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族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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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章中所论述的以利维斯为代表的“继嗣”论是本书的理论基础。关于利维斯“继嗣”论的核心内容综述如下。

第一,所谓“继嗣”,只能在表达源自祖先血统的成员资格,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即“系的”(lineally)方式继承和传递时方可使用。

第二,“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范围并非包括所有血缘关系者,其成员资格只是属于父系或母系其中的一个血缘集团,即父和母分属于不同的血统集团。这必须是以“族外婚”规制为前提的。

第三,“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由源自祖先的血统来认定,这一点必须与集团内的公共权力的继承资格及公共财产的相续资格严格区分开来。

第四,在实行“族外婚”规制的社会,由于各民族“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不同,除父系、母系其中之一的“单系继嗣”集团外,还存在父系和母系“二重并存型”的“双系继嗣”。

“继嗣”是统合于以祖先为顶端、以“系的”基准为规范的血缘集团,而亲族则是以自己(个人)为中心的血缘关系者的集合。如果实行“族外婚”,以父亲为一方的亲族与以母亲为一方亲族的“双方亲族集团”是成立的。反之,在实行“内婚制”的社会里,父亲和母亲的亲族是无法区分的,“双方亲族集团”也自然无法存在,血缘成员间的关系只能是“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集合体。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以“双系继嗣集团”和以“单系继嗣”体系为前提的“双方亲族集团”,在实行“族外婚”规制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如前所述,事实上两者血缘结构的内涵和血缘结构的性质以及血缘集团的文化人类学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相对于利维斯和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单系继嗣”理论,W. H. Goodenough、H. W. Scheffler、R. Firth、W. Davenport等学者认为“继嗣集团”并无血统上的排他性,集团成员以系谱为基准可以选择自己的所属即成员资格。于是出现了选系(ambilineal)、交互系(alternating)、多系(multilineal)、全系(omnilineal)等多种分类法。参照渡辺欣雄“民俗知識論の課題——沖縄の知識人類学”(凱風社、一九九〇年)第Ⅱ部第二章、Descent理论的谱系。

但是,以利维斯为代表的“继嗣论”已经是体系化的理论,在本书中,为了解明日本古代社会家族集团的血缘结构及特征,首先运用该理论探讨日本古代社会中婚姻形态、“氏姓集团”的氏族系谱以及王位继承等与血缘结构直接关联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财产相续等与血缘结构相关的日本文化展开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