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红色法学家
1932年10月,中共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被国民党当局逮捕。蒋介石电令有关方面:陈独秀系危害民国罪,应交法庭审判以重司法尊严。在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开庭对陈独秀进行了3次审理。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陈“在法律点上,他们主张打倒国民政府,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共产,都是危害民国。”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陈独秀构成危害民国罪和叛国罪。
陈独秀就这两个罪名分别做出了极为精彩的辩护。
针对危害民国罪的指控,陈独秀辩护说:“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说之所以要反对政府,是因为在这个政府下,“(一)人民不自由;(二)贪官污吏横行;(三)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最后他归结道:“检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应请庭上宣判无罪。”
针对叛国罪的指控,陈独秀反驳道:“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故所谓亡国者,恒指外族入居其土地、人民、主权而言,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得谓之‘亡国’”。至于叛国罪,在“刑法上俱有具体说明,断不容以抽象名词漫然影射者也。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民国者何?民主共和国之谓也,亦即别于专制君主国之称。……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制裁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陈独秀最后指出:“予固无罪,罪在以拥护中国民族利益,拥护大多数劳苦人民之故开罪于国民党已耳”,“假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法院若不完全听命于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司法独立之颜面,即应毫不犹豫地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拘押期间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
江苏高等法院在1933年4月26日,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陈独秀“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15年。陈独秀不服该判决,于6月15日提出上诉,上诉于国民党最高法院。
陈独秀在《上诉状》中列举了国民党政府的种种劣迹,指责国民党政府的所作所为才是真正的“叛国”及“危害民国”。他说,如果反对这样的政府,就要被“判以‘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莫须有’三字其何以服天下后世!”
最终,国民党最高法院在1933年7月4日宣布了判决:维护原判,驳回上诉。
陈独秀的《辩诉状》《上诉状》,与其律师章士钊先生的《辩护词》,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的亚东图书馆出版了《陈案书状汇录》,上海沪江大学和苏州东吴大学等将其选为法律系教材。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文书等也成为关于法庭辩护的学习样本。
陈独秀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他的辩护确实十分专业。细细品味,不禁为其击节称赞。
1921年7月23日,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秘密而隆重地举行着一个极为重要的会议——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包括李达、李汉俊、张国焘、刘仁静、毛泽东、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陈潭秋、董必武、周佛海、陈公博共12位。陈独秀因无法到会,委托包惠僧作为其代表参加了会议。他们是全中国50多名共产党员的代表。来自共产国际的代表马林和尼科尔斯基列席了会议。会议进行中,法租界巡捕闯进了会场。会议被迫中断,集体商议决定,将会议转到了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举行。这是会议的最后一天,7月31日。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和决议,选举产生了作为领导机构的中央局。在这里,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了;从这里出发,开始了它领导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漫漫长征。
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中不乏优秀的知识分子,他们中的好几位都有很好的法学修养,甚至就是优秀的法学家。
前述的陈独秀,作为北京大学文科学长,著名教授,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任总书记,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对于他的法律见解,不待烦言。如上所述,他被国民党法院审判时所作的《辩诉状》和《上诉状》等,堪称法学上的经典文献,甚至被当时的法学院作为教学范本,足见其法学之功力。
李大钊作为学问大家,早年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学习,并到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他对当时中国的民主问题、立宪政治问题、宪制文化构建问题,以及人民自主自由权利保障问题都有精辟的论述。尤其是在宪法、国际法、法制史三个领域都具有良好的学养。在其学生时代就在《治言》杂志上发表了题为《论撤去领事裁判权》的国际法论文。他还将日本法学家今井嘉幸的专著《中国国际法论》翻译为中文出版。他在《宪法与思想自由》一文中写道:“穷思殚虑,努力以制定庄严神圣之宪典者,亦为求自由之确实保障而已矣。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后世学者特地为其编辑了一部《李大钊法学文集》,在201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董必武是著名的法学家,他于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专攻法律,随后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194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成立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他历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与法律相关的职务。
谢觉哉,著名的法学与法律专家,也是著名的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他被誉为中共在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1933年,他任中央苏区内务部长,为革命根据地主持起草了《劳动法》《土地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1934年长征结束后,在陕北担任中央政府司法部长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等职;1941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1948年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1949年担任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内务部部长;1959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等职务;1965年出任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他填写的《减字木兰花·勉法律工作者》(1962年5月12日)体现了他对司法的理解:
学如植树,枝叶扶疏根必固。
十载辛勤,左右逢源万理通。
理存何处?抬头想想俯拾是。
勿助勿忘,国法民情事本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