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诗学的观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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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同一的主-客体”之下的价值建构

从今天的角度来考察孙绍振的诗歌观念与诗歌美学,最有意义的方式,不是斤斤于其作为孤立的理论个体的具体观点及其成败得失,而无疑应该是历史化的:必须把孙绍振的诗学理论从内在于“新诗潮”的整体并与之形成同构关系的视点出发,将其看作与“朦胧诗”的历史生成本质上并无二致的生产机制与过程。在这样的机制与过程中充满了意识形态内容,就像诗歌无权保持自身为审美物自体一样,诗学自身也同样没有维护其为理论物自体的特权。通过坚持这样一种本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批判的思路,可以发现历史与美学观念之间相互生产的壮丽场景。有那么一些历史时刻,历史意识似乎被蒸发了,时间性维度在日常生活的机械复制与量的扩张中好像被取消了,至少是变得无足轻重,以致人们处于一种一不小心就会对那终究只是一种历史性的表现形式的情景或事件作出错误判断的处境之中;而在另一些历史时刻,历史事件本身似乎是带着历史意识的面具出场的,历史意识像剩余价值一样被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处于一种过剩状态,若是不假思索地、简单地把它接受下来,“历史”可能同样变成一个空洞的能指,不能说明任何的历史事实的真相。事实上,这两种历史语境常常不仅是时间上相继的而且是功能上相互连接与互为动力的关系,因为它们同样是意识形态生产的内在的从而因此是历史性的效果。“新诗潮”整体,包括孙绍振的诗歌美学理论建构的历史情境与现实语境,无疑是更接近于后一种而非前一种情形,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前一种情形作为意识形态的效果历史,以某种理论范式(心理学)的形态,对于孙绍振的诗歌美学的形成起到了过程上的也是范式上的中介作用。

孙绍振自述其理论来源包含“四种成分”:“第一,作为美学观念基础的是康德的审美价值论;第二,作为具体方法的结构主义;第三,作为内容的是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第四,将这二者统一起来,使之成为系统的是黑格尔的正反合螺旋式上升的辩证法模式。”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1页。孙绍振的这个自述,大致上可以作为对于其理论观念和诗歌美学进行考察的线索。

作为孙绍振美学观念基础的是审美价值论,而作为审美价值论基础的是一种价值原则的历史生成:


我们的民族在十年浩劫中恢复了理性,这种恢复在最初的阶段是自发的,是以个体的人的觉醒为前提的。当个人在社会、国家中地位提高,权利逐步得以恢复,当社会、阶级、时代,逐渐不再成为个人的统治力量的时候,在诗歌中所谓个人的感情、个人的悲欢、个人的心灵世界便自然地提高其存在的价值。社会战胜野蛮,使人性复归,自然会导致艺术中的人性复归,而这种复归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一种标志。在艺术上反映这种进步,自然有其社会价值,不过这种社会价值与传统的社会价值有很大的不同罢了。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3页。


“价值”存在于与主体的目的关系中。但是所谓“主体”,还有先验主体与经验主体、群体主体与个体主体之分。作为目前的考察对象的“价值原则”,其生成之历史性表现在:(1)“新诗潮”的整体进程伴随着中国当代社会的巨大的历史播迁与现实变动,“新诗潮”的美学价值体系的重建,是以社会结构的重新组织与社会体制转型为前提的,它在总体上呼应着人们在与现实的摩擦和砥砺中觉醒并升腾起来的而不是从理念的纯逻辑推演中得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它支撑着“朦胧诗”的艺术实践,并且反过来为后者所印证与强化。因此,这里所谓的“主体”是经验主体而不是先验主体,价值原则生成所自来与所指向的,是处于历史实践中的具体的经验主体而非理论思维中的逻辑设定。(2)就当时中国的社会—政治所给出的国家意识形态实践的空间而言,变革前后(这里意指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其实都不具备个体性价值模式真正大规模崛起的可能性。然而,“朦胧诗”在这种变革的间隙中,以其特殊的艺术实践形式敏锐地感应着一种个体性的价值原则,并且后者在构成其价值吁求的真正指向的同时,以艺术实践形式而非以艺术中的观念内容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价值原则的观念内容与实践形式之间的错位与张力关系,是“朦胧诗”的价值谱系之历史性的真正体现:它一方面作为文化技术形式,对于个体性的价值实践方式进行了示例性的演绎,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新诗潮”的“艺术伦理”观念的理论表达的基本走向,和“朦胧诗”及其作者日后的命运。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作为孙绍振美学观念基础的“新诗潮”所张扬的价值原则,只能是个体性主体的历史经验的产物。对于这些,孙绍振本人应该是有着明确的意识的,由此出发,无疑使得其诗论具备了非同寻常的说服力和激动人心的影响力。

然而这还远不是问题的全部。长期以来,在所谓文学批评的标准问题上,人们被教导以某种所谓“历史的标准”和“美学的标准”相“统一”的教义,然而所谓“统一”,只不过是无从究诘的思维空套与语言惯习的表演,多数情况下,只是为“历史的标准”与“美学的标准”、客体与主体的分裂,提供了出发点与心照不宣的理由。但是,作为“朦胧诗”的“崛起”运动之历史性的激动人心的表现就在于,它无情地摧毁了一切“理论物自体”的幻觉,通过孙绍振先生这样的理论家的率真性情以理论构造的形态表现出来:当后者从观念内容方面无法容纳这种充溢的历史意识或无意识时,它就冲决理论通常表现出森然的严整形态与思维的同一律,以理论形构的无法完成与悖论的形态来揭示之:《新的美学原则在崛起》论述的中心,由抨击和“挑战”“权威和传统的神圣性”、“群众的习惯的信念”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1页。,到反复强调艺术规范的历史积淀和“新的习惯必须向旧的习惯借用酵母”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7页。,它以其近乎前后自相矛盾的文本,只是表明了作者本人并没有意识到但是历史意识或无意识通过扭曲其思维走向,所顽强地揭示出来的一个问题:“习惯只能通过习惯来克服”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7页。。正像任何历史主体一样,诗歌主体不单单是主体自身,它同时也是客体,它们是“同一的主—客体”(卢卡奇)。这意味着,不是在主体之外有一条自在的、“客观”的历史的“河流”与“历史的标准”,也不是在这条历史“河流”的某一阶段存在着一个“美学的标准”,并且因为它与前者有某种外在的关联而构成“历史的标准”与“美学的标准”的“统一”;而是说,历史不外在于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活动之外,主体是自身中介的,历史就是在主体的自身中介的网络中的必然性经验,因而主体同时是历史的客体。对于价值原则来说,这种历史观念一方面凸显了价值的主体性维度:历史的主体同时也是价值的主体,价值原则既是主体的产物又具备历史的客观有效性,因此它就不应该被思考为外在于主体自身的并对主体构成束缚与压抑的枷锁;另一方面,作为历史意识与无意识的体现,这也取消了任何的价值原则的自为的表达与独立的处置的要求与幻觉,并在总体上将其思考为动态的生成过程。从而,甚至于可以说,这种历史观念与历史意识本身便包括了一种价值论维度,或者本身便是一种广义的价值论。

因此,“表面上是一种美学原则的分歧,实质上是人的价值标准的分歧。”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3页。至少自康德以来,审美问题无疑可以包含在价值论的范畴之内。但是,在对于“新诗潮”之历史性“崛起”的考察中,这里之所以将审美与诗学问题同价值论紧密联系起来的原因,还不仅仅如此——在前面讲到“朦胧诗”个体性艺术实践的价值方式与其观念内容所代言的群体性的价值诉求之间的错位,以及“崛起”派诗论对于“朦胧诗”从艺术上进行的古典美学式的肯定与基于个体性价值原则对之所作的艺术伦理学的辩护之间的错位,这双重的错位具备了意识形态生产的强大动力性:意识形态产生于为寻求第一重差异的弥合而指向第二重差异,后者具有或可能具有与第一重差异相反的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所指与能指)的运动方向,通常人们在意识形态研究中所诉诸的无意识的满足与欺骗关系,应该在这双重的相互颠倒的内容与形式的指向关系之关系中去寻找:没有绝对的满足与欺骗,在这种方向相反的指向与意义对流中,各自的内容与形式在颠倒与错位关系中由于某种程度(然而却是在别一方向上)的(内容与内容、形式与形式之间)重合与印证,而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满足与自欺。因此这里的结论应该是:正如个体性价值原则的生成只是与群体性价值观念的意识形态调停的结果一样,“朦胧诗”的现代诗学规范与孙绍振操持的古典美学观念经历了同样的过程,虽然正因此它们也加入了意识形态的生产。这其间的因果关系是不重要的,意识形态作为对于历史性和历史意识的暂时的取消,它同样也泯没了因果关系,而只是表现为无法窥测的互为因果的关系作用的结果:

这种意识形态生产模式,决定了孙绍振对于诗学观念(从“庸俗社会学”出发)进行审美重构的基本步骤与框架。首先,孙绍振以古典美学观念为基础,对于审美价值结构关系进行了重新组织。其次,又以艺术形式的审美规范(结构),取代了外在规范——艺术伦理学,这也符合孙绍振从《崛起》开始由诗歌批评家到理论家的身份转换。这其间,孙绍振以作家的心理结构作为连接与沟通这二者中介——这其中的理由随后再讲。

孙绍振的一本主要著作名曰《美的结构》,美的“结构”,在孙绍振那里大致包含三个层次:艺术美的本体结构、作家的心理结构、艺术形式的审美结构。就“艺术美的本体结构”来说,“结构”一词不必太当真,因为它与美学思维形式、范畴关系相重合,它无非等于在说艺术美的一种思考框架的对应物。对于孙绍振来说,真、美、善与知、情、意的古典区分还大有用武之地,而他美学思考的出发点,大概也是朱光潜“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的说法。孙绍振不满意于“美是生活”命题,因为它意味着美就是真,它把美与真的“有限统一性”当成了绝对等同。但是,“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仍然只是属于“真”的范畴,而不是属于“美”的范畴。对于审美来说,“主观与客观统一于人的本质,不可能统一于全部本质,只能统一于某一部分、某一层次的本质”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120页。,人的本质的这一部分与层次,就是人的情感本质,对于审美对象来说,它对应着艺术作品的审美规范的审美价值。审美价值与认识价值、实用价值属于不同的价值方位,它们之间既不是同位关系,也不是异位关系,而是一种部分交叉的错位结构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125页。。康德美学在审美判断力批判的表面之下,所寻求的,事实上是一种无概念的感觉的可传达性或一种经验的人类学统一性,由此才可能构成人的类存在作为世界的最终目的的类价值的基础。因为价值不可能通过概念来规定或获得,它本质上属于历史范畴。因此,孙绍振的古典美学观念,因与当时群体性价值观念的觉醒在错位中的盲目的符合与对应,而加入了意识形态的生产(垂直的虚线),它意外地从本来南辕北辙的观念内容的角度为“朦胧诗”起到了辩护效果:它通过偏离于自己的主客体的同一性诉求的历史努力(下方的箭头)之外,而达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同一。意识形态的同一性是一种盲目的、古怪的同一:它带着明显地表明的不同一而实现同一。我们记得《崛起》一文中对于艺术规范问题的自相矛盾:作为“同一的主-客体”的历史主体被割裂开来,它表现为理性思维的逻辑断裂,但它又毕竟同一地内在于、统一于《崛起》的文本。后者正是意识形态生产本身。这一切不过是说明:意识形态生产内在于任何具体的历史情境,就它是还没有意识到的必然性经验而言,它就是历史本身,虽然它的结果也往往是对于历史性和历史意识的取消。因此最终倒不如说,历史内在于意识形态生产。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对于本章是相当关键的结论:黑格尔式的中介概念与中介过程只是思维-哲学的,作为历史化中介而言,它只能是心理学-意识形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