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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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本章原名为“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其规定不限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与适用,包括处罚、调解和综合治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行政责任: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丧失部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负行政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因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不因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第十五条 有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第十六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十日至三十日。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因被侵害人的过错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恢复被侵害人合法权益或者赔偿被侵害人损失的;

(四)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

(七)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有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适用;本法规定有数个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的下一个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究期限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行为追究的期限从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信息按照规定记录、管理。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依法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社会治安治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定期分析治安案件原因,对于发现的社会治安治理漏洞,应当及时向有关综治责任单位提出行政建议。综治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办案机关的行政建议后及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综治责任,并反馈给提出行政建议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