证统一,即“伦理”作为“精神”的呈现,其精神本质即为通过“伦”的同一性建构以及个体对此种同一性的主体认同,而实现个体超越自身个别性,并成为伦理实体性的生命存在。
二 “道德”
“伦理”体现着人作为“类”的存在,在主体的觉醒中对“类”的坚守。这种坚守的实现仍落实于个体中,因此,伦理作为真实的精神,作为“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其作用的发挥不是以一种外在于主体的强制力使个体皈依于精神的普遍性或伦理实体性,而是使“伦”之“理”渗透到个体的主观意志中,依赖主体内在的精神力量使“伦”之“理”内化为“道”之“德”,正如黑格尔所言:“德毋宁是伦理上的造诣”,中国精神哲学对此的表达则是“克己复礼为仁”,“‘克己复礼为仁’的哲学图示,本质上是生活世界中透过道德努力的一种精神建构和精神回归运动,是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哲学统一”[7]。
“道”是个体追求“精神同一性”的本体根据。“道”作为“伦”之“理”转化为“道”之“德”的中间环节,既具有“伦”的客观普遍性,同时又是对“理”的本体性升华,更确切地说,是“精神同一性”的本体根据。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中,“道”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对“理”的本体提升,为普遍性的“伦”之“理”向“道”之“德”的转化提供了神圣性根据,这样,“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还具有了神圣性。中国文化中,“道”的此种意义被表达为“天道”。中国文化中的“天道”观继承了中国文化中的“天命”观,“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左传·昭公十八年》)最初具有宗教性。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中国道德哲学的崛起,“天道”首先被衍化为哲学概念,具有了本体意义,这主要由老子完成:“功成身退,天之道也。”“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德经》)而儒家则从入世文化的角度出发,又对“天道”进行道德哲学阐释,即把“天道”与性、情、心、命等贯通为一,使其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终极根据,“尽其心者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中庸》)儒、道两家在关于“天道”的界定上的共同特点就是都把“天道”作为最高的、具有终极意义的天地万物之法则,其不同就是对“天道”的态度:道家以避世的方式主张“无为”“任自然”;而儒家则以入世的态度主张能动地践行天道,从而形成刚健进取的精神。二是“道”不仅从本体的角度看是“伦”之“理”的本体根据,是“天道”,而且在现实意义上还是个体行为的具体依据,即“人道”,是“天道”在“此世间”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人道依托于“伦”的客观关系展开的具体行为规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有义、君惠臣忠、朋友有信”以及“四德”或是“五常”。从中国道德的生成来看,道家思想更为侧重“天道”的本体意义,而儒家思想更为注重“人道”的现实意义。但是无论如何,在整个中国道德哲学的发展历程中,“天道”和“人道”又是始终贯穿为一,即“天道”是“人道”的终极根据,支撑着人所建构的意义世界,而“人道”作为“天道”的现实表现,又为人在现实世界中的利益关系的调节提供价值导向。
“德”是个体对“精神同一性”的分享。“道”为人对“精神同一性”的追求建构了本体性根据,“精神”作为知情意的统一,不仅要以理性为基地,而且还要走向行动,在行动中体现“道”的价值指导意义,以维护“伦理”,并成为个体精神生命的灵魂,这就是“德”,“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8]。在中国文化中,最先对“德”从哲学角度进行系统界定的是老子,“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道德经》)从哲学的角度看,“德”的本质是对“道”的承接,以及由此出发的对“万物”的化育。“修之身,其德乃真;修之家,其德有余;修之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德”又是对人类所面临的“我应当如何生活”“我们如何在一起”等两大生命困境的疏解之道:对于个体内在生命而言,“德”乃是个体生命超越自身情欲获得“道”之真的修养之道;对于个体于外在伦理秩序的建构而言,一个人“得道”或“成德”的过程乃为个体获得更大伦理普遍性的过程,因此,“得道”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由个体向伦理实体提升的生命过程。
三 “道德哲学”
何谓“道德哲学”?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定论,在一般意义上,认为“道德哲学”就是“伦理学”。而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的概念界定出发,认为“道德哲学”就是基于“道德”的“理性知识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道德哲学就是对“道德”作本源的探究,或者认为道德哲学就是以哲学的方式研究“道德”,“伦理学(ethics)又称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是以哲学的方式研究道德的一门学问”[9]。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界定“道德哲学”概念,都反映了“道德哲学”的本质,即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同时在这样的界定中又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未严格区分“伦理”与“道德”内涵。无论是在中国文化中还是在西方文化中,“伦理”和“道德”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尤其是在中国文化中,“伦理”本身是由“伦”和“理”两个分别不同的概念组成,并且二者的辩证互动形成今天我们所说的“伦理”概念,而“道德”则是由“道”“得”“德”三个概念组成,即“德者,得也”:道德主体通过对“道”的分享而实现的“内得于己,外得于人”,在“道—得—德”的辩证互动中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概念。在人类精神文明史中,由于“伦理”和“道德”存在精微差别,并且由于“道”是对“伦”之“理”的本体提升,其内在包含着“伦”的客观普遍性,所以道德哲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道德”,还包括“伦理”。并且由于“伦理”和“道德”不仅是两个严格区分的概念,而且二者在人类精神文明史中彼此交织在一起,所以道德哲学更根本的任务是如何使二者获得统一,而且这也是道德哲学的本性所在。人类精神文明史在追问“人因何而成为人”的问题时,衍生出“我应当如何生活”的道德问题和“我们应当如何在一起”的伦理问题,并且这两大问题彼此交织在一起,一方面,“我”作为“我们”之一,“我”的精神自由的获得有赖于“我们”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存在需要“我”的主动建构,所以“我们”又不可以以强制性的力量压制“我”的主体性挺立。这两大文明追问在整个人类精神史中既彼此依存,又左右摇摆,于是现代道德哲学面临着重要文明难题就是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而这也正是道德哲学的根本使命,“历史哲学考察表明,‘伦理’‘道德’已经形成两大道德哲学和道德文明传统:以‘理智的德性’为基因、追求道德自由的‘西方传统’;道德强势话语下伦理优先的‘中国传统’。时至今日,两大传统都遭遇了伦理与道德的深刻矛盾,虽然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表现形态、社会后果不同,但无论如何,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正在改变,也应当改变。伦理与道德的分离甚至分裂,是其根源所在。因此,探讨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二者的重新整合”[10]。道德哲学的本性应当是对“伦理—道德”的同一性建构。由此,“道德哲学”概念本身应致力于三方面基本问题的阐释和解决。
首先,“伦理”“道德”的概念区别。在日常生活中,“伦理”与“道德”往往被当作同义语使用,二者常常被相互置换使用。即使在学术研究中,从二者的严格区分出发进行道德哲学研究也未被普遍化,“有一种有被广泛接受的见解,认为伦理与道德只是对待同一个或者相似对象的不同历史话语或概念表述,至多,它们在历史上有区别,但在现代和现实生活中,已经合而为一。然而,历史上,西方文明之所以诞生‘ethics’和‘morality’两个不同概念,中国文明之所以创生‘伦理’与‘道德’两种话语,就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精微而深刻的区分”[11]。在上文对“伦理”“道德”的概念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和“道德”是两个有着深刻区别的概念:“伦理”指向主体之外的外在客观力量,表征着人的“类”本性,当然这种外在客观力量又不同于自然界的客观力量,而是从“人”的本性出发,反映人的需求的客观力量,并需要人的积极主动参与,“人在社会上,必然生存于各种客观的关系之中,但是只有对所有关系有所领悟和认同,才能使之成为伦理关系,成为自觉的、主动的、人伦性的关系。这就是说,伦理关系是通过人的领悟、认同、自觉维系的客观关系”[12]。“道德”则是基于人的主体力量对外在客观力量的主体认同和以“行动”为旨归的关于“善”的追求。二者的深刻差别实际上揭示出“伦理”“道德”分别对于人类精神生命的不同意义。人类在构建自身精神生命的过程中,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人的本质是什么”或者“人因何而成为人”的文明追问,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人类精神文明总是从人的“类”本性出发,认为人的本质就在于对“精神同一性”的追求,于是现有的人类精神文明首先预设“一”: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一”是上帝,世俗世界中一切人的终极归宿应当是回到上帝身边;佛教文明认为,“佛”是世界的“一”,人的终极归宿也即最美好的归宿是“得道成佛”;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则认为“仁者,人也”,人的终极价值在于与他人伦理地在一起。而且不同文明形态对“一”的预设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具体的人对“一”的追求体现为个体向伦理实体的回归,所以人最首要的本性就是如何成为伦理性的存在。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伦理”对于人的精神生命而言,是个体超越自身自然情欲和主观任意性向伦理实体回归的同一性追求,即人要从“禽兽”中超拔出来,必须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个别性的人成为“伦理性的存在”本质上就是成为与伦理实体同一的存在。同时,人的精神生命以及人对“精神同一性”的追求是展现于人的能动性和主体性的发挥中,“伦理”对于具体的、现实的个体而言,是一种先在的“实然”和“应然”,这种“实然”和“应然”要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必然”和“自然”,还需要个体以主体的姿态把“伦”之“理”内化为自身的本体诉求,这便是“道德”,因此,“道德”对于人的精神生命而言,其本质既是对“伦”的反省和认同,更是对“伦”之“理”的践行,同时也正是在对“伦”之“理”“颠沛必于是,造次必于是”的践履中,个体回归到“精神同一性”中。由此,“伦理”“道德”的精微差别正是源于二者在人的精神生命和人类精神文明史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其次,以哲学的反思性、批判性和建构性挖掘“伦理”“道德”的本体联系。从人的精神生命本性来看,“伦理”和“道德”虽然分别具有不同的道德哲学功能,但是由于二者的共同使命或共同基础都是人的“精神同一性”追求,所以二者之间的联系才是二者关系的本质。“道德哲学”不仅要挖掘二者的精微差别,而且更要建立其二者之间有机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本身并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而是以“精神统一性”为内在根基的辩证综合。“伦理”的道德哲学功能是构建个体与外在客观世界的“精神”联系,是在人之“类”的绵延中逐步形成的。所以对于具体的现实的个体而言,“伦理”具有先在性,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的“伦理”概念最初源于“风俗习惯”,当人们对这种风俗习惯进行主体的反思和自觉认同时,“风俗习惯”便升华为“伦”之“理”,中国文化中,孔子将作为社会制度和风俗的“周礼”提升到“伦理实体”的高度也正是源于这样的文明发展路向。所以无论西方文化还是中国文化,“伦理”都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第一个形态,“与西方精神史相似,‘伦理’同样是中国道德文明与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历史哲学形态”[13]。源于“风俗习惯”的“伦理”彰显着外在世界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客观性和自然界的“客观性”又截然不同,因为这种客观性的存在和意义需要由个体作为主体的认同,又是以个体的意识和反思为主体条件的,因此,“伦理”的存在意义必然过渡到“道德”。“道德”的道德哲学功能就是将“伦”之“理”转化为个体内在的“道”之“德”,从形而上的角度看,“伦理”和“道德”一脉相承,二者难以明确区别开来。然而,落实到人的生活世界中,“伦理”和“道德”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张力,也即是说,“伦理”对于现实、具体个体来说,具有先在性,这种先在性既制约着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又面临着来自于个体反思和主体觉醒的解构风险。伦理追求社会至善,致力于对所有人的普遍性约束,道德追求个体至善,是建立在对社会普遍性伦理规则进行反思基础上的主体觉悟。在人类现实的生活世界中,总存在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的冲突和矛盾,“但道德哲学的确是有限度的,道德哲学所追求的普遍性并不能期望得到所有人的实际同意,更无法希望得到所有人的实际遵行。虽然道德原则规范的成立也并不依赖于此。永远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但社会之所以需要道德规范不正是因为总是会有例外?现代道德要面向所有人,立意于所有人来追求它的客观普遍性,但事实上,它所追求的‘道德共识’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的实际同意,而可能只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其‘应当意味着能够’也不是指所有人的‘能够’,而只是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的‘能够’。现代道德哲学的限度也就是人性的限度、众人的限度、社会的限度”[14]。面对着这种现实层面的“限度”,道德哲学应当致力于“伦理—道德”的统一。因为在现实层面,虽然存在“伦理”与“道德”的内在张力,但是二者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顶层设计,应当统一在一起才能实现精神的完善,也才能创造出一个有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社会。
最后,从“精神”的角度建构“伦理—道德”的同一性。如上所述,“伦理”和“道德”一方面存在精微差别,另一方面二者作为从人性出发的对人的精神生命的文化设计,又彼此内在相关:“伦理”作为对“我们如何在一起”文明追问的文化设计,体现着人的“类”本性,但是这种“类”本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彰显不是自发或出自本能的,而是需要通过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挺立,即经由“道德”(主体基于价值追求的践行)而实现“伦理”的普遍性。中西方虽然形成了不同的文明传统,但是在“伦理”—“道德”的同一性建构中具有相通之处:西方苏格拉底按照希腊拉斐尔神庙的古老神谕提出“认识你自己”的伦理要求,“认识你自己”本质上不是个体性的凸显,而是以主体性的姿态认识“我”的伦理实体性,即超越于经验性的、感性的、个体性之上的具有普遍性的理性知识,即“理念”,所谓个体的美德就是按照伦理普遍性的要求去行动,如何按照伦理普遍性要求去行动,苏格拉底进而提出人要以理性控制自身情欲,以求得知识和智慧,从而获得基于美德的幸福。另外,近代黑格尔从“精神”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揭示了伦理道德的内在一致性,“德毋宁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中国明确地、系统地揭示出伦理道德内在一致性的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与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伦理要求具有文明相通之处,所谓“仁”德就是通过制约和超越自身的自然情欲和主观任意性实现“礼”的伦理普遍性,孔子在此释“仁”德,本质上是对伦理普遍性即“礼”的强调,孔子正是通过“仁”“礼”互释建构了“伦理—道德”的同一性,“先秦道德哲学的总体镜像是伦理与道德共生。孔子强调伦理或所谓‘人伦’,老子强调道德,有所谓《道德经》。确实,‘伦理’与‘道德’共生互动,是‘轴心时代’中国之于希腊道德文明历史哲学形态的卓异之处”[15]。“准确地说,由于孔子发现只有通过‘仁’的道德努力才能解决‘礼’的‘伦理问题’,所以一开始他就比较自觉地将伦理与道德相同一,但其根本是伦理预置或伦理关怀下的道德,《论语》的根本气质特征是‘伦理优先’”[16]。中西方在“道德哲学”的建构中都揭示出“道德”作为对“我应当如何生活”的文明追问,应当以“伦理”为其价值目标,即“伦理”—“道德”的真理形态为精神的同一。然而现代社会中,由于理性特别是工具理性的独霸,其“别异性”的哲学本性,引导现代人过度关注“我”的个体性存在,“可是现代意识中却没有这种共通的存在,只有自我。而对于自我的关注集中在个人的真实性[authenticity]上,集中在它独特的、不能消减而又不受约束的个性上。对自我真实性的强烈关心使得动机,而不是行动——即自我内在的冲压,而不是它对社会的道德影响——成为伦理与审美判断的源泉”[17]。“自我”的凸显乃至不受约束对道德哲学影响最大、冲击最深的就是引发伦理—道德的分离乃至分裂,而此种分裂的后果就是,道德哲学难以为人类所遭遇的生命困境提供疏解之道,如现代西方哲学中丹尼尔·贝尔揭示出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马尔库塞提出的“单向度的人”本质上都是现代西方社会源于伦理道德分裂而导致的与人的精神生命相悖的文明后果。同时,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中,对科技理性、经济理性的过度推崇而导致的“无伦理”“没精神”的中国难题本质上也是伦理—道德分裂的结果。因此,道德哲学应当从致力于人类关于“个体性与普遍性统一”的“精神”需求,在承认“伦理”“道德”内在张力的同时,更应当实现二者的“精神同一”:“伦理”应当为“道德”提供普遍性要求,以超越个体的个别性,使个体生命获得“意义”的饱沃,由现实性的存在提升为神圣性的存在,同时,“伦理”也需要“道德”的基于批判、反思、建构的主体性诉求使“伦”之“理”能够立足生命的本真要求,使个体生命真正获得终极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