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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纳税者权利之维护者
【摘要】
在财政国家中,税捐系国家不可或缺之金钱要素。国家经由课税权之行使,将人民财产权转换成公法之强制性财政收入。税捐课征之原则,首重公平,而税捐公平原则,经常被认为系税捐正义之代名词。
“宪法”第19条之规范目的,除呈现税捐法定主义之要求外,似得作为肯认税捐基本权之依据,以有效实践纳税者权利保护,而大法官亦应借此作为纳税者权利之维护者。
目次
壹 税捐之渊源及重要性
贰 纳税者宪法与税捐公平
叁 纳税者权利保护之实践
一、“纳税”公平之实践
(一)应税为原则,减免税捐系例外
(二)税捐优惠之容许性
二、税捐行政与税捐公平
(一)申报协力义务之履行
(二)推计核定之方法
三、税捐复查限制违背税捐正义
(一)“宪法”解释之反省
(二)“宪法”解释之变革
四、税捐处罚与过度禁止
(一)无差别处罚“违宪”
(二)双重处罚禁止
肆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