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习题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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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试经验与解题技巧

考试时,应了解并合理应用一些作答方法和解题技巧。

1.客观题

客观题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虽然每道题的分值不高,但题量很大,总计有45分左右,所占比重很大。可见,客观题是全面考核的具体体现,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全面理解及分析判断能力。因而,考生要全面掌握考核知识点,才能保证客观题的得分量。

考生在解答客观题时,首先要仔细看清楚题意和所有备选答案,然后再寻找最佳答案。常用的解题方法有以下3种。

(1)直接挑选法

这类试题一般属于法规、制度和规定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者计算性的试题。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就能直接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者通过计算选择正确的答案。下面举例说明。

【例题1·多项选择题】(2015年真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解析〗此题可直接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做出正确选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因此,B、C、D选项正确。

【答案】BCD

(2)排除法

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一般来说,单项选择题的正确答案基本是直接摘抄自教材或相关法规,其余备选项则是命题人自己设计的。即使再高明的专家,给出的备选项也可能会有明显错误的,所以尽可能排除错误的选项,提高答对题目的概率。

【例题2·单项选择题】(2015年真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原则上受托人有权转委托,不必征得委托人同意

C.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相关内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选项A错误。原则上受托人转委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故选项B错误。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选项C错误。排除了选项A、B、C,剩余的选项D即为正确答案。

【答案】D

(3)猜测法

若遇到实在不能确定正确答案的题目,也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写出一个选项,因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选错并不倒扣分,其选错结果与不选是一样的。

2.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能力。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多,而且一般不止考查某一个问题,而是把几个知识点联系起来考查,所以考生答题时必须认真审题,仔细阅读题目中给出的资料、数据和具体要求,同时要开阔思路,将各个知识点联系起来,通过分析理出解题思路。

案例分析题的题目要求一般分成几道问题,这往往是一种提示,所以,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

下面就通过一道例题说明如何解答案例分析题。

【例题3·案例分析题】(2014年真题)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床价款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支付首期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后8个月内,每月支付100万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机床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卖给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合同无效,且主张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共计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万元价款,乙认为丙无权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并以此为由未支付任何价款。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两个:①丁仅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②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丁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不应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

本题共5问,前后之间是按一定思路联系起来的。案例分析题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本题参考答案如下。

(1)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因为虽然甲对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但是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

(3)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30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的25%,已经超过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学习方法与建议

一般情况下,备考学习经过以下3步。

第一,看懂。依据教材进行系统学习,对不懂的知识点可反复研读,并通过教材上的例题进行深入理解,以透彻掌握该知识点。

第二,总结。在熟悉所有的知识点之后,依据考试大纲梳理教材中的知识点,查缺补漏,重点掌握高频考点。

第三,练习。多练习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考生不仅可以通过辅导书练习,还可以通过配套光盘练习,双管齐下,复习更高效。

对于学习方法,具体建议如下。

(1)做好学习计划,合理分配学习时间

依据考试时间统计自己总的学习时间。在此基础上,根据考试重点、难点合理分配学习时间。

就“经济法”科目而言,商法部分所占考试分值较多,难度较大,这部分所需的学习时间在60%以上。考生在学习这一部分时一定要有耐心和信心,不要半途而废。经济法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但是考点较多,也要多加留意。

民法这部分的难度较低,所需的学习时间也相对较少。对于这部分内容,考生尤其要注意本书所列出的学习重点,在复习时要有的放矢,提高复习效率。

(2)“学”要系统,“练”要精细

在学习时,首先要系统地研读教材,全面掌握知识点,然后通过辅导书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练习时,不要搞题海战术,尤其是不能一开始就做大量习题,这样容易迷失在“题海”里。做题时,应首选历年真题和模拟题。因为这些试题最能反映命题人的命题特点,考生可在做题的过程中,掌握解题要领和解题技巧,提高应试能力。

(3)书盘结合使用,提高学习效率

在学习的过程中,可结合配套光盘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练习,在检测自己对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熟悉真实机考环境,为机考做好准备,从而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