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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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高等院校素有“象牙塔”的雅誉,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公众的尊敬和信任。因为高等院校不但具有选拔人才的功能,还具有道德传承和表率作用。人们相信经过“象牙塔”洗礼的大学生,不但是知识的精英,更是具有道德和诚信的人才。我国著名教育家竺可桢曾将大学比喻为指引世人、教化众生的“海上之灯塔”。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的扩招,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少高等院校投入巨资发展新校区。在这一过程中,腐败开始悄然在高等院校中发酵生长。总体来说,高等院校的党员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清正廉洁的,教职员工基本都是爱岗敬业的。根据对全国检察机关2003年至2010年6月立案侦查高教系统职务犯罪的统计,共立案侦查高教系统职务犯罪2633人,占教育系统职位犯罪人总数的25.6%,仅占全国高校教职员工总数的1.3‰。这说明,检察机关掌握的高教系统的违法犯罪线索只是极少数,被查处的腐败分子更是极少数。但是,由于高等院校承担着教育人才和文化传承功能,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是学者研究“高深学问”的所在。这些腐败案件虽然是极少数,涉案金额也不如社会腐败金额那样数目巨大,但是却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高校的神圣感,高校的公信力被削弱。学生也受到诸多负面影响,对学校、老师的信任感下降,对社会的看法增添了悲观色彩,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因此,高等院校的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根据从全国检察机关2003—2011年查办的高教系统腐败案件情况看,主要呈现出腐败程度与社会腐败相比总体上较轻,腐败案件呈波动发展趋势。但同时,高教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腐败现象又有与社会腐败趋同的特征。

具体来说,高教系统腐败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数额上升、高学历人员犯罪比例增大。

2003年至2010年6月全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发案2633人,2003年发案182人,2004年上升为257人,2005年急剧上升为509人。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持续下降为457人、325人、318人,2009年又回升为321人(如图1)。2010年上半年发案264人,与2009年上半年相比上升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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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3—2009年高教系统职务犯罪人数对比图

据分析,在这些已发案件中,大案、要案比例较高,而且从所涉嫌罪名看,贪污、受贿犯罪居多。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930人,占总体比重的73.3%之高;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要案891人(其中厅级干部59人),占33.8%,这意味着高教系统要案比例比全国腐败案件中要案平均比例(9.7%)高出24.1个百分点。而且在所有263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449人涉嫌受贿,占总人数的55%。尤其是高校领导所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几乎全部涉嫌受贿罪名。有742人涉嫌贪污犯罪,占总人数的28.2%。有257人涉嫌挪用公款,58人涉嫌行贿,56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40人涉嫌单位受贿,17人涉嫌介绍贿赂,11人涉嫌单位行贿,3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如图2)。而且高教系统腐败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拥有高学历的人数也很多。与行政和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相比,高校职务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较高,多受过高等学历教育,甚至有出国留学、交流经历。他们对腐败问题也有深刻认识,但是却不能知行合一,难以抵挡腐败诱惑。他们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对腐败既持有一定的批判态度,却又牵扯其中,不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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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3—2009年高教系统腐败案件涉嫌罪名种类分布图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计处有关统计资料。转引自徐汉明《高教领域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南通廉政网,http://www.ntlz.gov.cn/lilun/View.aspx?id=31532。

第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多发于基建处、财务处、物资采购处、招生办、图书馆等领域。

高校职务犯罪大多集中在基础建设、后勤服务、大宗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权力和资金相对密集的几个领域。其中尤以工程建设、物业维修、教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图书采购这些领域为主。

石景山检察院通过分析近年来该院查办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有超过三成的案子集中于物资材料、设备采购上,三成左右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修缮等,四成左右集中于图书、医疗采购等”。[1]

第三,从发案形式看,高教系统的窝案串案情况比较突出。根据资料统计,高教系统2633名犯罪嫌疑人中,属窝案串案的占67%。[2]如2008年查办的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同平、副校长夏金荣等受贿窝案中,上至书记、副校长,下至基建处处长、主任等人均因涉嫌工程受贿被审查,总受贿金额近100万元。2010年查办的原安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孙东华、数学计算机学院党委书记曾家柱等10人受贿窝串案,总涉案金额达240多万元;原南昌航空大学招生就业管理处处长万联耀、基建处处长唐洲、审计处处长周剑锋等8人受贿窝串案,总涉案金额达150多万元。高校历来被称为“象牙塔”,是自成一体的“小社会”,其中的师生关系、直系或近亲属关系、同门关系和老乡关系交织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笔者曾听到有老师戏称,“在某某大学不敢随便说话,因为你不知道坐在你面前的两个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而这些关系网的背后是权力的相互勾结和串通,致使各种看似严密的审批环节和监督制约流程成为摆设。在这种关系网络下,相关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通常要进行环节疏通,对部门正职、副职、具体办事人员三位一体进行攻关,这也是窝案和串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上高教系统腐败案件的特征说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是高等院校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利益冲突”问题研究正成为廉政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概念的提出,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并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前瞻性策略。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虽然利益冲突不一定导致腐败,但是腐败的发生背后都有利益冲突的原因。在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概念2009年9月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2010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防止利益冲突”。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到“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引起人们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并再次指出要“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试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如2009 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201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国内首个相关地方性法规,《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他省市也表示将着手探索“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一些私营企业比如阿里巴巴集团也实施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

不少学者提出,我国高等院校在反腐倡廉工作建设中也应以“防止利益冲突”为切入点,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高等院校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相比之下,西方高校已经有非常成熟的防止教师和研究人员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管理学界有句名言:没有评估就无法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是要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只有在科学系统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和政策。因为从广泛意义上说,所有对私人有价值的事物都是私人利益,这些私人利益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利益的正当性可分为正当的私人利益和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其中正当利益包括公职人员的薪金、投资理财收益、继承的遗产收益等,不正当的利益包括受贿、小金库等;根据利益的形式可分为物质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其中物质利益包括现金、股票、基金、房产等资金产权,精神利益包括提拔、荣誉、人情关系和某种快感等。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私人利益都会和公职人员所承担的公职职责发生抵触、矛盾和干扰的,比如公职人员的薪金等正当个人收益。同时,由于追求个人利益是“理性经济人”的天性,任何公共组织都无法下令禁止个人追求正当利益,也不应当禁止。而且并非所有利益冲突都是腐败。因此,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必须进行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对利益冲突风险划分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在评估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进行相应管理和控制。

利益冲突作为廉政意义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结合中国具体情况研究的成果较少,针对高等院校进行研究的成果更少,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研究目前是空白。因此,本书研究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当中,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西方社会因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区分较为明确,对利益冲突的界定明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也比较健全。而我国由于在历史上有“家国同构”、“宗法一体”传统的影响,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认识比较模糊,公与私的界分并不很明确。加上“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性,使我国在文化认知上对利益冲突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本书的研究不但有助于对利益冲突概念内涵的理解,更有助于推动利益冲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西方高校实践中已有成熟全面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并且非常明确其政策目的不是全面消除利益冲突,而是要为利益冲突设置一个可接受的阈值,可以让高校教职人员毫无顾虑地进行课外活动或者科研活动,而不用担心会与重要利益相冲突并导致严重后果。而国内高校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政策,人们对利益冲突理解还不够,甚至一些高校领导都不明白利益冲突的廉政含义,因此,我国高校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书研究用风险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为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坚实的基础性工作,为惩治和预防高等院校腐败提供参考方法和理论指导。同时,可以在实践中促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遏制教育领域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最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作出贡献。

二 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利益冲突

1.国外对利益冲突概念的认识

《朗文当代英语词典》(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在解释利益冲突的含义时指出,“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在这种情境中,你由于会受到你所做出的决策的影响而无法公正地工作:在政治家和其商业活动之间利益冲突会不断增加”。[3]

《麦克米兰高阶英语词典》(Macmilan English Dictionary for AdvancedLearners)认为,利益冲突包括两层含义:“(1)某人由于会受到其做出的决策结果的影响而做出公正的决定的情境,并且(2)居于其中的一些事物对某人有利而对另外一人有害的情境。”[4]政治词典中,美国和其他国家政治和法律条目把利益冲突解释为:“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5]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认为,“利益冲突是指为政府、商业、媒体或民间社会组织工作的个人或实体面临着在职责和立场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时的一种情境”[6]

迈克尔·麦克唐纳(Michael McDonald)把利益冲突定义为“一种情境,在这种情境中某人(比如公职人员、雇员或专家)具有足以影响他/她客观执行公务的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7]。按照迈克尔·麦克唐纳的理解,利益冲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1)个人利益——常常是经济利益;(2)公务,具有官方职位或按照官方身份行动的公务;(3)利益冲突以干扰其客观专业判断的方式干扰其专业责任。他认为利益冲突是一个伦理问题,当官员缺乏伦理标准时,就会有面临利益冲突的潜在危险。

英国学者戴维斯(Davis)认为“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situation),在这种情境下某人的特定利益具有干扰他代表另一个人做出合适判断的趋势”。更具体地说,“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在这种情境下某人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有利益冲突。P有利益冲突,当且仅当(if and only if)(1)P与另一个人处于要求P代表他做出判断的关系中,且(2)P具有某种(特殊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干扰他在这个关系中做出合适判断的倾向”[8]。戴维斯对利益冲突的定义有几个基本预设:(1)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而非行动;(2)处于利益冲突的人与另外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3)受托人具有除委托者利益之外的自身的利益;(4)受托人的个人利益具有干扰其代表委托人利益作出客观判断的可能或倾向。

虽然以上对利益冲突内涵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对利益冲突本质的认识都是统一的,即利益冲突是一种伦理情境,它是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其承担公共职责而应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2.国内对利益冲突概念的认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利益冲突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政策文件中对其内涵也缺少明确界定。学界对利益冲突概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视角出发,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对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干扰和侵害。如学者龙太江、博岚岚认为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冲突与侵害[9]。学者周琪认为利益冲突是假定,假设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10]。学者孔祥仁认为利益冲突的主体是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11]

第二种观点从个人利益与公共责任的冲突视角出发,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私人利益对其公共职位所产生的公共责任及义务的干扰和影响。学者庄德水认为利益冲突是公务员所处公共职位上的公共责任与其私人利益的冲突。由于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实现公共利益,故其利益冲突表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和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故也是判断利益冲突是否发生的重要依据[12]

第三种观点从公职人员的角色伦理视角出发,认为公职人员具有多种角色,公职人员常常要在相互冲突的角色之间进行转换和选择,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在相互冲突的角色伦理、道德规范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如学者邹东升、冯清华认为利益冲突是公共行政中角色冲突、权力冲突以及法理与情理冲突的根本原因。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当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与具有个人独享性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当公共行政过程为行政官员的个人利益追求提供便利时,行政官员往往倾向于谋取个人利益[13]

目前,学界对利益冲突概念有着不同的界定视角,但不同视角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契合性。因为公共责任和公共伦理都和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公共责任就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而角色伦理冲突的本质其实是利益冲突,公共角色伦理内含着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偏好。

其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既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身份(private-capacity)的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14]。利益冲突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伦理困境,“这种伦理困境包含着两层意义:在第一个层面上,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境(situation),即利益冲突是潜在的,私人利益起先并未对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形成实质性的干扰,但当公职人员在公务过程中意识到了利益冲突且不加以正确处理时,就会产生真正的危害。在第二个层面上,利益冲突是一种行为(action),即利益冲突是现实性的,公职人员开始从利益冲突的情境中获得私人利益,他在私人利益支配下所作出的政策判断是缺乏社会公正性的”。[15]“冲突”并不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他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而是对公共职责的违背,是私人利益对公共角色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干扰。[16]

因此,对利益冲突内涵的理解应在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是文化认知层面,即如何理解和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文化是由社会确立的意义结构所组成的,对人的行为具有稳定和制约作用。国内外学界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认识还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是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西塞罗曾提出了‘公益优先于私益’的主张。在18世纪甚至将公益视为最高的‘法’,认为公益与私益相对立。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公益不过是私益的总和与抽象,私益才是最终目的。如英国功利主义学派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17]国内学者刘军宁认为,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只有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政府才可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18]虽然有争论,而且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只是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规定,但公共利益却是客观存在的。西方社会因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区分较为明确,对利益冲突的理解没有太多歧义。而我国由于在历史上有“家国同构”、“宗法一体”传统的影响,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认识比较模糊,公与私的界分并不很明确。加上“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性,就为“部门利益”、“组织化腐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第二是行为规范层面,面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行为选择是公职人员心中“公共人”与“经济人”角色对抗的伦理困境。“公共人”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使公共权力,依靠公共给养,受公众监督[19]。按照康德的义务论,“公共人”负有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对公共利益的任何偏离都违反了“公共人”的绝对道德律令。“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每个自由人的权利。当出现亚当·斯密假定时,即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也同时促进了公共财富的增长,两者关系是和谐的。但是当两者出现冲突和对抗时,就需要一定的职业伦理规范去帮助公职人员选择行为。

第三是行为后果层面,面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而且没有斯密的统一途径,必须两者选一时,公职人员可能选择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这时就不会导致腐败后果。但是也可能选择牺牲公共利益去追求私人利益,这时就会导致腐败的后果。

(二)高等院校利益冲突

高等院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通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医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普通高校的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等。本书所述高等院校主要指全日制公立高等院校。“全日制”是指固定时间按时上课,非全日制就是不固定,按自己的专业决定课程安排。除此之外还有成人函授(成人脱产相似于全日制学习)、自考、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形式都是非全日制的。[20]“公立”是指高等院校的办学形式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出资办学。我国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的利益冲突既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共性,也有高校教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特殊性。国外高校利益冲突政策对利益冲突的界定是全体教员和研究人员的私人利益对其承担大学职责的不当影响和干扰。学者丹尼斯·F.汤普森(Dennis F.Thompson)则认为高等院校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复杂的状况,此时当事人对于主要利益的专业判断容易受到次要利益的不当影响。他认为任何专业都有主要利益和次要利益,主要利益是其在大学担负的专业职责,而次要利益不属于专业责任或义务的一部分。比如医学研究中临床研究人员的主要利益有三种:病人的健康和福祉,临床研究和专业人员未来顺利的专业教育。次要利益有六种:经济获益,晋升,研究的资助,研究成果的发表,声誉和家庭责任。当次要利益影响专业判断时,就有了利益冲突。[21]

高等院校“广义的利益冲突还包括职责冲突,如本单位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在方向、时间和精力方面受兼职工作的干扰”[22]。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指出:“近些年,学术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以一种非常公开的方式浮出水面,焦点是大学里的科学家。他们在被大学全时雇佣期间投身于私人的营利性的企业。一些生物科技百万富翁的出现吸引了很多公众注意力。少数几个惊人丑闻也同样引人注目:研究人员从事的、结果对其有经济上的利益的毒品实验,或教员企业家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其商业产品的研究或升级。”[23]

参考国外高校的利益冲突政策和以上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概念的界定,本书从广义上界定高等院校利益冲突,即我国高等院校利益冲突是指高校全体教职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承担的管理角色及教学科研职责之间的冲突。这个概念既包括经济利益冲突,也包括责任冲突。经济利益冲突是指高校教职人员的私人经济利益对其高校公共利益和个人职责的不当影响,也可以说是次要利益对主要利益的影响,这涉及伦理困境。责任冲突则指高校教职员在其主要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即在其担负大学职责之间的冲突,例如教师在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之间的责任冲突。从伦理角度看,责任冲突并不涉及伦理道德上大的问题。

(三)腐败及与利益冲突的关系

1.腐败的概念

科学定义腐败概念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近年来,新闻媒体出现了大量与腐败相关的词汇,如新闻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足球腐败、交通腐败、低龄腐败等,似乎哪里都是腐败。但是认真研究后就会发现,有些词汇表述的事件并不属于腐败范畴。比如把出租车司机绕行称为交通腐败,把教师抄袭他人论文称为学术腐败,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称为低龄腐败等,这些都属于腐败概念的泛化和误用。腐败概念的泛化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治理腐败的信心。但最重要的是,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会使反腐倡廉工作失去理论基础[24]

学界对腐败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同时各个国家和国家组织也用法律或公约的形式对腐败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定义有:王沪宁认为,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25]

J.S.内伊将腐败定义为:“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或者违背某些规则而以权谋私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贿赂(运用报酬改变处于委托职位上的人的判断)、裙带关系(以亲疏关系而非功绩用人)和不正当的占有(非法占有公共资源以供私用)。”[26]

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2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求私人的利益。”

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定义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腐败的相关罪行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罪;资产非法增加罪,等等。

美国刑法对腐败界定为:“在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范围内,任何人通过任何手段、手法或方式,明知或故意地对主要事实进行伪造、隐瞒,或作出任何虚假、虚构或具有欺骗性质的陈述或保证,制造或使用任何虚假材料或文件,并明知这些文件含有虚假、虚构或具有欺骗性质的陈述或内容,即构成犯罪。”

各国法律对腐败的界定是非常具体的,对腐败的对象(贿赂物等)、腐败的主体等都有详尽的描述。“廉洁程度越高的国家对腐败的界定也越具体,越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8]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和利用委托权力关系的人。在我国,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仅指党员干部。利用委托权力关系的人指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利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人。如在公共工程招标中对公职人员行贿的人。

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工具,代表着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由人民委托给公共机构的权力,以公共职位和职责的形式存在。

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人利益。这里的私人利益不仅指金钱利益,还指能满足自身物质及精神方面的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

从以上对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腐败的本质其实是以公权谋私利。

2.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29]

在如何理解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关系上,国内学界现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冲突和腐败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两者的关系就像一个连续统一体。利益冲突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变成了腐败行为(Kjellberg,1995:341)。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是腐败的起始阶段。[30]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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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关系(1)

学者公婷和任建明认同此种观点,认为利益冲突在日常生活中相当常见,但其转化为腐败还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互不相容且必须从中择一。其二是当事人选择以牺牲公众利益来追求个人利益。同时,他们进一步用数学中的集合方法表示了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31]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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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2)

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冲突和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学者杜治洲认为腐败是权力滥用的事实,而利益冲突则包括权力滥用的既成事实和潜在可能性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即使有利益冲突也不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利益冲突的外延与腐败的外延有相互交叉和高度重叠的地方。[32]如图5所示,两圆重叠的阴影就是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共性部分,也是间接腐败。直接腐败,如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不是利益冲突,而是利益侵占。而有利益冲突却能不导致腐败的结果,需要靠公职人员高水平的职业伦理,在面对这种两选一困境时能够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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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3)

以上观点的争议反映了人们对利益冲突内涵层次的不同理解。利益冲突一词由“利益”和“冲突”两个核心词汇组成,其中对“利益”的理解可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个关键词。因为文化认知不同,人们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理解也会有不同。对“冲突”的理解虽然比较客观一致,但是对冲突的程度和结果理解各异。以上两种关于利益冲突和腐败的关系争论焦点其实恰恰集中在对利益冲突的程度和后果理解的不同之上。

笔者认为,利益冲突与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两者明确区分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样界分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可以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首先要在文化认知层面确立防止利益冲突文化制度,即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界限,提供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话平台,既不能让公共利益挤压私人利益空间,也不能让私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其次要在行为规范层面确立公共伦理规范,让公职人员在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困境时,能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作为指导并作出合理的选择。最后要在行为后果层面确立具体防止利益冲突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如果公职人员选择维护公共利益,要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救济、补偿机制和激励措施。如果公职人员选择追求个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也就是要有法律的规制。

(四)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例如,法国学者莱曼在其1928年所著的《普通经营经济学》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广义的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如金融风险。

本书将风险定义为:客观存在的,在特定情境中,某个事物导致的最终损失的不确定性。这里风险具有三个特征: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客观性是指风险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是否注意到它,它就在那里。损失性是指风险未来导致的结果是负面的,不是盈余的。不确定性就是指风险发生不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和空间都不确定。

评估就是评价和估量。对利益冲突而言,风险意味着由于利益冲突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即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具有不确定性,也可能风险高,以致导致腐败;也可能不高,只是微量损失,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就是对利益冲突中对公共利益损失可能性后果的评价和估量。

风险管理是一种管理职能,主要是对某一组织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一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控风险。

这一定义首先指出了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要对风险进行处理,即降低风险成本。其次,它指出风险管理就是基于上述目标,对风险进行识别、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风险采取一些措施。最后,风险管理不是一个专门化的管理职能,“它是一个一般性的管理职能,但这并不是说风险管理者不需要专门知识,相反地,风险管理是广泛的、多学科交叉的职能,不能被狭义地描述为保险购买的行为”。[33]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34]

由于利益冲突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表现类型、利益冲突的危害及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各专业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评估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还没有系统著述,因此对国内研究现状暂且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角度做简单综述。

1.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和类型

分类是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公职人员私人利益的内容异常广泛,涉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诉求;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主体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自身,也涵盖其配偶、子女、亲友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情景和潜在的可能性贯穿公职人员职业生涯的始终,甚至在其离开公职队伍后依然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和机会。因此,对各种各样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类总结,探寻利益冲突的特征,就成了研究利益冲突必做的工作,也就成了建构利益冲突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

卢少求认为,行政人员面临利益冲突而使公共行政表现为一种非公共倾向。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以下八种情形:贿赂、权力兜售、信息兜售、财政交易、馈赠与消遣、组织外就业、未来就业、处理亲戚问题。这八种情况都表现出一种潜在的利益冲突。[35]

庄德水根据私人利益的获取方式和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向,把利益冲突分为三种类型: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和“旋转”型利益冲突。交易型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具体形式包括礼物、馈赠、演讲费、信息兜售或泄密、接受荣誉等形式。影响型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的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旋转”型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后就业、兼职等形式。这些不同利益冲突类型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36]

程铁军、江涌认为利益冲突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交易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和集体型利益冲突。交易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影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复合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集体型利益冲突,即以公职人员自身利益为背景的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违背和干扰。[37]

2.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危害

认识利益冲突的危害程度是引起人们对利益冲突问题重视的重要条件,也是证明利益冲突制度重要性的主要因素。

杨芳勇认为,从普遍意义上说,腐败的第一诱因就是利益冲突,而不是个人的贪欲。个人的贪欲只是第二诱因,是第一诱因的催化剂。自由裁量权是形成腐败之云,利益冲突是形成腐败之冷空气,一旦两者结合就会形成腐败之雨。因此,自由裁量权与利益冲突的结合构成了一切腐败的源头[38]。对利益冲突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有效防范与解决,腐败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学者过勇对此亦有相似观点。

庄德水认为,利益冲突常常会演变成腐败行为;更重要的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会因此受到严重侵蚀。公共职位是一种信任,公职人员一旦在公务过程中掺进私人利益,那么政府将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进而失去统治和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良行政行为的实质就在于“利益冲突”[39]。利益冲突不但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还会销蚀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公职人员的公共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基于人民对其用公权维护公共利益的期待和信任。人民的信任、支持和拥护也是构成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利益冲突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公职人员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甚至以权谋私,这些已严重违背了人民授权的目的和初衷。势必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进而会威胁政府的合法性。

可以看出,国内研究利益冲突的学者主要从利益冲突可能会造成腐败、合法性危机、公众的信任危机角度认识利益冲突的危害。但是还要看到,利益冲突的危害不仅限于腐败、合法性危机、公众的信任程度,这些是直接的、可见的危害,利益冲突还有间接的、潜在的、较为长远的危害,有着更为广阔的影响,比如对公职伦理的考验、公职人员道德堕落带来的社会性影响、对整个政治体制提出的挑战等,都是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3.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楚文凯认为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的障碍主要在于:首先,对利益冲突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最典型的就是把党员干部的利益与党的整体利益相混同,否认党员干部个人利益的存在;或认为党员干部都能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认防止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其次,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们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继制定了许多“不准”规定,还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制度,这些制度规定绝大多数意在防止利益冲突。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最后,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在执行中缺乏效率,一是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二是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三是制度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薄弱。[40]

庄德水认为我国利益冲突政策主要包括禁止性规定、回避性规定、剥离性规定、公开性规定、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对收礼界限的规定比较模糊;对禁止收礼场合的规定过于粗糙,没有界分合法的人情交往与不合法的人情交往;处罚力度不够。回避性规定:我国回避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方面。在一些细节上仍存在不足,如回避对象集中于近亲属、任职回避主要集中于领导职位、回避程序的规定略显简单、对回避的例外情况没有作出规定。限制性规定:后就业限制规定在我国利益冲突政策中充满了矛盾性,离职限制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强,离职限制对离职的公职人员与在职的公职人员之间的交往行为方面不起作用,政策供应不足。兼职性规定不科学。公开性规定的问题则在于:一是这些规定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法律权威性有限,约束能力也有限;二是申报主体范围有限,只限于县处级和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而对县级以下乡镇基层政府负责人和普通公职人员没有作出规定。对离职人员管理不足;三是在申报时间方面,当前政策只规定了现职申报,缺乏就职申报和离职申报;四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申报管理机构;五是没有规定公开申报的程序。剥离性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财产秘密信托的规定[41]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对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楚文凯认为,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处理力度。一是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三是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其次,建立一套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机制。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性制度;三是变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撤出党政干部煤矿入资等专项工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经常性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并形成制度。最后,研究建立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制度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工作[42]

程文浩指出,中国治理和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实践一直在三个层面同时展开,这三个层面分别是公共机构、公职人员及其亲友。中国需要重新定义公私利益之间的界限、需要坚实的信息基础。一方面要立足于现实国情,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治理利益冲突的实践,另一方面也亟须借鉴国外(尤其是经济转型国家)防止和治理官员利益冲突问题的经验[43]

庄德水认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核心是预防,宗旨在于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处理好私人利益,避免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发生冲突,要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标准。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制度,我们要在理论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要实现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统一;二是要实现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的统一;三是实现国际视野与本国国情的统一。在实践上,我们亟须实现三个制度创新。一是要创新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制度。应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把伦理教育融入公共服务的具体工作,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促使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实现廉洁要求。二是要创新财产申报制度。应把申报主体扩大至全部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申报内容应包括公务员个人财产和家庭的共有财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应由法定刊物公开;申报期限应与公务员整个职业过程相联系,有就职申报、现职申报、离职申报;加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尽早进行国家立法。三是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特别是要切断送礼请吃中的利益关系、公务员任职中的血亲姻亲关系及公务员与所处理的公务之间的金钱利益关系;加强对公务员的兼职限制和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44]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学术界,对“利益冲突”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笔者在2011 年5月26日用“conflict of interest”和“corruption”关键词在EBSCO数据库进行搜索,与之相关的主题文献共有681篇,如果只用“conflict of interest”进行搜索,则与之相关的主题文献多达47975篇。西方对“利益冲突”的研究主要在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进行。在理论视角下,主要研究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根源、形式,以及利益冲突与公共行政伦理的关系、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等主题。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对利益冲突进行研究,虽然具体方法和思路存在差异,但都将利益冲突看作腐败的主要原因。在政策视角下,主要研究防止利益冲突政策的产生、发展与政策效果,以及防止利益冲突和廉政建设的关系等主题。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在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防止利益冲突是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与政府制度建设的统一过程。[45]

1.理论研究

利益冲突研究在理论上可以追溯到威尔逊的《行政学之研究》和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中对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阐述。他们从政治中立和效率的角度,把利益冲突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一种政治分赃。

20世纪3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开始从行政责任和公共利益角度来认识利益冲突问题。赫曼·芬纳(Herman Finer)把行政责任视为约束公务员的制度安排,认为行政责任在政府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行政效率,行政责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公务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应该从外部控制入手,加强行政责任的权威控制和法制建设。赫林(E.Pendleton)认为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公共利益’就是指行政管理者执行法律时的标准。这是一个词语性的符号,目的在于把统一、秩序和客观性引入行政管理之中”。[46]卡尔·弗里德利奇(Carl Friedrich)则认为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感,认为政府需要一批依据内心信念和道德自律来承担民主责任的正直的公务员。为此,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标准,承担公共义务并在道德上具有自主性。解决公务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应从内部入手,加强行政责任的教育和道德建设。[47]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得到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利益冲突的概念研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研究、利益冲突的实证研究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莫瑞姆·哈维(Morreim Haavi)给利益冲突下的定义是:“在利益冲突中一个人对一个特定的人或团体的义务与他自我利益相冲突。”[48]

沃汗(Werhane.P)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2)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49]

安德鲁·斯达克(Andrew Stark)认为,冲突包括自我交易、不正当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和“旋转门”等形式;利益一词包括意识形态的、组织的和心理的内容,如影响、忠诚、情感、性情、偏见、关系、依附等因素都可成为妨碍公务员判断的特殊利益。为了防止利益冲突,他认为必须有法律的、道德的和政治的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清某个具体利益冲突到底是属于哪个领域的问题。[50]

特里·库珀(Terry Cooper)认为,利益冲突指“我们个人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包括七种情形:贿赂、权力兜售、信息兜售、财政交易、馈赠与消遣、组织外就业、未来就业和处理亲戚问题。利益冲突背后的道德问题是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受托关系与公民对公共决策公正性的信任之间的矛盾。[51]

马国泉认为,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钱财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秉公办事。美国政府中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有自我交易、施加影响、任人唯亲、兼职和代表、合同、泄密、后就业、礼物、演讲费等。在解决利益冲突的伦理管理上,他主张进行专业精神教育和组织道德教育及公民道德教育;在制度建设上,他主张采取信息自由、财务公开、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知情举报和控制后就业等措施。[52]

杰瑞米·波普认为,公共部门的雇员或官员在工作中如果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如人们觉得有利益冲突的存在,那么,即使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它也可能像真正的利益冲突那样损害一个组织的名誉并减低公众的信任。利益冲突存在于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公务员离开公共部门之后。列出了可以帮助公务员判断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利益冲突的情景、当一个组织存在利益冲突时可以采取的策略。[53]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对利益冲突进行研究,虽然具体方法和思路存在差异,但都将利益冲突当作腐败的主要原因。

2.政策实践

在政策视野下,西方主要研究防止利益冲突政策的产生、发展与政策效果,以及防止利益冲突和廉政建设的关系等主题。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在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防止利益冲突是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与政府制度建设的统一过程。[54]

在西方政府实践中,早在美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国会会议上就提到“利益冲突可能性,并要求祛除其诱惑”,[55]“利益冲突”在廉政意义上提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2年3月31日,代理司法部长查尔斯·法希(Charles Fahy)给战争部长写了封信,对容许一位军官和他拥有股份的一家公司保持联系的建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希认为这样势必导致美国政府、作为国家军队一员的军官,以及作为私人公司股东的军官,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56]在“水门事件”以后,美国的公共部门日益关注利益冲突问题,并制定了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如《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等。加拿大政府则制定了一部专门用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利益冲突问题也非常重视。联合国在1990年8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要求各个国家在打击贪污舞弊的法律中设立利益冲突罪,指出“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冲突应得到正确的处理,虽然确定何种冲突应属犯罪行为随各种不同的文化而有区别”。[57]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共4次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与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行政伦理管理有关的条文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政府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政府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经合组织(OECD)2003年发布了针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报告——《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管理:OECD的指导原则与评述》,具体介绍和评述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新西兰、波兰、葡萄牙及美国等成员国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体系和执行情况。2009 年10月14—16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北京举办反腐败研讨会,会议主题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各方与会代表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避免和消除利益冲突、健全完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在西方高校的实践中,美国华盛顿大学(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在1998年2月就颁布了全体教职员和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政策,2012年8月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过新的修订,并预计在2015年3月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下一次修订。该政策对教职员需要报告的利益和涉外学术研究事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对利益冲突的审查和解决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58]

米尔德里德·K.曹(Mildred K.Cho)博士等人对100所美国大学教职员利益冲突政策进行了研究,发现美国高校之间的利益冲突政策内容千差万别。其中有49所大学(55%)要求所有教职员都要进行利益信息披露,而40所大学的政策则只要求首席研究员进行利益信息披露。他们认为大多数高校的利益冲突政策对与行业有关的各种允许或禁止关系缺乏明确针对性,高校宽泛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或许会使潜在的行业合作者迷茫,高校间对行业赞助的竞争或许会降低学术标准。因此制定广泛协商、具体清晰和可信的利益冲突政策是高校的长远利益。[59]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利益冲突的研究无论从理论还是政策层面上来说都比较系统、深入和规范。在政策实践层面上的研究方法也更多使用定性和定量的实证调查分析方法分析政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政策绩效进行广泛的探讨。当然,尽管如此,国外学者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侧重于研究个体性利益冲突情景和行为,对组织性利益冲突重视不足,“没有考虑到政府部门和少数特殊利益集团在政策过程中的合谋行为”。[60]

(三)对研究现状的几点思考

综观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现状,国外对利益冲突的研究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善,利益冲突作为廉政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形成了伦理共识。在中国,虽然学术界对利益冲突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但系统研究并不多见,对于高等院校等具体行业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更加少见,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问题研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不但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研究成果,还要重视中国传统的实际情况。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上还滞后于国际上对该问题的研究,同时,理论研究也滞后于现实需要。

我国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认为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既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管理问题。公共责任和公共伦理都和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角色伦理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公共角色伦理内含着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偏好。(2)对形形色色、表现各异的利益冲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准确地把握了缤纷现象背后的共同特征,这对于进一步研究利益冲突、建构利益冲突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3)对利益冲突的危害性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4)对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让人较为信服的解释,尽管不够全面,但不可否认这确实是有益的尝试。国外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对利益冲突的研究也不再仅仅限于政府部门,更扩展到医疗、教育等很多行业和部门。研究向更为细化、更为深入的方向发展。当前,中国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是比较滞后的。一方面,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滞后于国际上对该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理论研究滞后于现实需要。

2.利益冲突一词在西方国家已成为廉政领域的专有名词,利益冲突的理念在公共领域得到了有效的运用。

加拿大、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盟主要国家,均建立了独立的利益冲突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国的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也建立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可是,国内很多学者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尚显粗浅,实践中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利益冲突是一个廉政概念。同时,我国的工具书中都没有对利益冲突进行廉政释义的条目,利益冲突问题没有引起人们广泛的、足够的重视。对各个行业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更是少见。但现实中一些私营企业(比如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开始了对利益冲突进行管理,走在了研究者的前面。

3.对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有着家国不分的政治传统,国家简化为政府、政府简化为政府官员,这种公私界限的模糊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忠诚于传统群体的道德要求、注重礼尚往来的社会传统加剧了现代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内在冲动。当然,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也有着丰富的利益冲突回避的思想和理念,如超越“小我”服务“大我”的公私观、“博施于民而济众”的仁爱观、“以义制利”的义利观,为政以德、清廉守正、克己奉公的公共伦理要求等。目前对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中,还缺少对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进行研究的足迹。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现代民主政治的道路上成绩斐然、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和强大、公民社会逐渐成长,但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依然强大。

4.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作为一个理论问题,防止利益冲突有着丰富的价值规范,其顺利推进和发挥成效必须依赖于政府和社会某些核心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作为一个技术问题,防止利益冲突有着很强的实践指向,建设有效管用的利益冲突制度,依赖于管理方法的改进、权力监督技术的提高。目前,我们的研究在这两方面都不充分,对作为理论问题的防止利益冲突研究不够深入,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政治意义缺少足够认识,而对作为技术问题的防止利益冲突研究也不够翔实、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本书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引入利益冲突管理当中,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书的研究宗旨是在教育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视阈中,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法,全面考察高等院校中的利益冲突,通过等级全息建模辨识高等院校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并对高等院校现有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与措施的缺陷进行分析,结合高等院校利益冲突主体行为能力量级评定,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进行过滤、分级评估。最后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进行管理的具体建议。具体思路如图6所示。

(二)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性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可以借鉴和汲取已有的研究成果,而历史分析法可以让我们从历史角度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有全面的看法,对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意义有深刻的了解。

2.系统分析方法。本书将反腐败看作一个系统的工程,各个反腐败的具体措施需要整合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短板”和“碎片化”倾向,发挥系统合力作用。

3.调查研究与焦点团体访谈。对于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在具体实施中的现状和问题,主要采取调查研究和焦点团体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主要是通过多次召开小型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及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副院长座谈,获取丰富的一手研究资料。

(三)重点与难点

本书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及评级。具体来说就是要分析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中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职责有哪些?风险因素是什么?发生的可能性是多少?对高校公共利益和职责的侵害程度怎么样?

本书研究的难点在于,如何将风险建模和评估的方法引入利益冲突领域,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确定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的过滤、分级和管理工作。同时,如何收集利益冲突风险来源在高等院校中表现的真实、可靠的实证资料也是难点之一。同时,本书对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和管理问题的研究涉及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难度。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本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属于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领域中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高等院校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对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研究更是空白。本书研究成果首次提出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问题,指出利益冲突风险评估是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管理的基础,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本书首次提出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的八个指标和确定风险等级的两个维度,即:以岗位的重要程度(Ji)、制度的完善程度(Si)、个人职务(Pi)、职称(Ti)影响力、兼职(PTi)情况、冲突资产(Ai)、社会关系(SRi)、个人道德观念(Mi)为指标,首先根据可能性维度进行风险过滤,再根据对高等院校公共利益(高校财务与资产、功能、学风、声誉)损害程度为维度进行风险等级评定。首次提出风险程度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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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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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代表风险,n表示程度,β为各因素影响力之间的叠加因子,e为误差,β≠0。其中JiPiTi表示利益冲突主体身份及岗位重要程度,也是公共利益的象征,数值和越大,代表一旦受到损失,公共利益损失也将越大。SiPTiSRiAiMi表示利益冲突主体私人利益数值,其数值越大,说明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R值=1时风险值最大,R>1或R<1时则代表风险值趋小。最后,本书首次提出在实践层面研究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风控的对接机制问题,为提供反腐倡廉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了有益的探索。

本书首次对美国高校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可以为同行研究提供较为准确可靠的资料,同时也为完善我国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最后,本书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新意。比如详细论述了利益冲突与腐败的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是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同属于预防腐败制度安排,应该整合对接起来克服腐败治理中的“碎片化”倾向,发挥制度合力,提供反腐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但学界对此关注还不够多,因此本书对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是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1]刘静杰、赵友平:《高校职务犯罪特点呈“三高”》,《法制日报》2010年4月2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计处有关统计资料。转引自徐汉明《高教领域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南通廉政网,http://www.ntlz.gov.cn/lilun/View.aspx?id=31532。

[3]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Third Edition),1995,p.281.(a situation in which you cannot do your job fairly because you will be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you make:There is a grow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his/her position as a politician and his/her business activities.)

[4]Macmilan English Dictionary for Advanced Learners.2002,p.290.(1.a situation in which someone make fair decisions because they will be affected by the results,and 2.a situation in which something that is good for one person is bad for another person.)

[5]Dictionary of Politics:Selected American and Foreign Political and Legal Terms,Seventh Edition,p.92.(Conflicts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est in public office.)

[6]http://blog.transparency.org/:“A situation where an individual or the entity for which they work,whether a government,business,media outlet or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is confronted with choosing between the duties and demands of their position and their own private interests.”

[7]http://www.ethics.ubc.ca/people/mcdonald/conflict.htm.(a situation in which a person,such as a public official,an employee,or a professional,has a private or personal interest sufficient to appear to influence the objective exerci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8]Michael Davis,Conflicts of Interest,in Ruth Chadwick(editor-in-chief):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Vol.1,London:Academia Press,1998,p.585.

[9]龙太江、博岚岚:《公务员辞职后的利益冲突问题》,《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6期。

[10]周琪:《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6月5日。

[11]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欧美国家反腐新动向》,《正气》2005年第5期。

[12]庄德水:《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腐败与反腐败》,《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13]邹东升、冯清华:《公共行政的伦理冲突场景与消解途径》,《理论探讨》2007年第4期。

[14]OECD.Manag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rvice:OECD guidelines and overview [R].Paris:OECD,2003.p.24.

[15]庄德水:《利益冲突:一个廉政问题的分析框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6]王天笑、吴春华:《当前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9页。

[18]崔会敏:《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9]刘瑞、吴振兴:《政府人是公共人而非经济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banshi/2005-07/07/content-12758.htm。

[21]Dennis F.Thompson.Understanding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1993.August19,No.8;Volume 329:573-576.

[22]曹南燕:《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3][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24]楚文凯:《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中国监察》2005年第16期。

[25]同上书,第7页。

[26]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27][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28]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29]本部分内容曾以《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对接机制研究》为题,发表于《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30]转引自公婷、任建明《利益冲突及其管理:理论框架与中国实践》,第四届杭州西湖论坛编委会《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年版,第329页。

[31]公婷、任建明:《利益冲突及其管理:理论框架与中国实践》,第四届杭州西湖论坛编委会《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年版,第330页。

[32]杜治洲:《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顶层设计》,《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33]刘新立:《风险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34]该部分观点根据王天笑在其公开发表的《当前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基础上整理而成。

[35]卢少求:《试析行政组织中的伦理责任及其规避》,《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11期。

[36]庄德水:《中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政策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2010年2月。

[37]程铁军、江涌:《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制度》,《瞭望》2010年3月8日。

[38]杨芳勇:《试论“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39]庄德水:《利益冲突研究:理论路径、政策视界与廉政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

[40]楚文凯:《关于借鉴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做法的思考》,《中国监察》2006年第21期。

[41]庄德水:《中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政策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2010年2月。

[42]楚文凯:《关于借鉴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做法的思考》,《中国监察》2006年第21期。

[43]程文浩:《中国治理和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实践》,《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

[44]庄德水:《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腐败与反腐败》,《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45]庄德水:《利益冲突研究:理论路径、政策视界与廉政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

[46][美]E.彭德尔顿·赫林:《公共行政和公共利益》,载彭和平、竹立家编《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47]转引自庄德水《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腐败与反腐败》,《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48]Morreim E.Haavi.Conflict of Interest.in Warren Thomas Reich(editor in chief),Encyclopediaof Bioethics.revised edition.New York:Macmillan.2004.pp.459-465.

[49]Patricia Werhane and Jettrey Doeving,“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nflicts of Commitment”In Deni Elliott and Judy E.Stern,Research Ethics:A Reader.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Hanover.1997.pp.169-170.

[50]Andrew Stark.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merican Public Lif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49.

[51][美]特里·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112—115页。

[52][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56页。

[53][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91页。

[54]庄德水:《利益冲突研究:理论路径、政策视界与廉政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

[55]Lewis L.Strauss.Conflict of Interest,California Manangment Review:CMR:Vol.7,No.2,1964.pp.3-10.

[56][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57]刘明波:《廉政思想与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

[58]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Policy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mmitment for Facultyand Investigators,August 24,2012.http://my.gwu.edu/files/policies/ConflictofInterestandcommitment.pdf.

[59]Mildred K.Cho,PhD;Ryo Shohara;Anna Schissel,MBioethics;Drummond Rennie,Poli-cies on Facul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t US Universities,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2000.(Reprinted)JAMA,November 1,2000—Vol.284,No.17.http://jama.jamanetwork.com/article.aspx?3article id=193229#Abstract.

[60]庄德水:《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建设研究》,西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