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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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促进“三农”改革新突破

综合农协研究组[1]

摘要:从历史上看,现在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第三波。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导致中国“三农”状况发生巨大变化,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不过总体上以小农户为主的格局并未改变。现代化与小农户的生产方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在中国当前存在不同的发展思路:是主要扶助小农户,以小农户的综合性合作组织为载体实现就地现代化?还是主要以资本扩张和大规模农业公司化取代小农经营?本文经过分析肯定了第一种思路,并提出要借鉴东亚经验,以多种方式探索走向综合性合作组织的路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组织化 综合农协 农业经营主体 小农户 东亚经验 农业现代化

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后,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全新背景下,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行动重新开始了。在集体经济大多瓦解、供销社和信用社难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农民陆续发展自己的组织。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历史上看,这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第三波。第一波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共两党或合作或分别组织农村合作社,在民间则由知识分子主导了乡村建设运动。第二波在50年代,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实现合作化,深刻地改变了农民、农村的传统面貌,在农民生产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及信用合作等方面颇有建树。然而这一努力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偏离了方向:农民失去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供销社、信用社也脱离了农民,留下深刻的教训。

以往的探索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其中最重要的经验是:农民组织化不宜限于专业合作,而应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金融合作、社区合作等多个角度,探索综合解决方案。第三波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理应继承这一遗产。

关于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日本、韩国农协及我国台湾农会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他们一方面进行土地改革,形成自耕小农户;另一方面建立庞大的农民组织,提供全面的服务,以化解小农户与现代化的矛盾。在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的今天,依靠合作组织的服务,小农户不仅没有消亡,反而实现了较高的土地生产率,农产品质量优异,收入水平近于城市,走出一条与西方完全不同的道路。[2]

一 小农户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基本国情之一

(一)农村发展与农户发展方向的迅速分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的农业、农民与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使得农户状况进一步分化。

这种分化发生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新变化的背景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被要求交出土地,换取“上楼”或者进城“农转非”的身份改变的待遇。而小农户这种小资产所有者的天性就是要保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一小块财产。起码“50后”的这代农民中,大部分人并不想追求城市居民和职业工人的身份,进城打工想得最多的是赚钱回家开小店当小老板。加上土地的潜在价值在升值,他们原先的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自发动力变成了自觉动力。于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不长、由邻居即村庄自己人承租的土地有限流转的做法开始流行。但是,开发商、大资本需要的是大块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流转,以获得大规模、集约化的经营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农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了如下发展态势。

首先是局部地区的分化。一些村庄已经完全或正在融入城市,或自身变成新城镇;一些经济条件有利的农村(如在东北土地资源较多的地方)已经开展公司化农业经营,或发展出规模大的专业化农场;资源禀赋特殊的农村(如在中西部有矿产资源、风景资源的地方)因资源有较大的开发价值而通过资源资本化获得发展机遇。一些地方农村展现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化农业”的图景。但是,这些在特有的城乡关系和产业、资本条件下发展出来的模式,还不足以成为其他更多地区的样板。

其次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从事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但也仍然存在大量无力摆脱困难的农户和处于中间状态的农户。在政策影响、市场交易和其他条件下,分化仍在继续,但总体上以小农户为主的格局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村的困难从来不是因为缺乏某些有亮点的“典型”或“奇迹”,而是这些局部效益与成功不能最终转变成多数人的效益与全局的成功。那些由于不具备吸引工商资本的魅力而在产业、就业转型上迟滞的农村的存在,那些想种地但是势单力薄的农户的存在,不应被简单视为“仅仅是一个暂时存在的过渡现象”,他们是必须面对的国情。

(二)适度规模的小农户

当前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形式是以“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几亩”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据调查,我国承包经营农户平均经营面积只有七亩半。东北地区户均耕地较多,约两垧多,也只有30多亩。经营规模过小,难以维持农民生计,需要适度扩大。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限制了农户规模扩大的空间。中国人口的城市化还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农民在将来中国的人口构成中还要占相当比重,单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不可能过大。加之中国农村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再生产模式将长期存在,所以不管城镇化进行得多么迅速,7亿农民和2亿多户小农中的绝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仍然需要依靠农村,小农户将长期存在。[3]即使未来中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仍将有近3亿农民,户均农地约20亩。[4]

农民生计需要和农地稀缺两个因素共同决定适度的农户规模。专业农户及家庭农场主要通过农业劳动及经营达到适度生产规模,以满足家庭生计与发展之需。在土地资源约束之下,其扩展受到限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普遍建立上百公顷的家庭农场。

近年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户的土地正在扩大,走向甚至达到适度规模。据农业部调查,我国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全国农户的0.28%。[5]另有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6]

日本、韩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也是适度扩大农户规模,而没有走上西方现代农场的道路。他们与我国人多地少情况相近,在农业适度经营方面比我们起步早。日本农民每户经营规模为1~1.5公顷,韩国只有0.6公顷。1990年,日本超过75亩规模的农场占到所有农户的6.5%,约10倍于中国2006年超过60亩规模的农场所占的比例。[7]2000年,日本农业雇工比例达到农业从业人员的20%以上[8],远高于今天中国的3%[9]。以上数据表明,中国即使要达到日本农业生产的规模,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发展适度规模的农户,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0]

(三)兼业小农户与专业大农户并存

我国小农户有兼业的传统。每个农户往往有多个微小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自己的劳动时间。更普遍的兼业形态是在代际分工基础上的“半工半耕”,即年龄比较大的老一代在家务农,年轻人外出务工,由两代人同时务农和务工来获取两笔收入,从而获取相对体面的生存条件。这种兼业方式展现了中国小农家庭适应市场化与城市化大形势的顽强的生命力。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中,42.47%来自于其他产业的工资性收入,有6个省的这一指标超过了50%。

以家庭农场为经营方式的专业大农户,以及以农为主兼营其他的兼业小农户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单位土地产出效率,总体上有利于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中国的人口大国的国情决定了农产品生产数量安全只能够立足于本国,那么就决定了需要适度规模的农户和众多兼业小农户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由数量级上更少的大规模的农业公司来提供农产品。“小农必然消亡”(只因它不是“现代化部门”)的说法缺乏根据,更不该成为目标。其实学术上并没有“现代农业”的整体经济效率高于“小农家庭”的结论,采取公司化农业生产往往是考虑了资本效率和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土地产出率。[11]

农户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取决于生产力的需要,甚至也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其实“现代农业”并非一定要采用大规模生产方式。小规模农户在某些地区的某些农产品上也凸显了一定的优势。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国家长期存在小型农庄,美国也有少数不足百亩的小型农庄,均可证明这一点。

专业大农户与兼业小农户的并存与共生,意味着一个收入差距不会太大的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在东亚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小农为主体的农村并没有出现“农村内部鸿沟越来越大”的现象,这说明农村发展过程并非必然伴随着内部的分化和差距的扩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我们在考虑“三农问题”时需要更多地立足于让多数小农户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进一步扶持小农,使之有尊严地生存和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与时俱进的农村社会就地现代化进程中找到最合适自己的位置。

专业大农户与兼业小农户在农村是一个逐渐分化的过程,他们之间存在着互助的关系。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专业农户是种田能手,农忙时会请兼业农户来帮忙,正是由于兼业小农户的存在,专业大农户才能存在。专业农户以及以农为主的兼业小农户与土地和农村有着深度依赖关系,而适度规模的专业农户在耕作、收获、农业技术、资金流转、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求更为集中,致使他们对综合类的农业经营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时,他们往往成为带领兼业农户尤其是以农为主的兼业小农户的骨干力量,这也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成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原因。

兼业农户作为小农户的主体,在我国农村中占绝大部分,他们不仅半工半耕,还经常在城乡之间流动。农村是他们的能量库、蓄水池,土地是他们的保底田,不论在城市化过程中受挫还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他们都能因为有家庭承包地而有退路。如能探索一条让他们在农村实现就地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让农村和城市共同分担中国现代化的任务,显然对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走出自己独特的现代化之路有事半功倍之效。

但是,小农户也面临十分突出的矛盾。尤其当下的中国农村2.7亿农民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弱病残、中年以上的妇女和15岁以下的儿童。大多数农村的农户家庭不完整、劳力羸弱、技术差、家户分散生产、惯用化肥农药,收入随市场沉浮十分低下,只能等外出打工者赚钱回家。至于市场信息、网络传播、营销渠道、生态技术等现代因素都很匮乏,更谈不上农产品溯源、食品安全等现代农业事物了。这样的村庄往往死气沉沉,主要娱乐是打麻将,消息主要靠打工者回家传递,这样的小农户远离现代化,几乎被社会完全边缘化了。只要能打破这一潭死水,能触动现实,引起改变,无论哪一种农村的组织化,都是有一定意义的。

二 小农户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思路

现代化与小农户的生产方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在中国当前存在不同的发展思路:一是主张通过资本扩张和规模化经营,使农业融入现代化,其结果是挤压小农户的生存空间;二是主张通过发挥小农户的潜能,开展合作,通过组织化来实现规模化,并提升小农的生产经营水平,吸收与推广先进的技术,帮助他们融入现代化。

(一)农业资本化运营及其问题

那种将农业现代化等同于专业化、大规模化,并以公司化取代小农经营的想法源于理论误导。经济学理论说明,任何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的产物——例如专业化的益处与它带来的交易费用的提高之间的权衡。根本没有笼统的“越专业越好”的道理。公司规模化经营对于那些易于标准化生产的农作物(特别是粮食等大田作物)有一定优势,但是多数情况下(例如某些经济作物),对比小农家庭经营,公司规模化经营并非天然具有效率优势[12],甚至考虑到抵御农业风险的因素后并不比小农经营效率更高[13]。其实,农业公司规模化经营的“资本盈利区间”是比较窄小的。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主要经营形式并不是公司制度而是家庭经营。无论是农民组织还是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围绕着家庭形成的。

农业在生产环节的合理组织形式是家庭经营而不是资本经营。家庭劳动可以通过有效地进行劳动安排、自由决定劳动投入量以适应家庭生命周期,也不影响农业生产环节对专业性的要求。这种特点在户均耕地少的小规模农业下,更能发挥其优势。中国的家庭农业通过劳动量的较高投入和农业精耕细作技术,实现了亩均粮食的高产,土地产出率都达到很高水平。这一优势在适度规模下将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我国近些年来对农民的补贴与保护在增加,但是在另一项保护内容上做得不够:即保护甚至扩大多数小农的可获利空间使之不过多地被工商资本占据。[14]资本进入生产领域,由投资边际效益决定的经营规模将有可能挤压农民户的升级空间。资本下乡后为追求最大利润,难以充分利用农村的“质量较低的”、多样化的资源,还倾向于尽量减少人工成本的投入从而造成土地生产率的下降。我国因人多地少,勤劳、智慧的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总结出许多独特的种植技术和地力培肥技术,而资本下乡倾向于减少使用这些技术。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也已经指出世界上的类似问题,号召要重视和发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节约资源的优势。此外,政策资金配套给私人投资者,将转变为私人资产,法理上难以解释。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将农业现代化与大规模经营和公司化等同起来,除了资助资本下乡,还在经济上补贴支持大户。我们认为对此政策必须进行国民经济综合评价,即必须从全社会角度计算其得失,不能仅仅凭借局部单位的财务评价来做结论并加以样板化。这样的做法,无异于工业领域粗放式增长的再版。有学者发现“当前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基础的大户经营虽然具有资金、技术与组织的优势,却很难成为‘粮农’,大户经营产生了非粮化趋势、产业环节转移以及土地分级承包现象,不仅违背了粮食安全的初衷,且挤出了小农经营和家庭经营这类真正的粮农,使国家支农资源的目标发生偏移,扭曲了乡村地权结构”,呼吁“需要谨慎推行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大户经营模式”[15]。中国的情况多样,且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着农业经济的环境,对各种经营方式包括公司经营的分析不宜笼统或轻下定论。但是,在政府用公共资源扶持“大农”时,如果因此忽略数量更多的那些通过租地已经在扩大耕种规模的中小农户,致使他们得不到政策扶持而难以公平地获益,那就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一些地方“揠苗助长”地扶持规模化农业典型,这可能只会施惠予拥有特殊社会资本、足量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大户与富裕的农户,而对多数的小农无益。从长期看,这种“锦上添花”的做法可能会人为地加剧农村市场和社会内部对外来资源与内部机会的不平等竞争,而扩大农村内部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加大在未来扶助小农的成本。我国普通小农中那些依赖农业与农村而有望小康的、以农为主兼营其他的这部分人虽有潜力,但也需要帮助,如果他们难以维持与发展,就可能产生一些学者担心的局面:农村中间层越来越小,仅留下“大农”和无法转移进城的“留守老弱病残”。这对社会的稳定意味着什么?那些仅从“最理想规模”经营出发计算的人,认为中国农村只需要数千万人,这是否意味着将目前中国在农村生活的2亿农户,6亿多人口的大部分挤出农村,而不顾这些“多余者”能到哪里去?能有什么生计?

(二)合作组织带领小农户发展

大型资本化运作方式在农业发展中的掣肘显而易见,但是什么样的角色能够担负起引导小农发展的任务呢?根据中国农村的历史与现实状况,无论是公司还是大户,都不如合作组织那样能够给多数要种地的小农带来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1.合作组织可以获取产业链的利润并与农户分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的生产将表现出其在价格上的劣势,只有通过农产品加工提高附加值、垄断销售以及国家对价格的保护才能保证农产品销售获得社会平均利润。这是可以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加以实现的。另外,无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还是兼业性的小农户,他们的家庭经营模式尤为需要以较低的成本代价规避市场风险,而这只有在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组织支持下才能做得到。

例如一些地区卖粮难的根本问题在于小农户太弱势,被粮食收购商压级压价的结果是必然的。只要农户弱势地位不变,再好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也可能发挥不了作用。小农户自己买不起烘干设备,受天气影响的逼迫就只能卖压价“潮粮”给粮食流通中间商。一些合作社为此请求政府帮助投资粮食烘干塔,更好地配套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实现有效提高农民的种粮收入的政策目标。农民合作组织才能真正地帮助农民社员从仓储、加工、流通等更长的产业链条上获取增加值,提高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三地,政府将粮食的收购、加工、运输统统委托给农协,迄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不但解决了农民卖粮难、收入低的问题,而且也帮助政府大大降低了收粮、加工和储运成本。

不仅粮食是如此,无论大宗农作物还是多品种、小批量的果蔬、茶叶等,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组织对农民的增收都起到重要作用。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16]的农户之所以连续三年增收20%,主要归功于这个农协不仅打通了农产品共同运销的区外市场,而且以低成本租用了棉花加工厂,将几十万吨籽棉加工成皮棉,还找到了愿意支持农民的外商负责境外销售。如此一来,加工、区外运销、外销的产业链结构成形了,仅从农产品生产环节获利的局面改变了。其结果是协会因为产业链的结构性重组而连续几年有了盈余,并且按照交易额的比例将部分利润分配给了农户。

2.合作组织能按照小农需求提供社会化服务

在我国小农的兼业性与家庭经营方式意味着它对接市场的需求是细碎的、多样的、小而全的,即需要小规模的综合性服务。无论从技术学习还是供销、信用借贷的需求,小农都缺乏专业性商业机构所希望的规模性,以至于专业化的商业机构难以满足也不愿意满足小农的特殊需求。而合作组织不同——它是专门为小农服务的。一是可提供优质低价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二是可提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三是可伴随生产和经营规模扩大而产生金融服务,以及适当的外部投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其效果在某些方面比西方国家大规模家庭农场更明显;从日本、韩国经验看,农协的社会化服务效率很高,它有着比政府办的机构及公司更有效的机制。

3.合作组织有利于稳定、和谐、繁荣的新农村建设

对于多数小农,农村不仅是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基本就业地,也是家庭的保障。正如有学者指出让留村务农的农民有机会扩大经营规模,让进城务工失败的农民有退回农村的选择机会,是农民的基本人权。与外来资本不同,占农村人口多数的小农的生存离不开农村,因此他们与农村的兴衰息息相关。只有他们的基本利益在城市化、土地流转、资本下乡等非农政策贯彻中得以保障,才谈得上农村稳定与繁荣,我们才能说农村可以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不仅如此,农村还是我国传统文化根之所在,是维系我国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乡村文明是新时期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这些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的需求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联系在一起的。经济越是发展,这些非经济需求越是增长。而以较低成本长期稳定地满足这些需求,需要既有经济实力又有操作动力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他们最希望也最有动力建设和谐、稳定、繁荣的新农村。

4.合作组织使多数农民的能力得以发挥

作为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者的中坚力量,未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的主体,以种地为生的小农需要保护、需要服务、需要农村。小农成长成为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经营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任何政策都代替不了这个在必要帮助下的自主成长过程。因为现代化说到底是人自身能力的增长,而较之外来工商资本、较之鹤立鸡群的大户,合作组织最适于满足小农学习的需求。

三 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发展,覆盖面扩大。它通常以当地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农产品为纽带,围绕当地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建立,带动农户融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17]一些农民精英(他们是合作社领办人的主体)涌现出来,在实践中不断创造与试验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一些专业合作社已经从单纯的产品或产业的合作,延伸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合作,比如出现的农机合作社,各类农资、农技合作社等,相当大地提高了农民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总体而言,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有限。一是过于弱小。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达到了82.8万家,实有成员达6540多万户,覆盖近1/4的农户。[18]不过,每个合作社平均不到100户农民,这种小规模的合作社,在金融、加工、销售等市场领域中的地位与个体农户无异。实际上发展过程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是自己养活不了自己,生存都有困难。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专业农产品、提供专业服务)受规模和能力所限,并不能满足兼业小农的合作金融、联合购销这类综合服务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为数众多的兼业小农很难真正进入专业合作社,而只能是少数的专业农户加入和主导。三是农民专业合作性质“异化”。商业资本进入合作社里面,就成为大户老板控制的合作社,把合作社有限资源实际上私人化了,没能充分体现合作性质,一般社员并不能从合作中受益。甚至存在许多有名无实的“假合作社”或“空壳社”。

合作社内权利不均衡,大农支配小农的现象有其历史与经济根源,因为小农资源有限、经济收益少,即使有合作需求,也产生不了现实的合作收益,更承担不了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而相反大农则有实力。但是合作内部不均衡性增大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地方政策及其执行的偏好(如倾心于“资本下乡”、急功近利、嫌贫爱富、抓大弃小)的产物。对一些官员来说,较之树大户、引资本办公司,扶持普通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不知要省多少事儿!而我们认为扶持出一个占地超出四周普通农场许多倍的“规模化农业大户(农场)”的意义远不如让10家小农成长为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农户(农场)。

(二)一些农民合作组织有突破专业限制、实现综合化的倾向

作为合作组织“摸着石头过河”发展的试路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正在将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带进一个新的探索阶段。这一点从我国一些专业合作社自发展现出的几个趋势表现出来。一是组织跨业化。这是指突破专业范围,跨多种产品或服务,建立诸如“种养合作社”“粮机合作社”之类的组织。二是功能综合化。合作社不仅提供生产互助,还在供销、资金方面开展互助。有的合作社还开展问题活动、环境治理、社会服务。三是组织联合化。不同的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建立联合社,共同开展服务。四是纵向一体化。同一专业的组织联合起来,突破乡镇范围,有县、市,甚至省级建立合作社。这些趋势反映了农民的希望。

一是小农户需要综合功能的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如同用一个平面服务于一个多面体,难以为多数小农提供细碎的、多样的、小而全的、综合的服务。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在走向专业化经营中不断获得进步,但我国大多数农户恐怕还是长期兼业农户,不宜将多数农民隐含地定位为“专业农民”。[19]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速度远远赶不上农民对多种服务的渴望——正是这个矛盾迫使一些合作组织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显露“综合化扩张”的自发性。

二是单纯经济组织难以为农民赢得平等地位。专业合作社在产品销售和获取生产服务的市场中仍然处于竞争劣势,难以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抗衡,因此一些合作社的“规模扩张”现象含有“自我升级”之意。如为了向城市开拓事业出现乡镇、县、市、省乃至全国的联社或协会,又如为了拿到政府的项目而扩大成员的覆盖面等,这反映了农民组织提升其政治、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意向,以地位的提升令其经济合作效益得到发展的空间。

四 我国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创新实践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出现的综合化、规模化,虽然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但其一直在发展中,下面仅从我们直接接触的案例谈一些认识。

(一)“农禾之家”联盟的创新实践

“农禾之家”联盟是一个有意愿走向经济与社会功能综合发展方向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网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中心的支持下,2005年由全国7家农民合作组织发起成立,截至2013年7月,已发展至108家会员组织,覆盖18个省。这些会员组织基本分布在我国13个粮食主产区。目前,从组织业务结构考察,48家从事单纯种植或养殖业务;36家从事两类以上的涉农综合性业务,其中13家建立了会员内部资金互助;17家从事单纯的资金互助业务,另有部分合作组织从事手工艺或农产品销售业务。总体而言,带有一定综合性业务功能的合作组织已占会员总量的36%,建立资金互助业务的占54%。从组织覆盖区域看,县级层面的合作组织15家,目前大部分合作组织均已突破村级行政地域。

“农禾之家”联盟成员组织的起点与发展路径各不相同,出身于迥然不同的“专业背景”,例如缘起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社区文化的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农村金融合作的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农业专业协会的四川南江县秦巴山新农村建设发展联合会;农业公司的内蒙古赤峰克旗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以及肇始于综合农协制度试点,以官民共治共享为特点的湖北建始河水坪地区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等等。

这些组织虽然起点不同,业务侧重也有差异,但在各自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都相继建立合作金融、合作供销、社区教育、农业技术推广等综合性的业务功能。

这些组织自发走向综合农协方向的动力源于弥补自己业务发展的短处,要求突破专业限制,沿着弥补自身缺失的功能的方向进行组织改进与创新,以获得自我发展。正如四川南江县秦巴山新农村建设发展联合会理事长所言:“原来我们做的是农民的生产技术合作,但是总做不好,农民参与很被动,原因在于我们的社区教育没有做好,我们碰到的一切问题都可从这里找到原因。”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理事长也认为,我们开始就是做农民小额贷款,在发展中越来越发现,合作金融需要和销售合作联结,需要和社区教育结合,不然单一的合作金融难以走出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农民合作组织功能拓展

不仅“农禾之家”联盟的会员,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从需求出发,自然而然地扩展自身原有的专业。这种行为的大量产生不仅说明我国许多农村中农民需求的综合性和多样性,还说明了农民组织开展的各类内部业务之间本身具有天然的互补性。

1.内置金融合作

对需要小额借贷的农户来说,因为农村信用社早就变成一种商业银行,往往只有外来的小额贷款一条路。而外来小额贷款即使想为农民服务,也最终脱不开商业借贷的路子,成为外来资本向农民高利息放贷的一种方式。一些综合性合作组织已经在近年尝试社区内部的互助金融服务。例如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湖北建始县河水坪地区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内蒙古赤峰克旗永胜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吉林梨树泉眼岭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都在合作组织内部开展小额贷款的合作金融服务,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既满足了普通小农的贷款需要,其收入又支持了合作组织的运行。只是,这类很有希望的尝试必须得到国家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支持,才可能进一步扩大规模和健康发展。

2.供销服务

大部分合作社都开展供销服务,受到农民欢迎。不过,农业产业链产生利润的主体部分已经被强大的工商资本占据。一些合作社一方面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一方面增大合作的规模,跨县甚至跨省经营。但是这一尝试面临的瓶颈是国家能否自上而下调整利益关系,将更大的供销利润让给农民组织。

3.社区内部土地合作的尝试

例如陕西洛川旧县镇的苹果园区建设,河北沧州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再如,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以土地合作为纽带向有机农业转化并且显著增收的例子。他们自2009年起,在1000多农户中,推动9000多亩使用化肥农药的污染土地向无毒土地集约转化,为农户提供“五统一”(土壤检测用肥、预防用药、选育种子、技术培训、达标销售)的规模化服务。在三年的土地转化期中,打破了有机农业前期减产减收的惯例,参与土地转化的成员实现了连续三年户均收入增长20%。与公司的外部土地流转机制相比,这种社区内部的土地合作机制同时发挥农户和协会(即农户共同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以土地合作扩大了对农户的经营服务规模,降低了个体小农户的经营成本,发挥了生态农业增收的技术效能,弥补了农户耕作规模不足的缺陷。而小农户也通过土地合作得以专注于自己的所长,他们自主选择套种作物并进行田间管理,也为各自的增收作出了贡献。

同时,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还将规模化经营服务产生的部分盈利用于社区公共事业,所以在本社区的农户中获得了较之单一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权威,这也为其进一步扩大土地合作的规模打开了空间。一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服务新模式的雏形出现了:在分的层面充分发挥农户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在统的层面充分利用综合性农协将服务规模化的组织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统与分,农协与农户两结合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支持,利益均沾,那么,形成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机制就不远了。[20]

4.参加社区服务

农民合作组织参加社区服务的例子很多,如河北隆化农牧业综合发展协会、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合作社、河南兰考南马庄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胡寨哥哥农牧专业合作社,以及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等。他们普遍开展了社区教育、文化活动、妇女和老年协会、环境治理、儿童教育等服务事业,有的还开展了垃圾分类处理和制作有机堆肥的活动,带来环境保护方面的连片效益。

事实证明,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对内的社会功能并非泛化的社会服务,也不是农业企业偶尔为之的慈善捐赠,而是针对所在社区的需要提供各自不同的公共服务。而且,他们提供服务时不排斥非会员农户,与经营服务不同,它的对准机制瞄准的是农协所在的社区。

(三)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特点

1.组织形态的改变

正在探索的综合农协是一种合作社的改进型组织,是“不仅是合作社而且又能支持各种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组织。它能包容各种类型的经济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公司等;大家可以共生于这个经营组织上,如同树叶长在树枝上、树枝长在大树上。它不同于那种一味将农村的“有价值的经济要素”从社会与环境中剥离、抽取出来组合加工以获得利润的厂商行为。相反,这类雏形的“协会类”组织有着恰好相反的使命:它们以扩大综合性服务的规模来弥补小农户耕地规模的不足,从而帮助小农户自主地成长,将家乡的经济、社会、环境资源更加有效率地可持续地利用。我们感到综合性农协的生命力源于三点:一是农户为本;二是服务为本;三是社区为本,不断开发能够满足农户基本需要的各种经济社会、文化的服务,并将服务扩展到社区,以实现规模效益。

2.组织的社区特性

无论农民协会社会功能的发挥(如与村委会关系等)定位于怎样的具体制度安排,有一点恐怕是普遍的规律:没有来自社区的、普通农民自己的组织,就没有像样的社区。我们可以期望:农民自己组织的协会作为扁平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政府的科层组织形成功能的互补——后者有许多自己做不了也做不好的社区工作的盲区或低效区间,而前者可以做好这些细致而又复杂的事情——以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这将使农村社区建设走出一条与城市完全不同的更为有效的道路。这里关键原因是城市社区缺乏经济职能,致使其社会服务功能受到影响,因此成为“政府的腿”,只能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事务。而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用自己的经济收入支持自己的工作团队,其中不乏可以提供非经济的社区建设职能的人才。此外,合作组织借助其经济服务,密切了与农户的联系,农户认同感强,社会服务可以做得更好。

3.重视人才的培养

在农民合作组织向综合化方向发展过程中,农村人才的涌现与提高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从20世纪末,在温铁军等从改革一线走出来的学者的带领下,一些大学与社会公益组织一直坚持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学习、参观、讨论交流,使得我国已经涌现一批有见识、有实践经验的合作组织带头人。这对于遏制农村人才外流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又如近年来农禾之家为支持会员组织发展,开展了培养农民组织职业领导人才的“农合CEO”项目,开始了培养乡土农村工作者的尝试。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已经产生了52人的专职工作团队,其中主要是返乡青年包括大中专学生。他们在协会有了稳定的职业和提升的专业空间,工资从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收入中支付。可见,给予返乡青年以岗位和事业支持也需要有规模和多角化经营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

(四)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创新要素

以上农民合作组织在综合方向上的尝试反映了农民的需求,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就全国范围而言,自觉走向综合的组织还很少,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刚刚开始不久,距离成功还远。讨论这些尚不成熟的尝试,是为了探索这些实践中是否存在组织或制度创新的要素。如果有,有哪些新要素?这些新要素怎样才能得以持续?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1.农村社区本身就是一种自组织要素

在工业时代,以农产品为市场交换物的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经济上的天然劣势,用什么来补偿和平衡这种劣势,让农民合作组织能主要凭借自己的力量站立起来?农村社区这个资源的集聚地和成长地可助它分量最重的一臂之力。

农村社区有最丰富的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社会互信的社会网络资源和可以不断生成的经济资源,有天然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文化礼仪和节日习俗的秩序,它们自动地互相联结,形成各种资源之间自组合关系。而人在其中并非可以超乎一切,最佳方式就是顺其自然地与各种资源主体平等结盟。就此而言,社区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特殊的组织要素,它将各种主体各种资源组合起来,安排在适当的位置。这样的自然社区在城市是没有的,它的确是农村和农民的天然优势。农民合作组织只要将这种天然优势激发出来,增进社区内部农民的认同感与信任感,分享与保护共有资源信念,就完全可能以社区的社会、文化合作助力经济合作,用天然优势补偿天然劣势。“人们曾经认为部落和村庄这样的传统社区是现代化的束缚和桎梏。然而,必须认识到,这些社区为纠正市场和国家失败,进而支持现代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需要的组织原则。”[21]

2.经济社会统筹与民主要素的生长最适宜以社区为土壤

综合性农民组织都是社区型组织,发展成员以社区而非产业为界,组织发展常以覆盖社区多大比例的农户为标准。发展新成员也就在扩展新社区,从原理上讲社区所有的农户都可纳入组织范围,甚至社区非农户愿意加入者也可以参加,这可能对于城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尤有意义。成员覆盖全社区的这类综合性农民组织类似于社会企业,即以经济为手段实现为社区成员提供公益服务的目标。正是社区性让组织的成员有了边界,有边界的成员就对社区有家的感觉。而社区也像大家长一样不仅重视成员的经济利益也重视其社会的和文化的利益,并且为所有的成员提供门槛低、成本低、包容性强的公共服务。这自然对那些兼业小农户、老弱病残户帮助最大。也让以经济实力支持社会公益的综合性组织经常面临涉及大多数社区成员实际利益的决策。而组织的公益目标和成员团体的形式决定了必须以民主的方式决策。要秉承合作社的基本精神,选举理事和监事、决策重大事项都一人一票,而不是按照投入股金的多少认定成员投票的含金量,所以是“以人为本”而非“以资为本”。是组织所处的社区环境影响了组织的性质和治理结构,决定了组织必须履行民主原则,在成员间倡导自主、自治和互帮互助的民主精神。当这类组织的规模超过村庄,扩展到连片地域时,其民主的要素就会在超越村庄的乡里空间自然生长。

3.规模性要素对综合性农民组织有重要意义

目前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都限于本村,规模小到五六户一个合作社,一个村就有多个合作社的比比皆是。而联合社以产业为纽带,纵向联合,与村庄以及乡镇社区基本不发生关系。这样的合作社连发展自身单一的经济产业都有很大问题,合作金融、联合购销等经济事业的综合毋庸提起,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区统合就更加提不上日程了。而我们发现,目前做得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规模化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他们或在连片村或在相邻镇以社区化的方式整建制铺面,组织农民入社或者入会,而且以经济服务和社会服务两个轮子一起带动,合作社(或协会)与社员(会员)都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可计量的利益。生态技术、联合购销、农机耕作、土地合作和资金互助等合作事业的确因规模化运营而得到普及,地域的农业现代化进程因规模化、组织化的服务有着实明显的推进;同时,社区公共服务也呈现规模化扩展之势,乡里空间因经济社会的规模化合作生成了合作氛围和新的合作议题,人际关系得以改善,乡村文化得以传承……总之,实践经验证明,规模化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可以推动农业和小农户走上就地实现现代化的路子,而无需走小农户上楼进城,土地连片承包给企业家,标准化生产经销这种当下主流话语下的现代化之路。

4.“官民共治”——中国语境下的乡村治理要素

在乡村,村委会是法定的“群众自治组织”,做公共服务是法定职责。可是近十年来,随着农业税取消、撤乡并镇,社会保障下村,管理量成倍增大,村委会已经日益脱离自治性质而成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的“准行政性机构”。大多数村委会除了使用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经费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经济资源来满足社区农户自认为最需要的公共服务项目。有了综合性的社区农民合作组织以后,村委会留下的社区公共服务空间正可以由这种综合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填补。

较之村委会,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客观地说,一是合作组织的头是民不是官,只对农民负责而不需要照应上下两头;二是有多大力使多大力,百姓理解,没有压力,所以在农村社区服务上做得有声有色。不过,从职能上讲,农民合作组织的确与村委会有重叠,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关键在于合理划分村委会与农民组织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分工,实现二者各有所侧重,建立良性互补机制。

其实,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领域正反映了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在静悄悄地发生改变。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和城市社会组织一样,是可以从事公共服务的新的民间主体。在我国,各种民间组织的社会服务与影响力正在日益扩大,而这也正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只是,在中国语境下,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是走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的公民社会之路,还是走社会组织与政府或准政府组织共担责任、共克时艰、共享收获“官民共治共享”之路,是带有方向性的探索。有些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和当年国有企业改革厂长书记一肩挑类似,以村支书兼任合作社理事长,或者夫妻分工,一个做村长一个做理事长。但是,如果综合性组织的规模超越了村庄,这种方式就受限了。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农协(农会)之所以采取特别立法或大农委体制,可能也与政府有意识推动“官民共治”有关吧?况且,乡村的“官民共治”较之城市,更具必要性与可行性。

五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农协(农会)的经验及其借鉴

(一)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农协(农会)的基本经验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协(农会)是历经数代、至今仍发挥重要作用的特殊的职业农民团体。在工业化初期和中期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地均以国家体制、特殊立法拉上落后的农业和贫弱的小农户,设立了经营为主兼营社会服务的农协这类具公益性质的特殊社团法人[22],以覆盖全体小农、统筹经济社会功能的农民组织化方式促进农业发展和兼顾社区建设,致使农业成为推动早中期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由此打下的社会基础结构和农村的组织治理体系至今还发挥着正能量的作用。它表现在无论在经济高速增长还是低速增长时期,城乡、农业与非农部门都能够相对均衡发展,并且为后工业时代乡村的社会事业、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的成长打下一定基础。较为明显的表现是城乡收入相对均衡增长。例如,2011年台湾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居世界第20位,人均农业增加值1.33万美元;城乡收入比约为1.3∶1,远低于大陆的3.3∶1。[23]日本2011年农民家庭收入为765万日元[24],远高于政府公务员的收入。

三地农协的主要做法如下。

1.组织结构与成员

农协的组织体系均按行政区划设立,覆盖所有地域,按照中央、省、市县、乡镇分为各自独立的三级或四级法人。不过,取消中间层级,向扁平化发展成为组织架构的改革趋势。目前韩国改得最彻底,只有中央和基层两级法人,日本已经完成四级变三级,现在正在从三级向两级转型。[25]台湾原本三级,现在变成四级,省农会与台北、高雄市农会整合起来成立了全台农会。三地的基层农协是整个农协系统的根基,均设在乡镇或相当于乡镇的区域,称为综合农协。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三地基层农协(农会)也有合并与扩大规模的趋势,近年分别为741家、1171家、302家。参加农协(农会)的农户高达95%以上[26],而农协(农会)会员并非全是农户,越来越多的非农户参与农协(农会)成为共同趋势。三地法律都规定从事农业者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当地居民可自愿申请加入准会员(赞助会员)。准会员在台湾占会员总量的四成以上[27],在日本已经超过五成,[28]而韩国准会员增长最快,到2010年末,已高达1448万人,是正式会员的6倍。这主要源于非农居民希望利用农协(农会)的信用事业。[29]

从日本、韩国农协、我国台湾农会的发展状况看,虽然农民会员减少了(目前已经稳定),但是准会员增加了,农协反而更扩大了。

2.事业经营与效果

三地农协都为会员提供信用、购销、设施利用、农技推广以及妇女、青少年、养老、医疗等多方面的服务。会员的利益分配按合作社的原则即按交易额进行二次分配,同时,会员还享受农协提供的低息贷款、农产品和消费品购销优惠、农技培训、妇女老人儿童福利等公共服务。[30]

三地农协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略有盈余,用经济事业的收益支持本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历经半个多世纪,都成长为拥有巨额资产和大量员工的社会企业性质的集团。

2011年,日本农协资产总额为9755832亿日元,其中固定资产93387.8亿日元,年度总盈余18860.86亿日元,每个综合农协平均收益26亿日元。农协系统聘用215807人,每个综合农协平均298.5人。[31]

2010年,韩国农协的总资产为286.97万亿韩元,税后总利润为7047.27亿韩元。1171个基层农协的雇员约7万人,农协中央会的雇员有2万多人。[32]

2009年,台湾省农会的总资产为815.4亿元新台币,其中固定资产为60.9亿元新台币,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8.99%,2009年的总盈余为1.04亿元新台币,自有资本收益率1.16%。省农会和各乡镇农会的聘任人员总数为16546人。[33]

三地农协的财产主要来自信贷、供销等经营收入、政府补贴与奖励、募集的事业资金和会员费等。会员费只是象征性的。农协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归全体会员所有。涉及重大财产处分事宜,一般需2/3以上会员同意。

3.政府的作用

三地政府均对农协予以大力支持。

首先是制定特别法律《农协法》或《农会法》,对农协组织体系、功能任务、管理方式、分配原则做详细规范。例如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可以从事的业务内容就有21条之多。

其次是政策支持。一是以保护小农为长期的政策方向。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三地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政策明文规定限制资本下乡,限制农地向外流转。二是以政策保障农协收入。这主要是事业特许。三地的政府都将兴办农村合作金融的权利交农协(农会)独家经营。台湾政府至今都将土地银行业务交由乡镇农会信用部执行。韩国政府为支持经济基础薄弱的农协,于1961年将国家农业银行并入农协中央会[34]。此外,粮食收购、加工、运送等重要工作三地政府也都委托给农协运作。据查,台湾《农会法》规定的21项任务中有2/3涉及政府委办或相关业务。2010年台湾农会仅从政府委托事项中就收入了2.1亿元新台币。三是以财政补助、专项支持和免税等政策帮助农协经营。三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对农协有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农协购置农业设施、办展会一般由政府出一半费用,对农业贷款实行免抵押、担保和低息;例如韩国农协自设大型超市,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各支持50%和20%,农协中央会支付30%;农协举办的经济事业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免税。[35]四是政府有关部门以长期支持基层农协项目、研究所、农业试验场,辅导并监管农协活动等方式支持农协的人才培训、农技开发与推广、社区组织管理与规范。五是对农协的财务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例如台湾乡镇农会一直受到县级政府辅导科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是社会体系的构建。三地农协都是政府监管、地方自主、独立运作的产物,是政府构建的涉及四方八面的的系统、完整的社会体系。政府依靠农协实施对农业、农地、农金、农村、农民、生态环境、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的政策干预与保护,使得弱质的农业部门能在国际市场的风雨飘摇中长期屹立不倒,农产品供给能长期稳定,农民收入能稳定地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农村成为人们可以待下去的地方。这种综合效果仅用单纯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是无法解释的,只有换一套语言,将其理解为是融入经济政策且宏观指导与微观操作紧密相接的独特的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得到较好的诠释。台湾大农委体制可以为此做个注脚。台湾农会的指导与监管部门是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它整合了各类涉农部门的部门利益,集中了所有的农政事权,农、林、渔、牧及粮食行政事务,农业金融、农科研究、农技推广、农村社区建设和农业运动,成为完整的一套中央农政体系。这种一元化的体系事权统一,组织、经费充实,实行垂直领导,才保障了关于台湾农会的各项政策得以较好执行。

(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农协(农会)的启示

第一,政府与农协的关系。农协是独立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两者既不是二元对立,也不是混为一体,而是既分立又协同。政府在农民组织弱小阶段采用坚决而耐心的帮扶立场,做细致而长久的重复性工作,致力于“养大”弱势的小农。在我们赴台考察时,台湾省农会一位负责人和乡镇农会的一位精英农民(神农奖获得者)曾分别告知:“是政府养大了农会”;“农会养大了我们”[36]

第二,专业与综合的关系。专业合作社(协会)与综合农协可以并存。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均有独立于农协法(农会法)的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独立的合作社法人与综合农协并行,也可以不独立注册,而是在农协的庇护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台湾农会的产销班就是这样一种形式。而综合农协与专业农协的不同主要是前者以社区为本,后者以行业为本。社区边界清楚,韩国和中国台湾规定,成员不能重复加入两个基层农协,且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与农户的联系较之专业组织仅提供经济服务更为普遍和密切,组织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包容性大,政策优惠多,相比较专业协会能够全面保护农民群体的利益,满足农民在本社区的综合需要。这也是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须单独注册,自愿在农协麾下的原因。

(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

东亚(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农协(农会)的经验是不可能照搬的。原因是我们的“三农”问题的历史、国际政治背景、土地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面临问题的时代特征都有所不同。

但是比起那么多人多年来热衷的“欧美现代化农业”的研究,我们对同是小农占主导的东亚近邻的了解实在少得可怜。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农业经济专家就考察过日本农协并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关注和进一步调研[37]。不过,直到近年来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这可能是一种不同于欧洲或美国、特征鲜明且稳定的小农走入农业现代化的模式。其中有些方面尤其值得关注,应该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第一,予以特别组织的小农走入现代化是否带来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效果?

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迄今仍是小农经济和家庭经营占统治地位。三地的人均耕地都只有一公顷多,却推动了农业的就地现代化,维系了农户基本上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即便在全球范围内,三地的城乡收入差距也是比较小的。例如台湾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户收入比非农户下降了,但是仍能达到非农户的79%(1975年)、63.2%(1992年)与70%(近年)[38],城乡收入差距远低于大陆。

上述成绩三地类同且被国际社会认可,而三地农业组织均为源自日本的综合农协体制。那么,综合农协体制与这个成绩有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关联度有多大,显然需要对其他因素的作用做分析。包括当时对农业经济有利的内外部环境、政府补贴政策、乡村尚能维系的互信文化等。而这些因素与综合农协在同一时期相伴相生,是否是取得直至今日的长远效益的关键?若是,综合农协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可能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现在时代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了,这个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还有效用呢?

第二,互联网时代的农业现代化还能重复工业时代早期的东亚综合农协模式吗?

互联网时代的城乡关系与工业时代相比发生质的变化。城市人运用互联网店与乡村的农民直接对接,大批小型且多样化的城乡社区合作模式在亚洲、在中国这些小农充斥的地区和国家纷纷涌现。尤其在城郊农村甚至出现了从城市流入农村的新移民。目前这些创新已经被冠以社区支持农业、农园、民宿、文创产业、生活创意、社区营造、农村三产等多种称呼,其关键词是青年、网络、小型、生活、社区、城乡对接、乡村文化。它的确是从适应这个多元且不确定世界的多样化需求而生长出来的新事物。一些人看好其发展前景,认为这就是后现代农业的主导方向,而这个方向与东亚综合农协的体系、特征似乎又不同。有意义的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实践者与持综合农协方向者在一点上是同盟军,即都反对美国方式的农业现代化,认为大规模、机械化、标准化、雇工式的大农场模式不适合中国。现在出现了三种方向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争论,而东亚模式与美国模式在同一时代并行,互联模式则是新时代的产物。如何通过客观的事实梳理、案例分析、概念厘清找到这三种模式的内在规律,以及在什么环境和条件下会产生交集,正负效果如何,也是今后研究的问题之一。

第三,巨型人口大国能够全面推行小国模式吗?

从中国经验出发,研究外来经验能否融入本土,需要思考三个问题:①东亚小国模式能够为中国这样的大国借鉴吗?②中国已经有村委会这个基层公共服务组织,还需要再建一个综合农协承担公共服务吗?两者有冲突怎么办?③中国既定的体制格局和政策体系如何能容纳综合农协这种依托国家保护才能生存发展的并非纯民间组织?对于这三个涉及体制和机制的根本性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后做出解答。

六 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思考

(一)坚持多主体多路径

什么是“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我们很难给出确切定义。但是我们可以归纳出它所包含的某些基本要素:经济社会功能统合、社区性和规模化,甚至有利于实现官民共治的乡村治理原则等。涉及这些要素的许多涉农的社会经济主体都有可能参与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例如,①专业或者综合性合作社;②各类涉农的协会;③涉农的公司;④涉农的研究部门;⑤涉农的事业单位;⑥农民企业家、公司白领、返乡中青年、返乡大学生;等等。

村委会怎么样呢?全国起码70%以上的村委会没有集体财产,没有经济功能,经济工作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加之在村庄社区,不可能因为规模不够而扩权到其他村庄;还有,被赋予土地产权的管理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并在实际上成为政府政策的基层执行者之后,再回归扎根农户的农民自治组织就不容易了,因此向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方向转变的难度可能较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国内已有的探索和经验[39]。不过,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兴办农民合作社(比如以合作社理事长身份推动村庄的经济事业),又能利用村庄撤并的机会或者自己的影响力将合作的范围拓展到连片村,那么也能推动综合经济、社会事业的规模化。农禾之家联盟的多家成员就在探索这个路径。

至于涉农的事业单位如供销社,有没有可能走上综合农协的探索之路呢?供销社在最近几年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不仅做供销,还兼做合作金融、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事业,在经济的综合功能上已经走到几乎所有拥有政府背景的组织的前头。但是,它在社区性上有先天缺陷。供销社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不是合作社或者社团类的成员组织,没有社员,如何能以社区民选方式建设农协组织?尽管供销社各级均为独立法人,但是行政色彩浓厚,以市场方式运营,上级社向下级社投资,已经成为有庞大资产的官办集团公司。如果供销社尝试走综合农协之路,是否实际走的是“以官为本”的官商之路,这一点值得注意。更为可行的方式,也许是在试点中尝试一种新的政策,供销社作为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专项支持综合性农协的流通体系建设。

而专业合作社可以尝试第一步走向拥有综合经济功能的合作社,第二步扎根社区发展社会事业并在功能进化过程中逐渐改进组织结构;曾经是不同部门的协会组织例如农业技术、合作金融、产品供销、农村教育的协会可以从自己的专业出发逐渐扩展,并与社区的农民更深入地联合而导致新组织诞生;愿意为社区为农民服务的农业公司、社区型公司、农民企业家、大户都可以从各自的优势出发,联合社区的农民组织,共建综合性、规模化的类综合农协组织。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来自农民企业家、农民工、职业白领和退休人员乃至刚毕业的大学生组成的返乡大军,他们最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精神,也许,未来的若干年中,这部分人会成为中国第三波新乡村运动的中坚力量。

总之,不同主体的不同需要、不同组织的不同路径,相互组合的各种可能性,都蕴含了探索的无限多样性。只要辅之以政策鼓励并因势利导,这一走向综合的探索大趋势对于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乃至农业、农村、农民就地现代化的发展都会大有裨益。

(二)出台稳定宽松的支持政策

走向综合是对于当今多种涉农组织的方向性引导,要支持这种探索,宜出台一种相对稳定、宽松、长期的大政策。这是因为,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成长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诸多的现实矛盾和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我们不可能轻装上阵,而只能前瞻后顾、统筹解决各种纷争,甚至需要以更加宽容和包容的态度在一段时期内搁置争议,少争论、不争论,让时间和实践作出结论。所以,在未来时间里,对农民合作组织走向综合方向应该本着长期支持的态度,不因枝节问题改变、放弃、干扰,甚至毁坏这一对中国的未来可能意义深远的组织与制度创新的进程;也不要拔苗助长、大轰大嗡,限时间、赶速度,越俎代庖,以运动方式破坏其必须经历的自我成长过程。

多样性、曲折性、试错性是任何组织和制度创新的必然特征,不宜求全责备。例如,合理和有前途的新型组织在开始时往往难以获得合法性,这几乎成为改革进程中的规律。在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没有形成之前,有关部门可根据现实的法规给予恰当可行的帮助,让试验或试点能继续进行而不至于无谓搁浅。对于探索进程中的问题,也需要甄别性质,保护农民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积极性。

有些组织功能的扩大涉及调整现有管理格局和现行规定,特别需要有关领导人关心甚至亲自调研,从农民合作组织那里发现处于萌芽状态的新事物,以开放的态度、改革的精神开辟农民组织领域的“特区”、“特例”,从政治上予以保护、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尤需注意的是,这种支持并非主要是物质或项目的支持,而是方向上的肯定。过分的物质支持,生造出来的“典型”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在现实中也常常起到负面作用。

(三)积极开展探索性试点

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改进或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一个方向,需要通过试点来予以检验、试错。最初步的探索已经提示我们,这个过程将蕴含着多方面的创新,难免需要政府部门、涉农政策及各有关机构自身的调整或改革,甚至可能需要立法部门进行法律修订,这就需要尽可能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基层实践的要求结合起来。所有这些,都需要国家与地方、基层组织结合开展试点,针对不同的问题、各地不同的情况[40],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尽可能多地积累经验,为长远的决策做好长期准备。

1.试点的总体思路

我们建议试点要点面结合。即中央提出农民合作组织走向综合的大方针,各地可以在现有框架下自行尝试,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首创精神,同时,中央选择若干县市做具体试点。

试点的关键在于基层合作组织的重构。可以先行推动融合合作金融、合作购销、合作生产的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发展,促其成为未来农村综合合作体系的基层组织。具体可指导目前的基层示范合作社兼具金融合作、购销合作、农机农技推广的功能,同时,支持它们以乡镇社区为范围发展社员,积极参加当地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培育和运用社区的互信网络及社区的各类资源,尤其要善用体制性的管理资源。

除在基层试点外,还应当考虑县级试点的探索。县级综合性协会要对乡镇组织作出指导、培训,在经济事业上尤需注重基层组织最需要的农产品物流系统和批发与零售结合的公共市场建设。当县级综合性协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积累了成功经验后,可以再设立区域性的综合农协联合会,区域可不局限一省,可跨省连片设立。在区域联合会的结构里,可重点试验各县级协会间的合作方式和内容。例如将依托乡镇农协设立的内置合作金融与更强调区域联合的农产品物流系统作为乡、县级综合性组织间合作的关键内容,以及探索如何让基层乡镇的综合性组织有秩序、有计划地进入城市市场的路径。

2.试点的难题与思考

试点中最难逾越的障碍有二。

一是如何对待上级政府未给予明确肯定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

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农民合作组织的许多新尝试崭露头角。一些原本主要从事经营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自发地从经济功能走向综合性的社会服务功能。他们运用组织的盈利,自带“干粮”向社区的助老扶老、环境改善、帮扶困难户等公共服务延伸。面对这类由农民组织自发自愿做社区建设的好事,一些地方的政府心存疑虑,唯恐他们越界,侵占了本该属于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领域。

其实,在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与“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列为村委会的职责。只是还没有明确提出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运用盈余为成员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其实,作为公民和公民的组织,享有法律并未禁止的一切行为的“自治权”是一条常理,本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农民的组织,有什么事情不可以协商合作呢?

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村委会,而是村委会的实际“上级”——县乡政府的看法。由于这种做法没有得到更高的上级首肯,如果自己同意做,就可能担风险。是恪守经济组织只能从事经济活动规定,向社会建设延伸就是“越界”,就是有“政治企图”,将农民组织当作与政府争权夺利的异己力量,还是遵循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攻坚克难,“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41],以满腔热忱帮助、指导农民合作组织与村委会协同起来,共同做好社区建设?这是对这些地区基层政府的新考验。

试点的目标之一,可能是如何形成一套中国式的官民共治共享的机制,官民共同面对困难,协同解决问题。而官要以民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那么,尊重农民的意愿与首创精神就成为官民共治共享机制的前提。经验表明,一旦让农民合作组织的演进听凭长官意志,任凭政府部门安排与控制,只能使农民合作事业遭到毁灭性打击。

二是现行体制下政府各部门间利益分割、互相掣肘成为试点中最难逾越的障碍。如今仅在农民合作金融方面,就有银监会、农业部、供销总社、民政部、国家扶贫办等多个政府部门介入,其政策做法各不相同。一个基层示范合作社也有好几个部门各选各的。至于给合作社资助的各层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的机构更是五花八门,有几十个之多。试点能否超越部门利益,能否在一个统一的大方向下整合这种到处“下雨”、经常发生“径流”的利益配给政策,能否整合有关事权财权,形成一个能够令行禁止的有权威的一元化的试点指导部门,可能是最大的难点。

3.试点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1)组织的注册问题

目前大部分综合性合作组织均注册为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它们进入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在体制上不顺,常被视为富人做慈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条件下,我们建议这类组织可以同时注册为协会即社团组织,例如称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或者综合性农民合作协会。由于这类组织同时具有经济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需要组织经营事业,这与国家颁发的社团登记条例和规范文本有别,因此需要民政部出台政策,在社团登记中另辟一类农村综合社团类,以区别于目前登记的农技协会、产业(行业)协会、老人协会、妇女协会等或单一经济或单一社会性质的协会,支持这类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实践中发展和不断规范。

在民政部出台政策之前,各地自行尝试的综合性协会也可在当地民政局注册社团,这是因为尽管社团登记条例中没有综合性农村社团条款,不过也未明文规定这类农民成员团体不可以登记为社团。实践中已经有多个县市这样做了,关键在党政一把手的改革魄力。

(2)与村委会的关系

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与村委会应该形成伙伴关系。当前多数地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功能上并不重叠,相互关系较为简单。建立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其中的社会职能与村委会有重叠,需要调整二者的关系,减少冲突,增强合作,相互补充。①综合性协会以乡域为基本空间范围,和村委会在地域上并不重合;②综合性协会是农户(“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家庭”)的合作组织,农户是长期以农业为生计来源和因为长期务农而在农村长期居住的家庭,没有户籍含义,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组成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是地域共同体的永久成员,成员身份可继承,且分享集体土地经营收益;③综合性协会主要是为了使农业经营利润留给农户的市场主体,以为会员赚取利润和在会员间均享利润和组织永续发展为目标,而村委会以具有资源属性的土地的长期保有、获益和相应的社会身份福利为目标,广义上的农民既离不开由一个健全的村委会确保的因土地而来的最低福利保障、社区身份和生态环境,也离不开有活力的农协提供的经济福利和阶层地位。

(3)制度安排与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试点牵涉面广,为农服务事业涉及几十个部委,而农业具有弱质产业特点,加之小农户属小资产者,这一阶层的特性就是高度分散和目光短浅,缺乏完整一致追求自己利益的群体能力,所以,试点工作仅凭农业部门的努力和农民自治是困难的,非常需要中央政府进行成套的制度安排和系统化的政策扶持。例如针对综合性合作组织建设初期可能出现的利润不足应提前预期并给予补贴。这种补贴可以采取财政直接支持方式,也可以给予某种涉农事业特许经营权,还可以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将某些涉农事业人员并入试点农协,以达到将财政拨付的人事经费转而支持综合农协的目标,等等。总之,要在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多层次合作体系与国家的关系上有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为确保乡镇、县级综合农协和区域综合农协联合会的试点有所收获,中央政府可能需要授权试点地区制定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和各个涉农部门之间的协调政策,必要时甚至可启动试点地区的地方立法。

结语

这些年来,很多人都有同样的感觉:农村发展的空间比过去小多了,20世纪80年代改革大潮中的农村大地吸引全中国的目光和资源。而现在,再要发展就会处处涉险,制度设计几乎没有空间。这种状况如若再持续5年、10年,我们不知道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还能走多远。

当前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第三波兴起的重要时期,为了大多数普通农民的利益,为了让他们摆脱长久以来的贫弱地位而站立起来,为了农村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当义无反顾地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组织在走向综合道路上的探索,促进“三农”改革的历史性新突破。

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告诫我们,对于农民的改革要求与尝试,在开始阶段不能苛责他们的做法不够规范、不够完善,以及是否与有关部门的既定思路或办事偏好不够“合拍”,而应注意发现其中制度创新的元素、亮点,否则就会犯扼杀或贻误新事物的历史性错误。

改革者也会犯错误,不过也能够从错误中找出前行的方向,但是不改革,停顿和倒退是没有出路的。中国到了该痛下决心,凝聚共识,精诚合作,形成“三农”改革强大合力的时候了。


[1] 本报告是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发起并组织的综合农协研究组历经多次集体讨论和共同修改形成的。主要执笔者:杨团、孙炳耀、郑易生、仝志辉;参与讨论和修改者:王小鲁、刘建进、刘海波、毕天云、姚宇、曹斌、任小平、石远成、李洪雷、达林太、许欣欣。此文仅是初步研究的成果。

[2] 林春在《乡村与革命》(吕新雨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的序言《农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中指出:“如何在一个后集体时代克服作为传统农耕文明基本单位的小农经济,如何找到小生产社会社会化,开放化的资本主义途径,使自主自治的土地建设与由需求而不是利润主导的大工业、大市场相连,是尚未解决的难题,需要长远计议。”

[3] 其原因有三:一是鉴于中国人口的巨大规模和人多地少的国情,不管城镇化进行得如何,相当比重的农户仍然要在农村生活。二是中国农民自古以来的兼业性成为小农户的生存方式。三是农民对土地与乡村的眷恋。注重血缘家族关系的中国农户家庭很难在城市化过程中完全断掉与农村老家的关系,老人更多地自愿在农村留守和不愿向村外人流转土地,举家迁城的农户及其后代也会与家乡保留较为长期的社会关系。

[4] 需要区分常住人口城镇化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目前二者之间至少相差15个百分点,另外,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也不宜按照目前的统计方式计算,即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者就算常住人口。

[5] http://quxianlianmeng.radiotj.com/system/2013/03/25/000438670.shtml.

[6] 见中国产业洞察网(http://www.51report.com)《中国农场、牧场行业市场深度评估》。这份报告的统计部分指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而该报告提出,50~100亩的农户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农户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农户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农户有1.65万个,占1.9%。我们怀疑这个统计将雇工的农业企业都计算在家庭农场之内了,在概念上是不清晰的,其数据仅可作一般参考。

[7] 见中国产业洞察网(http://www.51report.com)《中国农场、牧场行业市场深度评估》。

[8] 晖峻众三:《日本資本主義の食と農-軌迹と課題》,筑波書房,2011(2003):110,表6-5。

[9] 黄宗智:《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还是个人?》,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6/3199。

[10] 在未来几十年内,我国的一部分小农户将逐步成长为适度规模农户。不过,他们有可能占到全国农户的较大比例吗?看来很难。以全国非农人口程度75%,12亿人口估算,农村还剩3亿人。按每户4口人,全国18亿亩耕地规模计算,每户平均24亩,达不到所谓的适度规模。假设40%的农户耕种全部耕地,那么这些有地农户也只有户均60亩,勉强达到低标准的适度规模。但剩下的60%的农户的劳动力要么完全从事非农活动,要么给这些40%的农户打工。只有到达90%的城镇化水平,12亿人口的中国的农村才会达到户均60亩的低标准的适度规模,而这需要多长时间?而且是不是具有可行性呢?

[11] 土地生产率小农高于大农场。东北、云南等地的农场在改革中将土地承包给职工(相当于农户)和外来农户,要求职工按照农场规定的农作物规划进行生产,农场提供服务,农产品卖给农场或市场,这种做法将小农户的家庭式田间管理与大农场的规模化综合服务相结合,提高了土地产出率。

[12] “他们(指小农——引述者)贫穷,并非因为他们的生产组织——小的家庭农场——没有效率。如果把它们整合成一个大的农业单位,农村部门的生产率和生活标准都会下降。这已经被发展中国家的大型现代商业农场项目的反复失败所证实。”引自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李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94页。

[13] 课题组成员在调研中发现:真正的大规模专业化的经营风险往往很高,很可能一年的生产灾害和市场就足以使得大规模生产者破产后多年翻不了身。巨额的借贷资金利息也是大规模生产者难以承受的,特别在地租合约短期化的状态下。在山东调研生猪流通市场和生产情况时我们也同样看到小农的承受风险能力往往远远高于规模养殖场,前者的养殖成本较低并且能够灵活调整生产决策。小农的兼业行为以及对多种作物的多样化选择(在对生态风险的抵御能力上,小农可以选择生态物种间天然具相克相生作用的多品种,而大公司一般只能选单一品种)是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集中化规模化所能规避的风险主要是管理风险和以高效管理降低市场风险,但这是要花费额外的成本代价的。

[14] 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采取差异化政策。对那些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能力与潜在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的“工商资本下乡”需要予以限制。

[15] 陈靖:《粮食安全视角下的农业经营问题——基于大户经营模式的讨论》,《中州学刊》2013年第4期。

[16] 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是跨蒲州、韩阳两镇,43个村,有3865户成员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体,曾在2004年于民政部门注册为蒲州镇农民协会,后更名为果品协会,目前这个称呼系农民自创,代表联合体所在的地域,并非行政区划。该联合体辖18个专业合作社、2个有机联合社、1个公司、1个农技学校(以上注册)、青年农场、合作社内置资金服务部、农机队、手工艺合作社、老年康乐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居家老年护理服务队、妇女协会、儿童服务、农耕家园、社区小餐馆、小茶馆(以上未注册)。具体情况见本书《走进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一个自治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体》一文。

[17] 苑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创新》,载张晓山、李周主编《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第129页。

[18] 彭丹梅:《全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召开》,《农民日报》2013年8月28日。

[19] 周立:《农业体系的逻辑倒置及多元化农业的兴起》,《绿叶》2012年第11期,第15页。

[20] 陈锡文在《土地制度应该加快改革》(凤凰网,2013年7月5日,第58期,http://news. ifeng.com/exc/us/ve/lecture/special/chenxiwen/#pagetop)一文中提出,农业经营制度“通过服务规模弥补耕地规模不足是中国特色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就在于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可能更多需要适度规模经营加上政策化服务,通过服务的规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

[21] 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李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83页。

[22]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宗旨的规定是“促进农民协同组织的发展,以期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是“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通过农业人的独立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确保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且在《农业协同组合法》“之外的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地域组合、专业组合,以及国家农协中央会之类的名称”。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

[23] 《农会在台湾现代化中的作用及启示》(研究报告),商务部政研室,2012年2月。

[24] http://world.huanqiu.com/regions/2013-05/3915085.html,环球网。

[25] 日本农协的中间层——县级中央会47家、经济联合社8家(和中央统合的有35家)、共济联合社47家、信用联合社35家(和农林中金统合的12家)。

[26] 至2010年底,韩国农协有1171个基层综合农协,代表了2447765个农民会员。韩国农民为310万人左右,但有的农民夫妇只报1个会员,故会员数少于农民数,会员基本上覆盖全体农民。2009年,农民占总人口的6.4%,农民户均人口为2.61人,农民人均收入是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66%,农民人均土地为1.4公顷(数据由韩国农协经济研究所2012年提供)。

[27] 据台湾省农会编《2010年台湾区各级农会年报》,2009年底,台湾乡镇农会302个,个人会员总数为1817092人,其中正式会员为1015586人,赞助会员为801506人。赞助会员比例为44.1%。1961年,日本农协会员654万人,其中正式会员578万人。2005年,会员增加到915万人,其中正式会员506万人。赞助会员比例为44.7%。

[28] 截至2011年,日本农协会员总量为969.4万人,其中正式社员472.0万人(个人会员470.7万人,团体会员1.3万家);准会员497.4万人(个人会员489.3万人,团体会员8.1万家),引自《农林渔业金融统计(2012年)》,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出版。

[29] 据韩国农协经济研究所2012年提供的数据,准会员为14483532人。

[30] 例如日本农协,设经济联合会(负责农业产、供、销服务)、农林中央金库(负责信用)、共济联合会(负责老年保险)、厚生联合会(负责医疗)。台湾农协,设有信用部、供销部、推广部(农业推广、产销班、家政班、“四健会”辅导,文化福利)、保险部(家畜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另受政府委托为老农发放养老津贴。韩国农协业务机构分三部分:教育、支援事业(农技推广、新品研发、福利文化、权益保障),流通事业(联合运销、物流系统),金融事业(基层综合农协信用部、中央银行)。

[31] 《农林渔业金融统计(2012年)》,日本农林中央金库。

[32] 韩国农协中央会2010年年报第47、49页。

[33] 台湾省农会编《2010年台湾区各级农会年报》第4、447、451、465、468页。

[34] 2012年3月,韩国政府将农协银行从农协中央会中独立出来。有关情况请见本书“韩国农协篇”中《借鉴韩国经验,推进公法社团的综合农协改革试点》一文。

[35] 例如韩国农协办的超市,若完全符合农协宗旨,百分之百免税;只符合一部分,免税百分之五十。农协的制造企业全免税。超市内的农产品销售免税要按面积计算,农产品场地有百分之五十免税,农产品之外的,要交一般税,税额按照占超市面积的比例和产品类别计算。

[36] 台湾《农会法》规定,年利润的62%用于当地农会推广事业(农技推广、妇女/儿童等社会事业),8%作为培训费用交给省农会训练中心统一使用。因该法律的规定,各乡镇农会自办社会事业有了稳定的财源。

[37] 赵树枫:《对日本农村合作组织“农协”体制的考察报告》,载《北京郊区城乡协调发展之路》,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第177页。

[38]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编《台湾2006年农业统计年报》,第250页,转引自黄璋如《台湾有机农业之产业规划研究》,《农业经营管理年刊》1999年4月。

[39] 据了解,广东、江苏等地农村已有成功的做法。

[40] 试点地区的选择很重要。在我们访问日本、韩国、我国台湾时,当地的农协(农会)专家都强调,建立和发展综合农协的难度与农民的贫富分化程度(或称异质性程度)成正比。农民的贫富分化程度越低,建立和发展综合性农协的难度越小;农民的贫富分化程度越高,建立和发展综合性农协的难度越大。并告诫我们,在经济发达和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农户对农协的需求不完全相同,组织综合性农协的难度相对要大些;反之,难度会小些。

[41]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