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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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解释函令对纳税者之影响

【摘要】

人民之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夺,机关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亦不得侵夺人民之财产。行政机关制定限制人民权益之命令,更须获得法律之授权。

本章系在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税捐解释函令对纳税者影响之问题,并以检讨释字第287号解释为中心。


目次

壹 前言

贰 声请解释之背景与目的

一、事实经过

二、声请理由与目的

(一)声请理由

(二)声请目的

叁 释字第287号解释

一、阐明释示之意义及法律性质

二、阐明释示之生效日期

三、释示前后见解不一致之解决方式

四、宣告(1986)台财税字第7530447号函说明四与“宪法”无抵触

五、适用违法之释示,属《税捐稽征法》第28条之退税事由

肆 评析

一、声请书

(一)事实经过部分

(二)对本案所持之立场与见解部分

二、“财政部”解释函令

(一)(1980)台财税字32552号函

(二)(1986)台财税字7530447号函

(三)(1991)台财税字790687388号函

三、行政法院判决

四、本号解释

(一)解释范围

(二)解释结果

伍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