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与特点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7年之间,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如果将这17年再进一步划分,还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二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犯罪状况与特点
1.背景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是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进行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一批为国家工业化急需的基础工业,发展了国民经济,安定了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取得了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实践证明,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头七年所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因此,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犯罪状况,总的来说,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1952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比1950年就下降很多。195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513461起,当时人口总数是5.5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9.3‱,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这次犯罪高峰具有旧政权迅速瓦解崩溃、新政权不断巩固发展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所形成的第一次犯罪高峰,主要是由于旧政权和旧社会的残余分子对新政权的仇视、颠覆与破坏所造成的。
在国民党崩溃之际,留在大陆的溃散武装就有二百多万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约六十万,各种特务分子约六十万。坚持反动立场并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势力,他们不甘心人民革命的胜利,继续与人民为敌,从事各种破坏活动,制造谣言,刺探情报,破坏交通,抢劫物资,暗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骚动等。仅从1950年春季到秋季的半年中,就有近4万名干部和群众遭反革命分子杀害。例如,上海市1950年到1953年查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3.3万人,其中逃亡地主占0.68%,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占1.45%,不法资本家占4.3%,惯盗惯匪占8.77%,地痞流氓占18.26%。湖北省1956年全省抓获1.2万名犯罪分子,伪军警宪特占5.3%,地富和不法资本家占14.5%,反革命分子占6.8%。
新中国成立后,被击溃的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加入到土匪行列或自身蜕变为土匪,更壮大了土匪的队伍。如从一些地区从剿匪的“战绩”来看,在中南地区1950年十个月内就歼灭土匪达48万余人,而在同年西南地区(2、3、4)三个月共歼灭土匪达16万余人。至1950年6月时,估计在新解放区,仍有40余万分散在各个偏僻地方的土匪。可见当时土匪人数之多,规模之大。这些土匪组织“在各地破坏农村生产建设和农民翻身运动……煽动、威胁部分群众举行抢劫公粮的武装叛乱。甚至偷袭我驻地部队和政府机关,惨杀群众和革命干部”。因此打击土匪成为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解放初期,会道门遍布城乡,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有会道门三百多种,道首八十多万。这些邪教组织利用人多势众、散布妖言、胁迫群众,或组织武装叛乱,破坏土地改革,杀害干部群众,或称皇称帝,封官授权,组织自己的小朝廷……成为一股顽固的恶势力。如在上海,“一个皮匠出生的游民张顺宝,号称‘真命天子下凡’,利用理教‘遇仙堂’的封建迷信组织,拉拢落后分子,成立了荒诞的‘顺政国皇帝’匪徒组织,一批社会的渣滓特务、汉奸、敌匪、强盗、恶霸、流氓、游民、骗子、赌棍、毒贩、反动的道友教徒、旧军官、旧公务员等被吸收了进去,其成员为150名。其中以张匪顺宝(即所谓顺政国皇帝)为首领,并分封了朱匪扣宝(御林大元帅),张匪恒育(行军大元帅),曹匪连生(提督大元帅),殷匪有才(皇军大元帅)的官职,并在南道、镇江、太湖、昆山等地区,拉拢匪特武装,妄图建立游击根据地”。同年,在上海又发生了规模更大,影响更广的“老母道”阴谋叛乱,匪首张雨霖等十八道首,不仅在新中国成立前,与日伪勾结,充当国民党的特务,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组织了“农众自卫军”,委匪张志成等以“总指挥”、“传令官”等名义分赴北京、天津、济南、苏北、皖北等地与当地的反动道门“九宫道”、“万国道德令”、“小刀会”、“黄沙道”、“大玄门”、“小玄门”、“离卦道”联络发展人员,委以“中”、“申”、“东”、“西”、“人”各路总政、军、财长等匪职,一面又派人前往“与香港蒋匪残余联络,作为内应,伺机聚众分别进行大规模叛乱,策应蒋匪军登陆”。“其西路总政长孙匪忠元于山东单县首先叛乱,抢劫粮二万八千斤,杀害村干、妇女……”幸被我军及时剿灭。
2.状况
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和混乱的社会治安状况,1950年10月10日,党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敌人进行了坚决镇压,同时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也给予沉重打击。1951年镇反运动在城乡轰轰烈烈地展开,“杀、关、管”了一大批犯罪分子。1951年刑事发案332741起,比1950年下降了35%。1950年的第一次犯罪高峰仅一年就开始大幅度回落。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全国公安机关努力荡涤旧中国遗留下的污泥浊水。缉捕盗匪,禁绝烟毒,取缔妓院,收容游民。仅据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12个大城市1950年统计,公安机关破获抢劫案件2197起,盗窃案件3.1万起。1952年下半年,全国共登记烟毒犯罪分子36万名,依法逮捕罪行严重的烟毒犯3.6万名,基本禁绝了一百年来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烟毒祸害。从1950年到1954年,各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力将大小妓院全部查封,分期、分批安排妓女从良。仅上海市1951年“1.25”查封妓院行动,就查封残存妓院72家,逮捕老鸨等234名,收容妓女513名,彻底埋葬了旧中国长期存在的娼妓制度。其后,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如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抗美援朝物资供应、盗窃国家财产、贪污行贿、破坏金融等,党和政府发动了“三反”、“五反”运动,查处了一大批“老虎”,严厉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
经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粉碎了反革命势力的猖狂反扑,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提高,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刑事案件也就大量减少,仅仅三年时间,到了1952年,我国刑事犯罪同1950年比较,下降了50%以上。195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4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5.7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4.2‱。1955年,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又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肃反),这次运动除了继续打击在社会上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外,还挖出了混入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医院、学校、民主党派内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派遣的特务间谍。通过这次镇反,给予隐藏在深处的反革命分子以毁灭性打击。至此,全国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其具体反映是:195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3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3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7‱,1956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18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4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2.8‱。详见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犯罪一览表。(表6-1)
表6-1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犯罪一览表
注: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犯罪的第一次高峰。
总起来说,从1950年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犯罪是急剧下降的发展趋势。全国(除台湾省及港澳地区外)每年平均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29万起,按人口平均,发案率为4.15‱。也就是说,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七年之中,平均每年每一万个人当中,只有四个半人走上犯罪道路。当时人民自觉遵纪守法,严守社会公德,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很好,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许多国外著名人士来我国进行考察,都亲眼看到了这一点,十分惊叹,他们认为中国把犯罪减少到令人惊奇的程度,创造了世界上的奇迹。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什么犯罪呈现出持续下降趋势呢?主要是因为在实行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给不法地主、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破坏分子摧毁性打击之后,同时在全国采取了“五项提高”措施,巩固了土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成果。五项提高措施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教事业发展,人民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秩序发展,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层政权发展,与犯罪作斗争水平提高;群众组织发展,社会防范监督能力提高。
非常明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着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政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恶霸等等残渣余孽为非作歹,疯狂地残害人民和妄图推翻新政权的形势下,搞一次摧毁性“严打”斗争,是完全必要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但是,这次暴风骤雨式的摧毁性“严打”斗争,如果没有相应地采取“五个提高”等等一系列措施,也是得不到巩固的。因为暴风骤雨式的摧毁性“严打”斗争,基本上解决的还是治标的问题,当然它为“五个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五个提高”,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落实了,就巩固了暴风骤雨式的摧毁性“严打”斗争所取得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与犯罪进行斗争的历史,以具体生动的事实,充分说明了在犯罪分子猖獗的情况下,搞一次“严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严打”之后必须采取巩固“严打”成果的相应对策,才能使犯罪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
3.特点
这个时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反革命破坏颠覆活动猖獗。有的是策划武装暴乱;有的是绑架杀害党政干部和进步群众;有的是破坏交通及通讯设施;有的是破坏建设工程项目;有的是在群众中散布反动思想和政治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恐怖气氛。
第二,犯罪主体基本上是以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势力、社会渣滓为主,新生的刑事犯罪分子极少,青少年犯罪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至25%。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主要的是:国民党的军、警、宪、特人员以及反动党团骨干、土匪恶霸、流氓阿飞、暴徒赌棍。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些反动分子和不法资本家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经济市场和金融管理,有的是相互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有的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有的是伪造货币、制造伪劣商品,走私金银、贩运毒品,妄图从经济上搞垮人民政权。
二、开始全面地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状况与特点
1.背景
从1957年到1965年“文革”前夕,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在这十年的开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立即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在八大路线指引下,1957年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在这十年中,中国共产党工作的主导方面是正确的,党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正确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情况的具体政策,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党的工作指导上“左”的影响日益严重,不适当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失误,加之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以及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上受到严重挫折,并出现了困难局面。由于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认真地予以贯彻执行,形势得以较快好转。
2.状况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例如,195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7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1‱。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2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6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3‱。但是,196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则急剧上升到42万余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59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6.4‱,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亿,按当时人口总数平均,发案率为3.1‱。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6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2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3‱。1966年我国的犯罪率下降为2.4‱。参见下列表6-2。
表6-2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7年—1965年)犯罪一览表
注:196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犯罪的第一次高峰。
总而言之,与第一次犯罪高峰相同,1961年发生的犯罪高峰在达到顶点后也迅速地回落,1962年回落到32万起,1963年降到25万起。这种下降的趋势一直保持到1965年,形成了连续4年的稳中有降的态势。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犯罪之所以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原因外,还有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特别是每一次起伏同我们的工作和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两点需要着重加以说明。
(1)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了大的变化,而我们的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使得少数犯罪分子认为有机可乘,抬头活动。例如1957年,我国在政治上取得了镇反、肃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在经济建设方面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国人民意气风发,斗志昂扬,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了全民整风运动,喜气洋洋地迎接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到来。我们的党和政府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大力发扬民主,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则进一步采取了宽大政策。这是完全符合当时形势发展需要的,但是,由于我们对少数没有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估计不足,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以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错误地估计了形势,竟乘全民整风之机,进行捣乱破坏,导致刑事犯罪急剧增多的局面。
(2)由于政策失误,人为地增加了社会动乱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率上升。例如,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首先,应当肯定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是必要的,但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不仅极大地伤害了敢于实事求是揭露错误的同志,助长了错误倾向的发展,而且导致对整个形势的错误估计。重提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是国内的主要矛盾,改变了“八大”的正确路线,扰乱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批“唯生产力论”之后,注意力不再集中在生产力发展上,而是大抓“上层建筑革命”,搞插红旗、拔白旗,搞意识形态革命,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加之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和原苏联政府背信弃义撕毁合同,使得农业遭灾,工业减产,市场供应十分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其他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和群众组织的发展等,都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和冲击。因而使得我国在1959—1961年发生了严重困难,因饥饿和疾病而死亡的人口增加。社会震荡无论从强度还是频率上又一次达到了新的高潮,有些方面已达到或超过了社会所能承受的临界状态,触发了第二次刑事犯罪高峰。1961年,发案数突然高达42万余起,较1960年增长近1倍。
这次灾害毕竟时间短促,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及时地采取了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使经济重新走向了复苏的道路,到了1963年,社会治安又恢复正常。1964年和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总数,按人口平均发案率都降到了接近1956年和1960年的水平。以上海为例,这个人口近1000万的城市,196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有3500起,比建国初期下降了90%以上,真可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成为至今人们仍回忆称颂的“太平盛世”。这就充分证明了,刑事犯罪活动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只要我们对犯罪问题能够进行认真研究,找出犯罪的真正原因和规律性,制订出正确的方针政策,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主动地进行工作,那么,及时防止刑事犯罪活动发生大幅度上升是完全可能的。
3.特点
这一时期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从犯罪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突出,特别是以盗窃犯罪为主体,主要表现为盗窃粮食、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诈骗和投机倒把等。根据公安部统计,1961年凶杀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99%,诈骗案占1.56%,投毒案占0.6%,抢劫案占1.7%,强奸案占1%,盗窃案占81%。其中,盗窃案从第一次刑事犯罪发案高峰的58.4%上升到81%,上升幅度最大。
第二,从作案主体来看,由于经过解放初期几次政治运动的冲洗和严厉打击,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作案大为减少,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人民内部的蜕化变质分子明显增多。
第三,从作案手段来看,流窜犯罪突出。迫于生计,当时以农民为主体的流亡大军主要指向城镇和人口稀少的边疆,以求活路。这是一种较低层次的逃避灾荒性的流动,一旦灾情好转,流动就相应停止。但是,人口的盲目流动,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威胁,成为诱发犯罪的条件之一。例如上海市1961年破获的偷扒、诈骗案中,35.7%是外来流窜犯作案。当时仅湖北省就有几十万农民迫于生计,流入城镇以乞讨为生,有的走上犯罪道路。而混迹于灾民中的少数惯盗、流氓、骗子,他们集中于交通枢纽地带,如车站、港口等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十年动乱”时期的犯罪状况与特点
1.背景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一个非常曲折的时期。这个时期极“左”路线的指导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党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挫折和损失,从而陷入了史无前例的严重灾难和内乱。在这漫长的十年里,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各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无法行使正常职能,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打、砸、抢横行,不仅人的基本权利没有保障,就连生命安全也没有保障,造反派打着“造反”旗号的犯罪活动猖獗一时,一方面制造了一大批政治上的冤假错案,草菅人命,一方面一大批流氓分子、“打砸抢”分子不仅被培植起来,而且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爪牙,篡夺了部分国家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种极度是非颠倒的畸形的社会文化道德,以致造成普遍性社会理想幻灭和文化道德沦丧的社会大震荡。这种大震荡直接触发了一次复杂独特的刑事犯罪高峰。
2.状况
“十年动乱”时期,由于极“左”盛行,“文革”一开始就把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进行打、砸、抢、抄、抓,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
根据不完全统计,“十年动乱”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50万件左右,当时人口总数为8亿到9亿,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5‱至6‱。这个犯罪数字与我国1961年形成的第二次刑事犯罪高峰几乎相等。应该指出,1961年虽然刑事犯罪分子急剧增加,形成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高峰,但是,青少年犯罪案件也只不过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0%至35%,而“十年动乱”当中,青少年犯罪案件却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至60%左右。
这一时期犯罪之所以如此严重,并且时间持续较久,主要是由于许多犯罪活动与政治上的动荡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其中许多犯罪分子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林彪、“四人帮”煽动和培植出来的。这种局面只有在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因此持续的时间很长,不像第二次高峰那样,很快就稳定下来。但是,必须着重指出,首先,当时政府瘫痪,公、检、法被砸烂,“造反组织”取代专政机关,无论是统计制度还是统计机构都失去正常职能。其次,这个时期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支持下,一些犯罪分子乘乱肆虐,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招牌下,草菅人命,滥杀无辜,被伤害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何止千万。在这样特殊历史环境下的犯罪活动,是在“造反”口号和“革命”旗帜掩护下进行的,许多案件根本未列入统计数字之内,即使是重大案件各地立案也极为混乱。因此,我们说这一时期的统计数字是不完全的,只能作为参考。
3.特点
由于这一时期的刑事犯罪活动有许多是与政治上大动荡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因而表现出与正常情况下明显不同的特点。
第—,不少犯罪活动是在“革命”口号和“革命”旗帜掩护之下,乘无政府盛行之机,大搞打、砸、抢、抄、抓,严重破坏了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严重突出。“文革”期间,少数帮派分子夺取了公安政法机关的执法权,他们随意抄家,任意抓人。有的还私设公堂,残害无辜。特别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炮制的“公安六条”公布以后,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是得不到保障。不少干部和群众被罗织莫须有罪名。有的剪报剪了背面的毛主席头像,都被打成反革命,许多人被扣上反革命帽子而遭到监禁、关押、殴打,直到被迫害致伤、致残、致死。
第三,流氓犯罪活动猖獗。由于这一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出现了大量强奸、侮辱摧残妇女的犯罪案件。
第四,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从20世纪50年代的百分之二十几,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从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1个社会问题。
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1950年—1977年),由于我国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高度一元化,相对封闭、静态的社会状况决定了犯罪率的平稳。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刑事立案数、立案率,我国的犯罪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在此期间,因特殊情况,虽然出现了两次高峰,如1950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旧有政治势力进行各种破坏,刑事立案率达这一时期的最高值,达到9.3‱;又如三年自然灾害期间,1961年刑事立案大幅度增加,达到6.4‱。除有限的这两次以外,“文化大革命”前(1950年—1965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率一般是在3‱—4‱。应该着重指出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从20世纪50年代的百分之二十几,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左右。如上所述,从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迄今为止,尽管党和政府采取了从党内发通知,从国家制定法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一系列措施,仍然未得到从根本上解决,并成为我国进入21世纪后决定犯罪多与少的一大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