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构成。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卖方即应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因此,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案例2-3
我国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 公吨,每公吨USD275 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10000吨(Ton)。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Metric Ton)。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Long Ton)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交易双方由于对数量条款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吨”的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争议。由此可见,数量条款中涉及的每项内容都是十分重要的,是交易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准确订明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成交数量大、计算不易精确的货物,如小麦、大豆、玉米、煤炭、矿石、原油等,买卖双方一般要规定一个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具体方法是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或Clause)或规定“约数”。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中明文规定卖方交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
【实例1-1】
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5000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一般情况下,在溢短装条款允许的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是由卖方决定的,但在FOB或FAS贸易条件下,也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例如,规定买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2%(2%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约数是指在交易数量的前面加上一个“约”字(About,Circa,Approximately)。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有了约数即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之间可以有某些差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A款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过,国际上对“约”数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有的解释为9.5%。为防止日后引起纠纷,交易双方洽商时,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且变化幅度较大的货物,为防止对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谋取额外利益,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规定增减部分以货物装运时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否则容易引起争议。