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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解释函令对纳税者之影响
【摘要】
人民之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夺,机关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亦不得侵夺人民之财产。行政机关制定限制人民权益之命令,更须获得法律之授权。
本章系在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税捐解释函令对纳税者影响之问题,并以检讨释字第287号解释为中心。
目次
壹 前言
贰 声请解释之背景与目的
一、事实经过
二、声请理由与目的
(一)声请理由
(二)声请目的
叁 释字第287号解释
一、阐明释示之意义及法律性质
二、阐明释示之生效日期
三、释示前后见解不一致之解决方式
四、宣告(1986)台财税字第7530447号函说明四与“宪法”无抵触
五、适用违法之释示,属《税捐稽征法》第28条之退税事由
肆 评析
一、声请书
(一)事实经过部分
(二)对本案所持之立场与见解部分
二、“财政部”解释函令
(一)(1980)台财税字32552号函
(二)(1986)台财税字7530447号函
(三)(1991)台财税字790687388号函
三、行政法院判决
四、本号解释
(一)解释范围
(二)解释结果
伍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