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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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的前奏与回响

在世界的东方、亚洲的北部,有一个神奇而又古老的国度,它叫中国。勤劳善良的人民在这片美丽的土地上耕耘收获、生生不息、代代相继。公元前22世纪末21世纪初,这里建立了第一个王朝,是为夏(约公元前2070-公元前1600)。从夏、商(公元前1600-公元前1046)、周(公元前1064-公元前256)以降,及至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各王朝逐步衰落,中国社会步入一个重要的改革转型期:从古代社会向传统社会转型。

公元前551年9月28日,一位伟人降临神州大地,他就是孔子。

孔子,姓孔,名丘,字仲尼。他少年时代就聪慧过人,成年后更是身材魁梧,学识渊博,礼乐骑射、琴棋书画无所不通,无所不精。孔子对中国古代典籍《诗》《书》《礼》《乐》进行了系统整理与编纂,修订了历史著作《春秋》。此外,他还积极倡导并开办学校,广收门徒,成就了“杏坛设教”的千古美谈与教育佳话。他以大地为校舍、以社会为教室,带领学生周游各个诸侯国家,一边游历一边教学,堪称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学园。孔子对中国文化的贡献巨大,影响深远。现在中国设立于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就是以他的名字来命名的。

孔子的贡献同样体现在法律领域。他曾教导学生并告诫世人如何处理好道德、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使法律在道德、文化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功用。他的许多论述以及与学生的对话,被他的学生们辑录起来,汇成一部中外闻名的巨著——《论语》。其中的大量论述成为经典而流传千古,“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见《论语·子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见《论语·为政》。以至于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他将“无讼”确立为听讼甚至是法律的最终目标,“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见《论语·颜渊》。这些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现代读来,也令人颇有收获。

有一个记载在《吕氏春秋》里的故事,很好地说明了孔子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看法。据说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身为奴,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救助者以补偿和奖励。这一法律规定执行了很多年,许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重返鲁国。

孔子有一个经商的学生,叫子贡,颇为有钱。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不去领取国家所给予的补偿。他认为自己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流落异国的鲁国人服务,为鲁国分忧。孔子知道后大骂子贡,批评子贡伤天害理。因为在孔子看来,子贡的行为为自己赢得美誉,但是同时也拔高了社会关于“义”的标准。以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补偿费的人,就可能再也得不到公众的称赞,也许还会被国人嘲笑。国人甚至会要求他们像子贡一样,不要去领钱而为国分忧。那么,很多人会因此对流落异国的同胞视而不见,那些需要救助的鲁国人得不到帮助,无法返回故土,由此就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的见解非常高明,他很好地处理了道德、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不说他是一位真正的智者。

孔子在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去世。在他去世后的第10年,古希腊诞生了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对法律的许多论述都不为后人所知,但是,他被邪恶的裁判者依照不公正的法律判处并被执行了死刑,成为人类历史上沉痛的镜鉴,他用生命所展示的法律观、价值观,一直为后世所景仰。

两位哲人在大体相当的时间出现在东西方,都开坛设教、教书育人,都有了当年难得的70多岁的高寿,都为世界文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是上天给人世的极大恩赐。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相映生辉,一直闪烁在历史的天空,至今仍然是照耀现实的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