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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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大学: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主导的时期

中世纪大学虽然受外部宗教和世俗皇权的干涉,但其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内部权力关系构成相对比较简单,这是“信仰、宣誓和大学章程”能成为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手段的社会基础。中世纪末期,教会内部的不稳定使教会的威信逐渐没落,教会权力因此被君权逐渐所取代,世俗政权逐步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和干预,信仰和宣誓作为权力制约机制的社会基础也因此被削弱了。大学的内部权力构成、权力关系、权力主体共享的价值理念,以及权力制约机制也因此发生了变化。近代大学不仅失去了行会时代的自由和自治,而且丧失了知识垄断的地位。大学权力关系、权力制约机制因为国家权力的干涉而表现出科层化的权力监督制约特征。如意大利式学生大学已发展成了教师大学,学生基本没有了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同时,教师也已失去了参与选举校长、参加宗教仪式甚至学生典礼的权力。[比]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欧洲大学史》(第二卷),张斌贤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175页。校长不再是教师和学生选举产生并主要受其制约监督的权力主体,而是由政府任命并主要受政府权力监督约束的对象。权力制约机制也因此从以文化制约权力机制为主转向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为主要特征的历史时期。以下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大学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 巴黎大学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巴黎大学不再是中世纪的行会性大学,大学内部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行会大学重要组织制度的同乡会的重要性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明显衰落。1619年,路易八世废除整个法兰西王国的同乡会大会,使同乡会彻底失去了合法性地位 (同乡会最终被转为文学院的一个系)。同上书,第175页。与此同时,世俗政权想方设法控制大学,将大学变为政府实施统治的工具,而且要求所有的大学人员服从政府监管,并与政府的“政党路线”保持一致,此外,还要求大学教授宣誓效忠国王及国王承认的教义。Willis Rudy, 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1100-1914: A History, New Jersey: Fairleigh Dickinson University Press,1984, pp.64-65.国家政权深度干涉大学内政直至直接控制大学,如1598—1600年,法国国王亨利四世为巴黎大学制定了新章程,并在1600年宣布巴黎大学从此以后由国家直接掌管,政府有权详细规范巴黎大学的课程设置和学术规范。李兴业:《巴黎大学》,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至拿破仑政府时期,国家对大学的行政控制达到登峰造极。1808年拿破仑政府颁布《关于帝国大学条例的政令》后,法国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已经不复存在,巴黎大学名存实亡。帝国大学成为法国这一时期唯一的“大学”,尽管它是实际上的教育行政机构。

1885年7月25日,法国大学取消已久的法人资格重新得以恢复,12月28日的法令则确定学院理事会和教师代表大会为学院行政管理机构。邢克超:《战后法国教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这一时期的巴黎大学内部权力构成及其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 教育部长亲自担任学校主管,管理权由教育部长委派学区副总长行使;王晓辉:《步履蹒跚依然优秀——巴黎索邦大学创建800年之思考》, 《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8期。(2) 校长代表教育部长在学校行使权力,并对教育部长负责;(3) 学院理事会和教师代表大会是大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理事会由教授组成,有权管理所属学院的财政、教学和科研活动以及教师晋升、内部章程制定等。教师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议教学、研究和学校生活事宜;李兴业:《巴黎大学》,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186页。(4) 1896年议会通过的立法规定,大学教学和财政事宜由校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5) 虽然基于学科的垂直权力结构已形成,但是院系主任仍然是学科权力的实际拥有者。

大学理事会和教师代表大会的形成奠定了后来欧洲大学内部权力的“行政—学术”二重性组织构架 (见图2-3),使巴黎大学的内部权力结构也基本告别了学院和同乡会及全体教师大会框架下,以信仰、誓言和特许状为主要权力制约机制特征的行会式大学时代。

图2-3 巴黎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关系

整体而言,近代巴黎大学的内部权力结构关系是基于学科形成的垂直结构。理事会、教师代表大会两大权力结构的出现某种意义上奠定了大学的“权力结构二重性”特征,具有一定的继往开来性。校长领导下的理事会享有学校的最高行政权力,而教师代表大会及院系主任则是大学的学术权力组织和代表。学院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不再由全体教师成员构成。从权力的产生方式而言,校长主要是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对教育部长负责而不是对学校全体大会和师生员工直接负责。院系主任是从学院委员会推选出来,由校长任命并对校长负责,是大学的基层权力代表。以上是这一时期巴黎大学的内部权力关系结构。

由于教会控制巴黎大学的局面已被世俗王权所替代,因此,权力关系与制约机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中世纪大学权力主体共享的信仰和誓言价值理念,在世俗王权控制下的巴黎大学已转变成了“国家主义”和“社会责任”。这种理念重新塑造了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方式和惯习,也使集权控制的政治文化成为这一时期约束大学权力的特殊机制手段。表现在各类权力主体都主要向授权主体负责,并受其约束。除此之外,大学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则也是制约大学内部权力的机制手段。而双重集权控制的内部权力关系,也使以学科为基础,代表学术权力的学院委员会、院系主任与以授权为基础代表政府权力的校长之间呈现分权分工制衡的趋势。

总体上,巴黎大学这一时期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是以“国家权力控制的政治文化、大学章程和分权制约机制”为主要机制手段 (见图2-4)。这一特征一直维持到1968年“五月风暴”前。

图2-4 巴黎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二 柏林大学

创建于民族危亡时期的柏林大学 (1810年) 从大学理念、权力关系、教学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德国近代大学的典型特征。其不仅对德国高等教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欧美甚至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柏林大学因为其产生的特殊背景,其大学理念实际上具有双重性,一是“国家主义”;二是“为科学而生活”,即研究“纯粹的知识”。这两种近乎矛盾的大学理念塑造着这一时期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关系的特征。

普法战争失败后,前哈勒大学校长施马尔茨 (H. Schmalz) 1807年8月率团觐见国王德里希·威廉三世,请求建立柏林大学,为民族强盛培养精英人才。该请求得到了国王的充分肯定,认为国家必须用脑力来补偿物质方面的损失。Daniel Fallon, The German University: A Heroic Ideal in Conflict with the Modern World, Boulder: Colorado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1980, p.9.国王因此给予了柏林大学以丰厚的建校经费支持,并将柏林大学的经费支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校伊始,大学校长和学院院长都是依据内阁令委任的学校行政官员。1810年9月28日,施马尔茨被任命为柏林大学的第一任校长,而施莱尔马赫、比内尔、胡夫兰德和费希特被任命为神学、法学、医学和哲学四系科的院长。施马尔茨是被政府直接任命的柏林大学的第一任校长,而费希特是柏林大学校务委员会选举并得到政府确认产生的第一位校长。参阅GERH ARD KR GER ( Hg. ), Die Humboldt-Univerisitt Gestern-Heute-Morgen, VEB Deut scher Ver lag der Wissenschaften Berlin,1960, p.20,载张斌贤等《柏林大学建校史:1794—1810》, 《高等教育研究》2010年第10期。虽然,柏林大学建校后,校长、大学评议会成员和各系科院长都是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但是政府的“确认”已成为其任职和获得合法性权力的一个必要程序。而1819年联邦会议通过的“卡尔斯巴德”决议更是强化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即政府向每所大学派驻代理人 (大学学监),并直接向部长报告工作。贺国庆等:《外国高等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至此,代表国家权力的大学学监成为学校内部权力构成。

实际上,大学学监既代表着政府的利益,也代表着大学的利益。学监通过与教育部和大学的直接交往完成公务工作。而此时的柏林大学教授已是政府任命的“官员”,拿国家的俸禄,受国家意识的严格约束。副教授和讲师则主要受学校教授会的约束。教授会根据编外讲师的学术成就和教学能力从中挑选所需的副教授,根据相同方式又从副教授中挑选教授,教授身份由教授会选举、提名,教育部确认产生。[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徐辉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以上是从国家政治权力视角而言。从学术权力考虑,研究所(institute) 和讲习所 (seminar) 是学校最基层的组织,同时也是最具学术权力的组织机构。讲座教授是研究所唯一的负责人,掌握着学科领域的具体研究情况,包括对编外讲师 (是具有授课资格的博士后人员,不享有国家俸禄,仅靠学生学费维持生活) 和助教 (根据教授工作需要,由教授推荐,但不具有大学正式成员身份的一类工作人员) 的控制,掌控着讲师的实验与教学活动,以及助教的任职资格推荐权等。胡钦晓:《社会资本视角下19世纪柏林大学之崛起》,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年第1期。院务委员会(inner faculty) 是学院层面的唯一决策机构,学院教授是当然成员,院务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负责主持会议等事务。院务委员会通过与教育部的协商,也拥有处理相关行政事务的权力,如负责课程安排、考试和学位授予,以及向教育部长推荐空缺讲座教授候选人的权力等。[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徐辉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页。教授会代表着柏林大学的学术权力。教授会由全体教授组成,享有对学校各项事务的决定权,如遴选校长、聘任教授等。教授会实际上由各院务委员会成员组成,因为正教授是院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而教授会又是由全体正教授组成。因此说教授会又可以看作是各院务委员会组合而成的学术权力组织。教授会享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任期一年的校长由全体教授从教授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校长既是学校的最高行政代理,也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代表。他们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和“委任书”才能正式入职和享有合法权力。校长同时也是校评议会主席,享有会议主持权等。

大学评议会 (senate) 是柏林大学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由15位成员组成,包括新任、卸任院长各4名,新任、卸任校长各1名和教授代表5名。Daniel Fallon, The German University: A Heroic Ideal in Conflict with the Modern World, Boulder: Colorado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1980, pp.33-34.而且教育部部长的行政、财政代理被邀请出席几乎所有的评议会,并可带秘书。评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遴选校长。可以看出,柏林大学的权力结构是典型的“哑铃”结构,即学院学术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构成的两种强势权力,而大学层面的评议会和校长则代表着弱化的行政权力。

根据以上讨论,绘制柏林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关系图 (见图2-5)。

图2-5 柏林大学的权力关系结构

这种内部权力结构类型与权力主体共享的“国家主义”和“学术自由”双重价值理念有很大的关系。前一种理念塑造了政府对学校财政权、人事权的控制,如大学财政主要依靠州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而大学校长和教授甚至助教都需要和政府签订聘任合同。“学术自由”、“研究纯粹的知识”价值理念塑造了个人学术专断权的讲座教授制度。教授不仅决定着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甚至决定着与学术发展有关的人事权力,如编外讲师职称晋升和助教任职资格推荐的权力等。教授会则强化了柏林大学“教授治校”的特色,并因此塑造了政治权力与学术权力二元制衡的大学内部权力制约关系。其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教育部部长通过学监职务,委派的行政、财政代表出席大学评议会,以及校长、学院院长和教授选拔的认可权或者否决权等达到对大学内部学术权力的制约。而另一方面教授会则通过控制教学、考试、学位授予权力,校长和教授候选人资格选举和推荐权力,以及颁授“教学资格许可”等权力制约着国家政治权力在大学内部事务中的影响力。以上权力结构关系和价值理念实际上还塑造了两种机制,一是“利益谈判机制”,二是“编外讲师机制”。前者指讲座教授越过校长直接和政府官员进行协商工资待遇、人员配备、设备装置以及研究经费等事宜,包括“任职协商”和“解职协商”两种谈判;后者指获得博士学位和没有薪水的讲师群体,他们以某种方式与某实验室、诊所或图书馆保持联系以继续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是教授、副教授的候选人。因为以上特点,他们被称为“编外讲师”。[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徐辉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285页。教授都是从编外讲师中一步步产生的,这个群体通过教学和学术能力成为教授的竞争对手,对教授的学术权力有一定的制约。

除此之外,大学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也是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类型之一。1810年8月24日,施莱尔马赫撰写了《大学普通规章》草案,共19条,涉及大学与学院、大学自治权、学术人员与行政人员职位权力、资格要求与工作职责及学生问题等大学内外部制度设计,后扩充至24条。1817年4月26日,该大学章程作为永久性章程得到了国王的批准,该章程奠定了近代柏林大学权力结构的基本框架,也是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形成的基础。Daniel Fallon, The German University: A Heroic Ideal in Conflict with the Modern World, Boulder: Colorado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1980, pp.32-38.其主要内容包括:(1) 学院制。大学由学院构成,主要包括神学、法学、医学和哲学四个学院,各个学院地位平等。(2) 教师学术资质等级制。实行“讲师—副教授—教授”三级职称晋升机制。(3) 教授会制。教授会由全体教授组成,拥有决定学校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力,如遴选校长、推荐教授候选人权力等,评议会是学校最高权力组织机构。(4) 讲座制 (institutes or seminars)。按学科和专业设置若干讲座,由讲座教授全权负责,并拥有决定学术事务的权力。(5) 利益协商机制。即教授直接与州政府官员定期进行有关待遇等问题的协商和谈判。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近代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学院制与讲座教授制是协调国家政治权力和学校内部学术权力关系的重要机制。尽管政府控制着财政权和人事权,但是大学却保留着学术决策权力以及与学术事务直接相关的人事权和行政权力,这使二者形成相互制约关系。而政府通过“确认”的程序和派驻相关监督人员参与评议会活动的形式制约着学术权力的无限膨胀。

(2) 教授会保留校长选举权和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权与教育部保留对校长的任命权,是预防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无限膨胀与不当行使的重要机制手段。校长由全体教授从教授会中选举产生,意味着校长主要代表的是学术权力而非行政权力,这有益于防止校长权力的官僚化,尽管选举过程需充分考虑校长候选人的行政管理能力。而政府通过保留校长的最后任命权对大学学术权力形成一定的约束。通过“选举”与“任命”相分离的方式,使得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制约。

(3)“利益商谈机制”与“编外讲师制”是制约教授个人权力的重要手段。政府从财政和职位任免权方面遏制着教授学术垄断权力的无限膨胀,而编外讲师因其数量及其发展的潜力,成为学校的“学术摇篮”,他们的竞争有益于防止教授因在学术上的日趋保守而走向学术独裁。

由此可见,近代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是基于分权的“权力制约权力”机制。虽然柏林大学的权力构成相对比较复杂,但是没有哪种权力拥有绝对的权力,它们在有限的权力空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约束的关系。同时,“制度制约权力”机制、“文化制约权力”机制也是其权力制约机制之一 (具体如图2-6所示)。

图2-6 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通过对巴黎大学和柏林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的梳理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大学权力制约机制有以下特点:(1) 政府权力开始深入大学内部,并成为大学内部的权力之一,如巴黎大学教育部长直接兼任学校主管,而柏林大学有政府派驻大学的学监。他们都代表着政府权力意志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直接管理;(2) 权力关系主要基于“行政—学术”权力结构的二重性形成,如巴黎大学的大学理事会与教代会,柏林大学的学监、校长与教授会两类权力体系,并因此形成依靠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机制类型;(3) 权力主体共享的价值理念都具有国家主义倾向,而集权控制的政治文化也是这一时期约束权力的一种特殊机制手段。除此之外,大学章程以及依照章程和程序行使权力也是这一时期约束权力的机制手段。

近代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除了学院制组织特征外,基本继承了巴黎大学的教师行会特征。1833年英国教育理事会 (Committee of Council on Education) 成立后,政府权力开始介入大学内部事务。1854年和1856年分别通过的《牛津大学法案》和《剑桥大学法案》要求对大学治理结构进行重组,并实施理事会制。理事会会员由选举产生的学院院长、教授和住校的文学硕士代表组成。英国的学院制被美国殖民地学院所模仿和继承,并在美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治理结构与权力制约机制特征,因此,这一部分不再对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